最新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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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依据我国⼟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地进⾏拆迁时,要对被拆迁⼈进⾏经济补偿。

并且需要遵守⼀定程序的,⽽⼟地拆迁的程序是⽐较多的,那么⼟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如何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地管理法对⼟地征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例如⾸先要办理农⽤地转⽤审批⼿续、然后是征地的审批、征收补偿⽅案的审批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四条 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六条 征收下列⼟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永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地超过七⼗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先⾏办理农⽤地转⽤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

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另⾏办理征地审批。

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且该裁决已经⽣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已作出⾏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于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

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第一步:前置程序1、拟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步: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步:征地公告1、公告主体:《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及地点: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内容: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四步:补偿安置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7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等内容。

一、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依法进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

首先,征收方需依法制定征收方案,并进行公示与听证,确保征收程序透明。

其次,征收方需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和标准,确保权益受到合理保护。

最后,征收方需及时支付补偿款,并履行土地交付、移交手续,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征收范围土地征收的范围需依法规定,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进行。

我国土地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征地、城市征地和农村征地。

国家征地主要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城市征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市政项目,农村征地主要用于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建设。

征收范围的确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规扩大征收范围,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应有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补偿费用和生活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款是根据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实际损失进行计算的,过渡期补偿费用是指被征收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暂时性收入减少而给予的补偿,生活补偿费用是指给予被征收人的安置费、搬迁费等费用。

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补偿标准,公正合理地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并妥善处理补偿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补偿方式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多样,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以房抵债、安置住房等。

货币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即按照约定的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以房抵债是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与补偿款相抵消,被征收人不再要求接受安置住房,而是直接将房屋出售给征收方。

安置住房是指征收方依托被征地区域建设的住房,优先以房屋方式提供给被征收人居住。

各种补偿方式需依法规定,并根据被征地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最新的土地征收程序和规定

最新的土地征收程序和规定

又变了:最新的土地征收程序和规定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征地程序和要求,特别是增加了征地预公告程序以及对抢栽抢建不予补偿、对阻挠征地由法院强制执行、对侵占征地费用给予行政处罚和赔偿等新的规定。

01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0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0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0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0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06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导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征收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我国新颁布了《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这些条款对于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一、征收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是确保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平衡的关键环节。

1. 依法征收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进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公示和听证公示和听证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示期间,征收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

3. 协商补偿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就土地的补偿标准、方式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满意度。

4. 补偿合同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签订补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补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双方应当在签订过程中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1. 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土地或者其他产权的方式进行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合理性的关键指标。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

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考虑土地的品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 相关费用的补偿除了土地补偿外,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关费用的补偿,如搬迁费、重新安置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失。

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

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

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用作农田、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目的的土地收归国有并进行相应补偿的过程。

土地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公告公示、征地告知、合法权益人表决和征收决定、补偿安置。

以下是对这五个基本流程的详细描述。

一、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土地征收的起点。

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批准。

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征收的土地能够更好地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公告公示项目立项批准后,征收方需要在媒体和相关地方进行公告公示,公布征收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内容,以保证信息对相关权益人的通知和知情权利。

公告公示的目的是确保征收程序的透明化和公正性,同时给于合法权益人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机会。

三、征地告知征地告知是征收方通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

征收方需要向合法权益人发出正式通知书,告知征收土地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程序,并提供征收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同时,征收方需要向合法权益人介绍相关政策、法规和征收补偿的标准,并做好征收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四、合法权益人表决和征收决定合法权益人表决是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征收方要组织合法权益人进行表决,以确定征地补偿计划、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

合法权益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农民、居民等受征收影响的人员。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表决可能会采用公开表决、无记名表决等形式,确保合法权益人在征收过程中享有 participar图ipation和决策的权利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征收决定是在合法权益人表决基础上作出的,征收方需要在征地告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开发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意愿以及公共利益的要求等方面的因素,作出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需要进行批准,并在合法权益人面前向刚给予公布。

五、补偿安置征收决定通过后,征收方需要与合法权益人进行补偿协商和安置安排。

国家土地征用法律规定(3篇)

