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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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

证据法

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证明力我国诉讼法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正确看待证据的真实性问题1、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

2、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不能立足4、统一说,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强调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

二、证据的合理界定(根据说)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①证据方法是指作为认定事实素材的人或物,分为人证或物证。

②证据资料是通过证据方法获得的内容。

③证据原因是指使法官能够形成心证的原因。

证据资格的基本内容㈠客观性标准(主客观统一性说)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㈡关联性标准(实质性联系说)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㈢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和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内容:1、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3、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证据法的概念证据法是指有关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也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据法)证据法的意义证据法旨在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事实基础,同时也具有保证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及限制法官恣意等功能。

具体说来:1、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权利的实现。

2、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为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内容。

证据法的性质其一,认为证据法既不属于实体法,也不属于程序法,而具有独立的性质。

其二,认为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性。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证明对象是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

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1)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此是刑事诉讼中首要的证明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从理论上来说,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即关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事实。

诉讼理论上将应予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

②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量刑事实,即作为影响量刑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

③足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所谓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件等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以合法形式出现,从根本上就排除了违法性;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定情形排除了行为的可罚性;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期间犯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2)程序法事实。

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关于罪犯是否怀孕的事实;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性事实。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词解释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是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追求其刑事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最后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那么一定是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当中的某一项法条,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这些都是有证明标准的。

而且在刑诉法当中对证明标准也有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

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的一元化实体标准。

二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应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标准,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程序标准,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

可见,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了的界限或标准。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国家司法考试模考试题及答案(卷二)5

国家司法考试模考试题及答案(卷二)5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模考试题及答案(卷二)51.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

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正确答案】 A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

选项C正确。

因该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规划局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拆除违章建筑,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D错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罚款、警告的案件才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本题属于拆除违章建筑,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2.“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A.传闻证据规则B.意见证据规则C.补强证据规则D.最佳证据规则【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传闻规则是指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属于传闻。

3.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

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正确答案】 ABD【答案解析】《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作者:虞岚晰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证据部分改革幅度之大、力度之强颇受法律界关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我国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中得以明确规定。

究竟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证明责任究竟应该由哪方承担,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部分思考。

【关键词】刑诉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此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价值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第49、53、54、55、56条,笔者认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

要了解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就要先清楚什么是非法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

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采用违法的方法所收集的一切言词和实物证据材料。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太过宽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应仅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情况,因为别的的情况应属于诉讼法或证据法的其他领域。

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和“毒树之果”。

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通过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赵作海案等等都是非法证据的典型案例。

其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早具雏形。

在《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有可以看到对非法证据的禁止性规定。

原《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刑事诉讼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一、社会危险性与其它相近概念的区别在大多数涉及到强制措施的论著及教材中都没有对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危险性这一概念做出界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将社会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发生混淆的情况,直接影响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具体强制措施的准确性。

因而我们要特别注意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危险性同刑事实体中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完全不能等同的概念。

1、社会危险性不同于社会危害性。

(1)社会危害性同社会危险性是不同层面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实体法概念,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不可避免的要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是社会危害性的根据,它所反映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无论由谁实施,社会危害性同犯罪行为本身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它应当是对已发生事实的社会评价;而社会危险性则是一个程序法概念,同社会危害性不一样,社会危险性反映的不是客观存在,它所反映的是尚未发生的可能,包括危害社会或他人的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程正常进行的可能,就社会危险性本身而言它应当是一种对尚未发生事实的预测。

(2)社会危害性同社会危险性的载体不同,致使它们之间不具有一致性。

社会危害性的载体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稳定性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也是不可变的,而社会危险性的载体是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的可变性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内容是不可能稳定的,因而不能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推证社会危险性的大小。

例如: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罪,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疑是非常大的,但行为人甲的社会危险性却不一定大,假设甲在逃离现场时跌断了双腿,因其自身条件的变化,甲已基本丧失危害社会或他人的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可能,其社会危险性非常小或者基本没有。

