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 第八章 风险的保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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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风险的保险转移
一、保险及其适用性
(一)保险的概念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众多的经济单位结合在一起,建立保险基金,共同对付不幸事故。面临风险的经济单位,通过参加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财务上确定的小额支出代替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而保险公司则是借助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将充分多的面临同样风险的经济单位组织起来,按照损失分摊原则,建立保险基金,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得以稳定。
保险的要素:
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
2、补偿损失,安定生活。
3、集合众多的风险单位。
4、保费负担,公平合理。
(二)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质
2、法律性质
3、互助性质
(三)保险的利与弊
1、积极作用
(1)补偿风险损失,保障经济生活安定
(2)减少不确定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3)为社会提供长期资本来源
(4)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2、消极影响
(1)保险经营费用的发生
(2)道德和心理风险的增加
(四)可保风险及其条件
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是指保险可以承担的风险,即投保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这种风险。
可保风险是对一定时期的保险市场而言的。
理想的可保风险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
2.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但风险损失本身是可以确定的
3.风险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
4.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
二、保险的购买
在购买保险被选作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时,每个保险购买者都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即用最少的保险费获得最佳的保
险保障,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需要研究:(1)哪些风险需要买保险?(2)选择哪种保险?
(3)选择哪家保险公司?(4)选择怎样的保险条件?
(一)确定投保风险
一般地,可以把风险分为危急类、重要类和非重要类三类,进而设定先后次序,据以分配资金(保险费)投向。与这样的风险分类相应,保险可分为必需型、需要型和可选择型。
必需型保险所承保的是那些可能导致破产的风险,当然,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的保险也属于此类。
需要型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其损失后果往往会使被保险人借款或寻求信贷。
可选择型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其损失后果可用现有资产或收入来偿付。
(二)选择保险险种
首先,风险管理者必须了解经济单位所面临的风险及其性质、特征。
其次,风险管理者要了解当前保险市场的供给状况。
其三,对于某些确需转移的风险,如果在保险市场上没有相应的险种,风险管理者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议订有关条款,签署保险合同,实现风险转移。
(三)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费的计算依据。
财产保险方面,原则上是以财产价值或风险的年度最大预期总损失(MPY)为基础来确定保险金额。
人的生命和身体不是商品,不能像对财产那样用货币确切衡量其“实际价值”。因此,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比较复杂的,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生命价值法(Human Life Value Approach见第四章第四节)。第二种方法是需要法(Needs Approach)。主张按照人身保障的需求来确定保险金额。
(四)议决投保程度
议决投保程度,即安排部分保险,从本质上说,这是风险转移与风险自留的结合。这种结合,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不足额保险(Inadequate Insurance);
二是自负额保险(Deductible Insurance);
三是限制损失保险(Stop Loss Insurance)。
(五)研究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经济单位将自己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所应支付的代价。通常,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费率可以分解成纯费率和附加费率。
保险是一种商品,保险费率就是其价格。
特点:(1)保险费率的厘订是在实际成本发生之前,而一般商品的价格则是实际成本发生后才决定;(2)保险费率的厘订要受政府的严格管制,其严格程度远超过一般商品的定价;(3)一般商品的买卖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金的给付之间没有这种一一对应关系;(4)购买同一保险商品,不同的人可能要支付不同的价格,这是因为不同的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同,但就其他商品而言,同一商品对任何人都应按相同的价格收费。
(六)选择保险机构
经济单位要对保险险种及其特点、对保险公司的性质、信誉、实力、服务质量等进行考察,再作选择。
保险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作组织;个人保险。
当保险被选作处理风险的一种手段时,风险管理者必须了解保险供给方的情况,对保险人做出选择。通常,政府经办的强制保险是不需要选择保险人的。其他保险关于保险人的选择则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保险人的财务实力。
第二,保险人的服务和信用。
此外,对于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风险管理者也要慎重选择。
(七)推敲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载明保险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要明白保险责任。
其次,风险管理者最好能参与起草保险合同,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所出立的保险合同。
最后,风险管理者要充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三、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
索赔(C1aim)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行为。这是参加保险的经济单位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保险事故一旦发生,被保险人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施救
2、损失通知
3、现场保护
4、损失举证
索赔时效
(二)理赔
理赔(Loss Adjustment,Claims Adjustment)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
1、确定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