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分流安置及相关待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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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分流安置及相关待遇管理办法

按照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实现公司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和脱困目标,根据五矿集团“改革创新、结构调整、提质增效、回归经营本质” 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对2016 年12 月31 日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 年的,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 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 年的)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

二、对2016 年12 月31 日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

三、对2016 年12 月31 日前男年满53 周岁、女干部年满

48 周岁、女工人年满43 周岁的员工,与单位签订内部离岗休息协议离岗休息(以下简称内退)。内退期间生活费按照本人档案工资计发,另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金。月度生活补助金=单位二三线人员当月平均绩效基数X个人离岗前岗位绩效系数X计发比例(一般员工、享受绩效系数人员计发

比例分别为%、%)生活补助金实行年度保底,个人

年度保底生活金=12000 元X个人离岗前岗位绩效系数X计发比例。内退期间“五险一金”个人部分由本人缴纳,其缴费基数按本人离岗

时实际采集的基数确定(低于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企业缴纳部分由企业缴纳。

四、男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女工人年满40周岁的员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办理不再上岗托管。不再上岗托管生活费按照本人档案工资计发,另发给150元生活补助金。

五、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年龄条件,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附特殊病种等相关资料、单位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可办理离岗休息(内退)。

六、在无岗位上岗的前提下,不符合内退、也不符合不再上岗条件的员工要求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并按地方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七、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谋职业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以办理自愿托管,并与公司签订自愿离岗托管协议。“五险一金”全部由本人承担。

八、无岗位上岗又不符合退休或内退条件的员工,按待

岗处理,待岗期间按本人离岗时档案工资发放生活费,“五

险一金”个人部分由本人缴纳,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要求

参加统一组织的技能培训,并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竞聘上

J-JU

岗。

九、有岗位上岗,本人不服从安排,不愿意上岗的员工,解

除劳动合同。

十、已办理自愿离岗托管的人员,合同期满后根据其具体情况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十一、积极做好特困员工的经济救助工作。

十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另行确定。十三、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员工分流安置实施细则,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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