国家土地征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土地实行征用制度。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土地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征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原则;(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四)补偿与安置优先原则。

第四条土地征用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用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用范围第六条下列公共利益项目可以依法征用土地:(一)国防、军事设施;(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航道、水利、能源、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四)城市、镇、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

第七条下列土地不得征用:(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地;(二)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征用的土地。

三、征用程序第八条征用土地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征用土地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四)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五)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六)组织实施征用土地;(七)补偿安置;(八)档案管理。

第九条提出征用土地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征用土地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征用土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征用土地的决定后,应当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听取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后,应当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公告期为30日。

土地征收流程

土地征收流程

土地征收流程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依规对土地实行的收回、征用、征收等行为。

土地征收流程是指在土地征收的整个过程中,从立项、规划、公告、征收、补偿、安置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征收的流程。

1. 立项阶段:土地征收的第一步是立项阶段。

政府部门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确定土地征收的项目范围和规模。

在这一阶段,政府会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和评估,确定征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 规划阶段:在立项阶段确定征收项目后,政府会进行详细的规划。

这包括征收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方面的规划,同时也会考虑到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制定合理的征收方案。

3. 公告阶段:在规划确定后,政府会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用途、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公告的目的是让受征收影响的人民群众了解征收的具体情况,保障公开透明。

4. 征收阶段:经过公告后,政府会正式启动土地征收程序。

在这一阶段,政府会与受征收影响的农民、村民进行协商,签订征收协议。

同时,政府会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绘、界址,做好土地征收准备工作。

5. 补偿安置阶段:在完成征收后,政府会对受征收影响的农民、村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这包括对土地的补偿、对房屋、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以及对受征收人员的安置安居等工作。

6. 监督管理阶段:土地征收流程的最后阶段是监督管理阶段。

政府会对征收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政府也会对征收后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结:土地征收流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农民、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合作。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流程和程序,才能保障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土地征收流程,能够更好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征地的实施程序有哪六步骤?

征地的实施程序有哪六步骤?

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

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担。

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发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

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土地征收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土地征收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地征收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是什么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强制征收。

但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以及长远⽣计,确保农业基础不被动摇,⼟地的征收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本⽂具体针对⼟地征收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做⼀详细介绍。

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1)征地范围、(2)⾯积、(3)补偿⽅式、(4)补偿标准、(5)安置途径、(6)征地⽤途。

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

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2、征询村民意见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

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等这些程序履⾏完毕后,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还应当将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3、实地调查与登记⼟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勘察程序是⾄关重要的。

在这个环节⾥⾯,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地所有权⼈、使⽤权⼈,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地的四⾄边界、⼟地⽤途、⼟地⾯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表,⼀式三份,然后由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与⼟地所有权⼈、使⽤权⼈双⽅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误之后由⼟地所有权⼈、使⽤权⼈签字。

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也应当将⼟地所有权⼈、使⽤权⼈签好字的表格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4、⼀书四⽅案县级或市级国⼟资源部门做完前三个步骤的⼯作之后,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书四⽅案”:⼀书,是指建设⽤地说明书;四⽅案,包括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收⼟地⽅案、供应⼟地⽅案。

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张贴征地公告省级⼈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件并下发给征收⼟地的县级或市级⼈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民政府国⼟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作⽇内进⾏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号、批准时间和批准⽤途;(2)被征⼟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土地征转法律规定(3篇)

土地征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征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征转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土地征转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征转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土地征转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征转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公共利益为原则,以补偿安置为前提。

”三、土地征转的概念1.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四、土地征转的程序1.申请与批准(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土地征收或者征用。

2.公示与听证(1)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范围、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

(2)公示期满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培训材料,内部使用)一、征地程序根据宪法第 10 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赋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普通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者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商议允许。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预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文) ,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采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告知,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1、确定征地位置*围相邻,四至要明确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国家征地管理规定(3篇)

