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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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本章学习要点:
1.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 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度
3. 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4. 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 由于工作岗位往往更为重要, 危险性更大, 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 因此技术上有更高的要求, 同时, 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还应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学法懂法,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 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节我过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围绕这个方针制定了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毛泽东同志在劳动部 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1952年 12月, 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 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
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 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第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在这一方针指导下, 国家制定和办不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 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 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 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1959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径隆煤矿时提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 “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
1979年 2月和 7月, 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 67号和 1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首次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83年国务院在 [1983]85号《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 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 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1987年 1月 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 把“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安全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们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会议认为这个提法与“安全生产”方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生产实际, 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通过上述简要回顾可以看出, 《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
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只有正确理解安全方针, 才能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放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生产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劳动者绝不能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而从事生产活动。因此,安全保障是从事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条件。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 不安全不得生产。”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广大劳动者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存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不仅自己不要冒险作业,还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特别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采取安全措施,搞好安全生产,从表面上看,有时会耽误一些生产或增加一些开支;但从整体上看,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必将大大提高,这也是无数生产实践所证明了的经验。那种把安全和生产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4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为了使“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能真正落到实处,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是,相比较而言,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 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当然是最理想的。因为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情,特别是在现代化大生产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 其后果是很难挽回的, 许多情况下是根本无法挽回的。所以说“预防为主” 是落实“安全第一” 的基础, 离开了“预防为主” , “安全第一” 也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
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 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法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要求。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 2002年 6月 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简称《安全生产法》 ,于 2002年 11月 1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
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国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既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最高, 其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条例,其法律地位应在《安全生产法》之下。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以修改或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