2、社会危险性也不同于人身危险性。

有学者(赵永红)从存在论和价值论相结合的角度给人身危险性作如下界定: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的人格为基础的,是行为人犯罪倾向性的人格事实与否定规范评价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办案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证据是对于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之一,自古以来判罪就需要证据,在最新的刑诉法中对于证据制度有了更明确,更具体的相关规定,那新的刑诉法对于证据的收集有了怎么样的新规定了?下面就由的小编来为您解答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一、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实”二字,并将“事实”替换为“材料”。

相比而言,旧概念较注重客观真实,而新概念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

证据是证明信息与证明载体的有机统一,旧概念将证据也视为“事实”,容易与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

也更能提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

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既科学又合法的鉴定材料方可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

(2)由于旧法未规定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在此前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把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予以审查。

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刑诉法复习资料

刑诉法复习资料

刑诉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刑诉法概述1.诉讼的概念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或解决纠纷的活动。

俗称打官司或办案。

2.三大诉讼诉讼依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及诉讼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3.刑事诉讼的概念理解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刑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侦查机关的侦查4.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理解1、规定行使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广义和狭义的刑诉法(1)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2)广义的:刑诉法及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诉程序的规定第二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诉讼主体的理解及范围直接担当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都是诉讼主体.范围:公\检\法\自诉人\被告人.2.专门机关的种类,公检法的性质,组织体系及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刑事审判权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1)法院性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刑事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2)检察院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自行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提起公诉权刑事裁判执行的监督权(3)公安机关性质:也是刑诉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

刑事诉讼法(本)作业一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C3、C4、C5、C6、A7、C8、C9、A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2、BCD3、ABCDE4、BCD5、ABDE三、简答题:1、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有:(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耆宿的根本依据。

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原因、手段、后果、过程以及主要情节等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不可靠,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

(2)法律方面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

2、答:弹劾式诉讼是一种不告不理,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诉讼形式。

它的主要特征有:(1)不告不理,即诉讼的开始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就不能启动。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法官在控、辩双方居中间地位,他不主动追究犯罪,他只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情况,审查判断证据,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3)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4)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是公开的,并都是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3、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以下重要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消除被告人担心上诉可能受到更重处罚的顾虑,使其在认定判决有错误时能够大胆地提出上诉。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使这些制度真正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3)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质量。

4、答: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充当辩护人的有:(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

四、论述题:答: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第五讲 证明责任

第五讲 证明责任
对一个诉讼案件来说,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但是,实践中会出现审判 中,法官发现诉讼已快结束,但案件事实不清或真伪不明,而法官只是案件 的评判者,不是案件事实的调查者,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得庭外调查 取证,而法官必须作出判决,所以,举证责任的设立,就是使无法对自己主 张的事实进行证明并说服法官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样,对法官来说, 就没有判不了的案件了。 举证责任的4层含义,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种责任,前面3层含义,是 行为意义上的责任,也叫行为责任,主观责任;第4层含义是结果意义上的 责任,也叫结果责任。
2.德国早期的主要学说
(1)待证事实分类说: 消极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待 证 事 实 说 消极事实说 积极事实:是证明对象,主张之人应对之承担证明责任
内界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外界事实说 外界事实:是证明对象,主张之人应对之承担证明责任
(2)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举证责任。具体介绍对我国影响较大的罗森 伯格为代表的规范说。 权利发生规范: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事实承 担证明责任 民 事 实 体 对 规 立 范 规 范 权利妨害规范 否 认 权 利 存 在 之 人 对权利受妨害法律要件存在 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两者发生作用的时间不同
结果责任: 自诉讼开始就存在,但只是潜在作 用,只有完不成行为责任,才发生实 际作用。所以说,象一只无形的手。 行为责任: 自诉讼开始就存在,且发挥实际作 用,直到诉讼结束。
(4)能否由代理人、法院协助履行不同
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行为责任:可以由代理人、法院协助履行
2、证明责任的内涵 、
(1)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这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 (2)提出证据的责任 (3)运用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说服法官的责任; (4)不利后果负担的责任。举例 如果前面3项责任完成了,那么,就不会有这第4项责任;只要前面 三项中有一项完不成,就会发生这第4项责任。