国家征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将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征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国家征地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征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征地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征地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征地范围:(一)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征地条件:(一)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三)符合土地权属清晰、地籍档案完整的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征地申请:(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地申请;(二)申请征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2.用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3.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证明;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相关证明材料;5.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十条征地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地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对征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予以受理;(三)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意见;(四)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听证会意见,对征地申请进行审核;(五)土地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六)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批准决定;(七)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决定,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八)被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九)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征地。

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一、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二、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数额(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土地报征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报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报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后,因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行为。

土地报征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建设、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土地报征的法律规定。

二、土地报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报征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土地利用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各类土地的征收、征用、收购、收回、流转、抵押、租赁、作价出资等计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土地报征的程序、条件、补偿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对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土地报征提供了补偿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土地报征中的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土地报征中的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报征的条件1.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报征的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报征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3.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批准土地报征的建设项目应当已经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项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

4.土地权属清晰土地报征的土地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国土部门征地程序及相关政策

国土部门征地程序及相关政策

一、关于用地程序目前,社会各界及企业对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运作程序的情况不了解,加之,中间环节、时间长,涉及部门、村组各个方面,少一个环节工作就难于推动,也容易产生误会。

办理用地手续大致分为征地、供地、登记发证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征地(一)(程序)。

共分五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区内。

国土局受理后,发征地告知、测量、清点地上附着物、村组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签字确认、听证、村组签订协议,出图、资料整理汇总、起草政府文件,区政府运转、出正式文件、装订资料,区领导签字,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协调市、区劳动部门出具意见。

第二个环节:市级。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地规划、耕保、办公室、局领导、出文件、盖公章。

市劳动部门审查文件、资料,出具失地农民社保意见。

其中,用地报批材料必须提供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以及落实失地农民社保和就业保障情况的承诺,详细说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使用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所需费用的标准以及资金落实情况是必要件。

第三个环节:网上申报。

征地手续资料、图件全部扫描成电子档案,每个地块面积、地类、村组、四周拐角坐标等信息人工输入系统,网上申报。

经省厅报件大厅检查合格后方可受理。

第四个环节:审批。

省国地资源厅规划、耕保、利用、征地、法规(未批先占等)等处室网上审查,然后召开业务会审会,通过后再上报纸质征地手续资料、图件。

100亩以下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审批;超过100亩的报省政府,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第五个环节:缴费。

征地手续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通知地方缴费。

局接到通知后,向区政府报告、经区领导签批,区财政局将有关征地费用入金库,资金上解省财政后,向省国地资源厅申办征地批文。

(二)征地需要的资料及需要开展的工作1、新征工申报时用地单位需提供的资料:(1)国家项目立项文件和工程可研报告及其评审意见;(2)地方项目规划部门规划指标说明、规划图,金融、旅游、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等四类经营性用地应当实施招拍挂出让的,不允许带单位名称;(3)环保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4)地质灾害或压覆主要矿床评估及审查批准文件(单独选址项目,即不在城市规划预留区范围内的项目);(5)工业项目平面设计图纸(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6)商业、其他用地需规划部门提供小区详细规划。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湘自资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1月16日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征收需符合公共利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以及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进行分析,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地的,应当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另附范围图并张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

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证明公告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征地拆迁流程

征地拆迁流程

征地拆迁流程征地拆迁是指政府或者有相关权益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征用和拆除的过程。

在我国,征地拆迁流程相对较为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征地拆迁的流程。

首先,征地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

这一步骤主要包括政府对拆迁项目的初步调研和初步立项,确定项目范围和影响范围,对相关权益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土地资源评估等工作。

同时,还需要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安置方案。

第二步,政府进行公告和听证。

政府会发布《征地公告》,公示征地范围和征地目的,并公布征地补偿政策。

在公告期间,受影响的群众可以提出异议,政府会组织听证会,听取群众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步,政府进行产权调查和评估。

在征地拆迁项目的范围内,政府会对各个建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盘活等进行调查,并对房屋和土地进行评估,确定被拆迁物的价值。

第四步,政府与拆迁户进行谈判协商。

政府会与受影响的居民或企业进行实地勘察,详细了解他们的利益诉求和需求,并根据评估结果,与他们进行补偿方案的协商和契约签订。

拆迁户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接受政府的征地补偿方案。

第五步,政府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审核。

政府会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六步,政府对拆迁户进行拆迁补偿及安置。

政府根据拆迁补偿方案,向拆迁户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并安排他们的安置问题,包括提供住房、提供就业机会等。

