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方法的准则——E·迪尔凯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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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E·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12月第一版,新图C91-03/5-1

一、序言

(P2)最常用的思维方式可能最有碍于社会现象的科学研究,所以大家应当警戒第一印象的影响。

(P3)我唯一能接受的称号是理性主义者。实际上,我的主要目的在于把科学的理性主义扩展到人们的行为中去,即让人们过去的行为还原为因果关系,再经过理性的加工,就可以使这种因果关系成为未来行为的准则,人们所说的我们的实证主义,不外是这种理性主义的一个结果。

(P7)把某一类事实作为物来考察,并不是把它们归到这一或那一实在的范畴,而是以一定的心态观察它们。在着手研究事实时,要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对事实的存在持完全不知的态度;事实所特有的各种属性,以及这些属性赖以存在的未知原因,不能通过哪怕是最认真的内省去发现。

(P9)社会学家应该在进入社会世界时,意识到自己进入了一个未知世界。他们应该认识到,他们所要处理的事实的规律和生物学尚未形成以前生命的规律一样是不可预测的。

(P13)我非常清楚,社会生活的内容不能通过纯心理学的因素即个人意识的状态来解释。

(P16)我把能对个人意识产生强制作用这一特性上可以认识的行为方式或思维方式视为社会事实。

(P18)社会强制之所以具有完全特殊的性质不是来因于社会分子的某种组合十分严密,而是来因于某种社会表象具有权威性。社会约束观念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承认集体的行为方式或思维方式是存在于个人之外的现实。

二、什么是社会事实

(P25)社会事实就是由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

(P26)我们的大部分观念和意向并不是我们自己形成的而是来自于外界,所以,它们只能强制我们承认他们,尔后进入我们的头脑。还有一些也具有同样的客观性,也同样对个人产生影响但没有结晶化形式的事实,即人们所说的社会潮流。

(P30)一种现象要成为集体现象,除非它是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现象,或者是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现象,也就是说,它必须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毫无疑问,它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即多少带点强制性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所以它才是集体的。这是一种强加于个人而后再由个人重复的团体状况。(P31)一个社会事实,只是由于它有或能有从外部施及个人的约束力才得到人们的承认,而这种约束力的存在则是由于某种特定的惩罚的存在,或者由于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打算侵犯它的一切企图进行抵制,而得到人们的承认。注意到社会事实还有第二个基本特点,即它的存在不依存于它在团体内部扩散时表现于个体的形式,我们还可以通过社会事实在团体内部的扩散来界定它。

(P34)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

三、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

(P37)我们的思考不是设法去理解既有和现有的事实,而是企图去直接完成那些更加符合人们所追求的目标的新事实。培根所说的通俗观念或预断观念,他指出这两种观念是一切科学的基础,用它们代替了事实。这些都是假象,即是一种使我们对事物的真相产生幻视而误认为事物本来就是这样的幻影。

(P40)一个民族代替另一个民族,不是使后者增加某些新的特点的简单延续。它已是另一个民族,它的某些特性比原来多了,而另一些特性则比原来少了。它组成一个新的个体,而所有这些单独的个体,由于各具有不同的特性,所以不能把它们作为同样的个体排列成一个连续不断的系列,尤其不能把它们排列成一个唯一的这种系列。

(P43)正如我们对于可感知的物的表象是来源于这种物本身,并相当准确地反映着该物一样,我们对于道德的表象则是来源于我们现行的道德准则的作用本身,并概括地体现着它们;因此,跟物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存在着的物体,而不是庶民百姓关于物体的观念一样,伦理学研究的材料是这些道德准则,而不是我们关于道德的粗浅看法。由于没有达到这样的认识,人们就把只能作为道德的末节的东西,即道德在个人意识中持续存在并欲长期留存的方式作为道德的基础了。

(P47)社会现象是物,而且应该把它们作为物来研究。把社会现象作为物来研究,就是把社会现象作为构成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我们不能先验地知道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各种不同的潮流,而只是沿着潮流上溯到源头以后,才能知道它们来源于什么观念和是否有这种观念。我们应该使社会现象与在头脑中把他们表象出来的主体分开,而对社会现象本身进行考察。我们要把社会现象作为外在的物从外部来研究。(P51)对于社会学家来说,无论是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时,还是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都必须绝对禁止实用科学之外的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

(P54)我们要从外在的特点中去寻找基本定义的内容。另外,这个定义显然应该毫无例外地和不加区别地包含具有这一相同特点的全部现象。

(P55)只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

(P63)原则上可以这样说:社会事实越是充分地摆脱体现它们的个体事实,就越能使人得到客观的表象。因为一切客观性的条件,是要有一个固定的、始终如一的、使表象能够联系起来的、能使感觉排除一切变化不定的因素即主观因素的基准点。

四、关于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

(P66)一种是应该是什么就表现为什么的事实,另一种是应该是什么却未表现为什么的事实,前者为正常现象,后者为病态现象。

(P68)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一个为事实本身所固有的、并能使我们科学地分辨出各类社会现象中的健康与病态的客观标准,科学就可以在忠于自己固有的方法的同时照亮实践。

(P70)在一个健康的机体内,每一个器官可以说都有其有用的职能;每一种内部状态都准确地反映在某一外部条件之一,从而,有助于保持生命的平衡和减少死亡的机会。

(P73)一切社会现象也同生物现象一样,可以在保持在本质的条件下因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形态。但这些形态只有两种,一种形态普遍存在于人类的全体,不是存在于所有的个人身上,而是散见于大部分个人身上。另外的一种形态,则是特殊的形态,它们不仅只存在于少数个人身上,而且只存在于出现了这种形态的个人身上。我称那些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为正常现象,称其他事实为病态现象或病理现象。如果把以最常见的形态最平凡地出现于同一种内的属性归纳为一个整体,即归纳为一种抽象的个性,将由此得到的假设的存在称为平均类型,那么,就可以说这个平均类型是正常类型,而一切不符可健康标准的现象都是病态现象。(P78)我们对于现象的正常性的解释必须与我们所研究的种的生存条件联系起来,即根据该现象是生存条件必然造成的机械性结果,还是使人的机体适应生存条件的手段,来解释现象的正常性。

(P79)社会学家通过观察证实事实是普遍的以后,再追溯过去曾决定过这个普遍性的条件,进而研究这些条件是否现在仍然存在,或者相反,是否已经发生了变化。

(P82)三条准则

A:一个社会事实一般发生在进化的一定阶段出现的一定种的社会里时,对于出现在这个一定发展阶段的一定的社会类型来说是正常的。

B:指出现象的普遍性是与所研究的社会类型中集体生活的一般条件有联系的,就可检验上述方法的结果。

C:当这个事实与尚未完成其全部进化过程的社会种有关时,这种检验就是必不可少的。

(P84)没有一种现象清晰地带有正常状态的全部标志,因为一种现象是与整个集体生活的条件有密切联系的。(P91)社会学的直接目的在于研究正常;类型,但是,如果最普遍的事实也可以使病态的,那就有可能永远在事实中找不到正常类型。

五、关于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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