刑诉-如何理解刑诉中的证明责任

刑诉-如何理解刑诉中的证明责任

如何理解刑诉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在刑诉中虽然考查不多,但学习起来比较烧脑,考生常常为之晕菜,感叹法学家故弄玄虚。

今天中公法考带着大家从证明的过程中,拆解、分析、体会证明责任。

庖丁解牛,细致入微,从而可以融会贯通。

1.从杜培武案的判决书说起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培武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做了如下表述:“被告人杜培武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表示异议,被告人杜培武当庭辩称,案发当晚未曾见、也未假释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汽车,更未实施杀害二被害人的行为。

辩护人提出,本案指控的有罪证据自相矛盾,且相关物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所提取的,被告人杜培武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中产生的假供述,因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指控事实的证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杜培武无罪。

但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证实其观点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本院认为:···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成立,仅就指控证据材料的部分内容加以分析评述,而否定相关证据的整体证明效力,并推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杜培武无罪的结论,纯系主观推论,无充分证据加以支持,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这份判决书(1998年的判决)中,法官的逻辑是辩方必须提出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否则,不能主张该案判处被告人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易言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须证明自己无罪,否则,法院将判处被告人有罪。

在今天,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仍然如此吗?当然不是。

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今天在刑诉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2.何谓证明责任?要想了解证明责任,必须先熟悉刑事证明的过程。

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诉讼。

要想判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经过法律适用的过程。

也就是要采用演绎推理三段论的方法,对个人的定罪量刑进行论证。

在法律适用中,大前提是《刑法》;小前提是事实;而结论则是有罪无罪、罪轻罪重。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

关 系 。我 国刑 事 案 件公 诉 人 和 自诉 人 负 担 举 证 责 任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一 般 都 犯 被 不 承 担 举 证 责任 。 我 国新 刑 法 第 25 但 9 条
明确 规 定 的 “ 巨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 的案 件
范 围 的两 大 法 系 相 互 借 鉴 的 又一 个典 型 例证 。 种 旨在 实 现 程 序 公 正 、 体公 正 这 实
止 了法 官 预 断 :将 法 官 包 办 一 切 的 审 问
法 制 文 化 传 统 ,首先 对 证 明责 任 和 举 证 责 任 两个 术 语 进 行科 学界 定 。
证 明 责 任是 指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收 集 证
任体 现 了我 国刑 事 庭 审 改 革 所 吸 纳 的 当 事 人 主 义 因 素 .反 映 了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保 障 人 权 和追 求 程 序 正 义 的一 面 。 举 证 责 任 还 可 因其 责任 承担 者 不 同
险 等 免 责 事 由 承担 举 证 责 任 。美 国对 被 告 人 不 负举 证 责任 的例 外 情 形 较 我 国 作 了更 为详 细 的规 定 。 二 , 为控 方 的 检 第 作
以及 诉 讼 效 率 的 价 值 目标 和控 制 犯 罪 与
是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的例 外 。 过 . “ 不 对 非法 持 有 ” 或特 定 的 不 作 为 案件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还 应 就 其 犯 被 行 为 的 正 当性 负 举 证 责任 。 外 , 告 人 此 被
来 理解 : 一 , 明责 任 的主 体 是 公 安 司 第 证 法 机关 , 客 体 指 向 全 局 性 的 案件 事 实 。 其 第 二 ,证 明 责任 反映 了刑 事 诉 讼 中 公 检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只有将刑事案件当中环环相扣的证明摆在庭审工作人员面前,才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

法庭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担任的角色是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证明责任是需要有其他人来提供的。