第七步,政府进行拆迁工作。

政府会组织拆迁工作,对被征收的房屋、土地和设施进行拆除。

第八步,政府进行财产的交割和工作的落实。

政府将征收复垦的土地和拆除后的资产进行交割,并确保拆迁户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得到实际解决。

最后,政府进行拆迁工作的总结和评估,并对整个征地拆迁过程进行监督和督促,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执行。

总之,征地拆迁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

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征地拆迁政策和补偿方案,与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整个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征用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征用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保障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土地征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国家对土地征用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土地征用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征用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争议调处。

第五条土地征用涉及的土地使用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与土地征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二章征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下列公共利益项目可以依法征用土地:(一)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二)国家重大水利、交通、能源、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建设项目;(三)国防和军事设施建设;(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

第七条土地征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四)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八条土地征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审批;(二)征询意见;(三)公告征地;(四)征收土地;(五)补偿安置;(六)争议调处。

第九条征地项目立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征地项目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征地公告应当载明征用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征地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答复。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保障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时,应当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登记、清点,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后,应当及时进行土地调查、登记、确权等工作。

第四章补偿安置第十六条土地征用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其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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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培训材料,内部使用)一、征地程序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告知,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实施征地单位对拟被征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土地权属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

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

对拒不在调查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要做好取证工作,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补偿的依据。

4、涉及房屋拆迁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需要拆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临时安置点,永久安置点,生产留用地进行规划选址。

如涉及办理社会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续的,征地部门要在完成征地调查情况后,按规定组织材料向城区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做好《社会保障方案》;(2)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测算征地补偿标准计费科目名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竹木果树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奖励补助费、杆线、管网迁移费、测绘费、清表费、安置场地平整费(配套设施费用)、工作经费等。

6、拟定征地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审定后及时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相关权利人商谈签订事宜。

7、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前期调查资料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拟定“一书三方案”,并组织完善有关用地报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二)批后阶段就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1、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的除外。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征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等作进一步核实后,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听证或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及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意见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组织征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实施征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补偿、安置费用兑现。

6、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验收后交付土地。

如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拆办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下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实施征地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征地资料归档管理。

实施征地拆迁单位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征地资料进行归档完善,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进行管理。

征地补偿的一些法律法规二、征地补偿项目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

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季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框架房、砖混房、砖木房、土墙房、简易棚、室内装修、外墙装饰。

其他地上附着物:围墙、档土墙、晒场、临时房屋(看塘屋)、蓄栏、砖窑、石灰窑、粪池、沼气池、水井、公路或机耕道路(宽度3m以上)、水管、沟渠、线杆、电线、围墙门。

其他构筑物:坟。

房屋及其他构建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家(迁)误工费、按时签协议奖。

非住房搬迁补助费:停产待业补助费。

其他补助费:电话、宽带网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安装费、空调迁移费。

5、林木的补偿(果、竹):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价格补偿。

1、征收房前屋后种植的果树,根据不同树种、数量规格、年限等情况给予补偿。

2、对成片种植果树、果园的,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规格情况给予补偿。

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树木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树木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方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果园、果树种植的工程设计规定和现实收入状况实际评估补偿。

3、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可分用材林和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别用途林进行补偿。

4、苗圃地的果树苗木,药材能搬迁或移栽的补偿搬运费和移栽费,不能搬迁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5、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根据其种类、规格等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移栽费、移栽损失费,不能搬运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三、住房搬迁安置住房搬迁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住房进行拆迁并以安置的行为。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目前我市对集体土地合法房屋的拆迁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不得重新安排宅基地)。

2、公寓房安置(原有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补偿),购房价格按优惠价格给予购买。

3、回建宅基地安置。

被拆迁的房屋实行重置价补偿。

4、强制拆迁(1)征收部门与被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实施强制拆迁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5)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6)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社会保障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后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且在征地时具有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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