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 第十一章 国际金融组织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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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金融组织
第一节国际清算银行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BIS)是根据1930年1月20日签订的海牙国际协定(Hague Agreement),由英、法、意、德、比利时、日六国央行以及代表美国银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花旗银行和芝加哥花旗银行三家商业银行于1930年5月在瑞士巴塞尔成立,可以说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金融组织。
一、宗旨
1、起初为处理一战后德国战争赔款和债务问题,以及推动中央银行间的合作
2、1945年后逐渐变成与各国央行进行业务往来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在国际清算中越来越多地充当受托人和代理人的角色
3、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着手探讨与国际清算银行建立业务联系,1984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与该行建立正式业务往来关系,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该行持股成员之一。
二、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认购该行股票的各国央行代表参加。主要审查并批准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改变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决定准备金和特别基金的拨款;宣布股息发放等。
2、董事会
实际领导机构。英、法、比利时、意、德央行行长和美联储主席为当然董事;其他董事由董事会2/3多数同意从认购股票但未委派当然董事国家的央行行长中选出,人数不超过9人。董事会选举董事会主席,并任命BIS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董事会下设的银行部、货币经济部和秘书处的领导。
3、管理层
三、业务活动和职能
1、中央银行的银行
为各国央行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帮助其管理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为央行开拓投资业务;向央行提供有担保的信用贷款等
2、商讨国际间货币和金融合作的场所
讨论世界经济和金融形势,探讨如何协调宏观政策和维持国际金融市场稳定
3、货币和经济研究中心
货币经济部专门从事货币和金融问题的研究
4、协助执行各种国际金融协议的受托人和代理人
第二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一、成立背景和宗旨
1、成立背景
1944年7月1日,“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举行,签订了布雷顿森林协议,决定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与世界银行。1946年3月,IMF正式成立,一年后开始办理放款业务。
2、宗旨
(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货币组织,促进货币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借以提高和维持较高水平的就业和所得,并开发各成员国的生产资源;
(3)促进汇率稳定,维持成员国间的正常汇兑关系,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
(4)协助成员国建立国际收支中经常业务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5)在适当的保障下,向成员国提供资金,树立改善国际收支失调的信心,避免采取有损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
二、组织结构
1、理事会
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选派的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对有关国际金融重大事务的方针政策作出决策。
2、执行董事会
常设机构。由22人组成,董事由基金份额最多的国家及按选区推选任命。
3、总裁
最高行政领导人,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总管IMF业务工作。
4、成员国的投票权
每个成员国有基本票数250票;每10万美元份额在基本票数上增加一票。
三、资金来源
1、份额
会员国认缴的份额构成了IMF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份额的25%以SDR或外汇缴纳,其余75%以本币缴纳。
份额决定了会员国的借款额度、投票权和所获得的SDR。
2、持有的黄金
3、借款安排
(1)借款总安排(General Arrangement to Borrow, GAB)
1962年设立,11国参加
(2)借款新安排(New Arrangement to Borrow, NAB)
1997年设立,25国参加
四、主要条款
1、货币平价
(1)成员国货币平价的规定
●成员国的货币平价应以黄金或1944年7月1日通用的美元的重量和成色表示
●成员国买卖黄金应以货币平价为准;IMF规定黄金买卖差价,成员国不得违反
●成员国外汇交易以货币平价为标准,且规定
✓即期外汇交易不能超出货币平价的1%;
✓其他外汇交易不能超出IMF认为与即期交易相差的合理程度
●关于货币平价变更的规定等
(2)IMF关于货币平价规定的后果
●形成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建立了美元霸权;
●便于美国在战后初期以低价收兑其他国家的黄金,强制地压低其他国家黄金的对外
购买力;
●限制其他国家进行货币贬值的自主权,阻止其他国家利用外汇倾销与美国竞争
2、稀少货币
当IMF发现某种货币将要发生全面性稀少情况时,建议解决办法。需要采取措施:(1)在IMF与稀少货币成员国同意的期限和条件下,商请该成员国将货币借给IMF,或由IMF发行债券在该国金融市场中筹借;
(2)商请成员国把该国货币售予IMF以换取黄金。
3、成员国义务
(1)不经IMF同意不能对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的支付或清算加以限制;
(2)成员国间的外汇交易与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所实行的外汇管制相抵触者,均属无效;
(3)除经IMF核准者外,成员国不得实行外汇歧视和复汇率等措施;
(4)任何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在经常性往来中积存的本国货币,如果对方为支付经常性往来而要求兑换时,应用黄金或对方货币换回本国货币。
4、外汇管制的过渡时期问题
五、贷款条件
1、贷款对象
只限于成员国官方财政、金融当局
2、贷款用途
限于弥补成员国国际收支逆差或用于经常项目的国际支付
3、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