如果正好身处刑事审判过程中,就一定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如,根据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陈述的人。

证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证人的无可替代性。

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指定和聘请,必须有经验事实之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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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所在。

我国刑事诉讼法秉承大陆法系的基本框架,结合具体国情,在修正与实践中逐步对证明责任问题形成了一套认识,本文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入手,着重介绍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由此引发对辩护方证明责任的思考,结合杜培武案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并就特殊情形下证明责任倒置的正当性提出看法。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辩护方证明责任正当性一、前言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之一就是证明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责任问题上存在着很多争论,对于诸如证明责任的性质、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被告人是否承担证明责任、法官调查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等问题,都存有不同的看法。

证明责任问题一直为立法机关所关注,并在前后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进行修改。

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明确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可以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意味着我国法律首次确定了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的“败诉风险”。

2012年刑事诉讼法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根据这一法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然而尽管立法上的进步很明显,但是理论界对证明责任的研究并不充足,以致有些学者至今仍然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予以区分,还有些学者对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差异视而不见,对西方证明义务采取“拿来主义”,面对这些研究缺憾,对证明责任的理论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二、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一词,最早规定在古代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之中,后罗马民事诉讼法对其内容和原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就要提出证据证明。

”罗马法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每一方当事人对其陈述中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证明的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提不出足够证据的,负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

因为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合为一体,因而以上原则都适用于刑事诉讼之中。

1“证明责任”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长期的过程,从1910年清政府的《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直到新中国成立伊始,鉴于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和诉讼理念,因此将证明责任限定在提供证据的责任基础上,有的学者有意区分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个概念,认为“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举证责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控诉主体和辩护主体在审判阶段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另一种是指诉讼当事人承担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据此,证明责任只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而当事人只承担举证责任。

还有的学者将证明责任分为职责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前者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基于职责在诉讼证明中所负的责任;后者是指庭审中控辩双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

后来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理论体系传入国内,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本质上并无差别,都是从动态和静态两个层次理解证明责任。

就动态层次而言,无论是大陆法系的主观证明责任,还是英美法系的提供证据的责任或者推进诉讼的责任,都是从诉讼程序持续深入进行下去。

静态层次而言,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客观证明责任,还是英美法系的说服责任,都是指法庭调查结束时由何方承担事实真伪不明的责任。

此外,在两大法系,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都仅仅限于法庭上的控辩双方,裁判者本身不承担证明责任。

对于“证明责任”一词的含义进行界定不仅要对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理论体系进行借鉴,也要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践。

概念的界定是学术研究的基础,也是学者间相互交流的前提,当今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使用上仍不统一,在此笔者尝试通过中西方概念的不同进行比较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讨论证明责任及相关问题时运用的概念大体上可归为两个,一个是证明责任,另一个是举证责任。

有些学者认为两者指的是同一个概念,还有些学者则区别这两个概念。

区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学者们之间对两者的定义又有所不同。

有的认为证明责任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承担的收集、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义务,举证责任是当事人(自诉人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

2也有的1聂世基,李建明.刑事诉讼疑难问题思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67-68.2参见陈光中:《陈光中法学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71页。

认为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举证责任是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自己诉讼主张的同时,应当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3认为两者指的是同一概念的学者也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如有的著作认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4而在有的学者看来,人们讲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就包含有证明责任的含义,即不仅指举出证据的行为责任,还有说服责任和结果责任。

5正是由于以上认识的不同,导致了学界的争论。

统观国外法学中的证明责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明责任是指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口头辩论结束之后,由于要件事实出于真伪不明状态,法院不认可相当于该事实构成要件的法律发生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

广义的证明责任概念包括提出证据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大陆法系中将狭义上的证明责任称为客观的证明责任或是实质的证明责任,而将提出证据责任称为主观的证明责任或是形式的证明责任。

英美法系中狭义的证明责任成为说服责任。

两大法系在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上基本统一,主要是因为证明责任在司法裁判中的功能得到了一致的认识。

所谓司法裁判是将一般法的规则适用到具体案件的活动,一般有三个步骤,第一是事实的认定,第二是找出适用的法律,第三是将具体的事实含摄进找出的法律规范中,得出最后的裁判,这就是裁判三段论。

在司法实务中,第一个步骤有着一系列的规范制度,如证据的证明力制度,充分的辩论制度等,用来辅助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法官在当事人围绕着事实进行激烈的辩论后总会对该事实形成一定的认识状态,而这一认识状态无非有三种,即“真”、“伪”和“真伪不明”。

法官将事实认定为“真”或“伪”时表明法官已经形成了心证,而法官认为某一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待适用的法律要件便不能被适用。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一般不能自行调查案件事实,而在职权性较强的程序如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可以对案件继续自行调查,但由于案件调查手段和审判期限的限制,即使法官自行参与调查案件,许多案件事实最后仍然不能被重视,这时可以说法官3参见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页4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5何家弘:《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的“心证已被用尽”。

尽管心证被用尽,法官却仍不能拒绝裁判,此时法官的做法在历史上有以下几种,一是将案件交给神明裁判,二是法官任意裁判,三是通过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进行裁判,即法律预先规定了诉讼的某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

申明裁判将裁判的权力给了捉摸不定的自然界,法官任意裁判的判决结果则依附于法官的个人喜好,两者都有着不可预测性。

所以近代社会以来,各国在诉讼中都是设定证明责任规则来指导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时的裁判工作,这符合现代法治原则,有效防止了法官裁判的恣意性,并使当事人能够预测诉讼的结果。

由此可见,近代以来,证明责任规则所承担的任务便是指导法院进行在“自由心证用尽”时的审判工作。

它是司法第一步骤的最后一项补救措施。

证明责任规则并不是为当事人设立的,而是为法官设立的。

证明责任是典型的“裁判法”,而非“行为法”。

某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法官在对该事实不能形成心证时便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不利,这便是证明责任的本质特征。

尽管认清了证明责任的本质,但是我国主流学说所论述的证明责任与国外的学说有着很大的出入。

主流学说所表述的“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提出证据的公法上的责任,另一类是控辩双方提出证据的必要性。

第一种责任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一段,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种职责只是一种公法上的义务,而不是诉讼法中的“责任”,所谓诉讼法中的“责任”,许多和负担有着相同的意义,即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的不利,和纯粹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第二类责任,学者们多指的是刑事提出证据责任,他们在论述中均没有揭示“真伪不明的风险”这一证明责任的本质特征,而只是简略的指出“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应与国外法学中所采的概念相一致,刑事证明责任是指控辩双方于口头辩论终结后某一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而由某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提出证据责任是指控辩双方为避免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正确地辨别刑事证明责任和提出证据责任十分重要,我们可以归纳出两者的主要区别:刑事证明责任仅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即法官自由心证用尽时发生作用,而提出证据责任则不限于此;证明责任在诉讼发生前法律就作了预制,而提出证据责任则要视诉讼中的实际情况而定;证明责任不可转换,而提出证据的责任则可以随着诉讼的进行而发生转换。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证明责任有规律分配和始终如一分配的前提,是法的安全性的先决条件。

形式所能够的基本价值取向、基本目的决定不同诉讼模式下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被告原则决定和指导着刑事证明的具体分配,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根基。

1.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在人权保障观念确立之始,各国就将无罪推定原则基本界定于事实认定规则。

迄今多数德国学者在实务界人士的见解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法则”,它适用于事实认定范畴6。

无罪推定在英美法传统上也是作为事实证明规则使用的,如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戈摩尔认为,在刑事案件中,无罪推定不过是证明责任的另一种表达。

概括而言,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主要体现为:首先,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和强化了证据裁判原则,即确定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才能确认。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任何人被认定有罪,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作有罪判决。

因此,现代诉讼中的证据裁判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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