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三篇)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防止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使用、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部门所属公司主管领导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品的采购、运输、定量发放和其废液的回收工作,同时对各环节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保卫工作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负责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的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库房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第七条采购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
第八条根据生产需要限量采购,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采购审批制度。
第九条所购买的化学品必须贴有安全标签,采购时必须向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押运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危险化学品押运资格证书。
(二)押运人员熟悉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三)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押运的危险化学品物理化学特性,能够应急处理押运途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二)性质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装;(三)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四)遵守化工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押运途中的安全要求(一)出车前检查车辆的安全附件(刹车是否灵敏、方向盘是否可靠、车灯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充足有效、车胎是否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等等)(二)押运人员认真履行押运人员安全职责,严禁在车辆上吸烟。
(三)押运途中一般不投宿,如确需投宿应告知当地公安部门,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工作。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职责2.1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水、大气环境监测的管理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
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2供应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
负责外购危化品贮存、防护、和发放的安全管理。
2.3销售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4汽运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2.5武装保卫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保卫、防偷防盗、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
2.6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置等过程的工艺管理。
2.7设备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设备管理。
3管理流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图如下:4管理程序4.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2组织领导4.2.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人员须经单位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的安全教育。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接下来由店铺为大家整理出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精选)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1.引言1.1背景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环境和员工健康等多个方面,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妥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危害风险。
2.目的与适用范围2.1目的建立科学合理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员工的身体健康,达到法规要求并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2.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废弃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实验室等各个场所。
3.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3.1分类原则3.1.1按照危险性质、毒性等级和化学性质进行科学分类。
3.1.2采用国际通用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明确每类危险化学品的特征和危害程度。
3.2标识与识别3.2.1所有危险化学品容器必须贴有明确的标签,包括品名、危险性质、安全使用提示等信息。
3.2.2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能正确识别危险化学品标识,进行相关安全防护。
3.2.3设立专人负责更新和维护危险化学品标识,确保标签的完整和清晰。
4.危险化学品采购与验收4.1采购前审核4.1.1采购前进行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和用途。
4.1.2制定危险化学品供应商评估标准,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合规要求。
4.1.3评估危险化学品的替代品,优先选择更安全的替代品。
4.2采购程序4.2.1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和程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标准。
4.2.2采购过程中建立明确的责任链,包括采购员、仓库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的责任划分。
4.2.3采购合同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具体信息,包括品名、CAS 号、危险性质等。
4.3危险化学品验收4.3.1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由专人进行验收,确保产品标签与采购合同一致。
4.3.2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外观检查、包装完整性检查、标识检查等,确保无泄漏和损坏。
4.3.3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3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沪外子公司按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2 定义2.1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具体管控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名称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
2.2本办法所涵盖的管控范畴:是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经营活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3 职责3.1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规、**集团和公司规定,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指定危险化学品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职能,负责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细则中应含对进入本单位范围内的外来单位的安全管理),并实施安全检查与考核。
3.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2011年11月30日发布 2011年11月30日实施共 12 页第 1 页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二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窒息、放射性等危险的物质或者能够产生上述危险物质的制剂或者混合物。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按照其化学性质、物理性质和危险特性等进行分类。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应当包括危险标志、危险性和安全建议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识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足额配置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使用、储存、运输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使用、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储存和运输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三条使用、储存、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技能。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群众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模,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风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风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地点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群众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风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质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机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化学危险品管理领域中的安全问题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这些办法旨在保障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预防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危险品的分类与标识:根据危险性特征和危险程度,将化学危险品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规定了标识和包装要求,以确保人们对危险品的认识和警惕。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单位提出要求,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关活动。
3.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化学危险品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了化学危险品的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如设备设施的合理布局、危险源的隔离措施、防护设备的使用等。
5. 应急救援措施:要求化学危险品使用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培训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以应对危险品事故的紧急情况。
6.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对违反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危险品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提高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九类。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为准。
其中:剧毒化学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版)》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剧毒化学品为准;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为准。
第三条凡在学校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直属科研机构)两级管理体制。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督促并协助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
(二)各学院、直属科研单位对所属教学和科研实验室行使管理职责,制订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培训。
教学和科研实验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严格履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
第3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第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5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动危险化学品的节约、环保和循环利用。
第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7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8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9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2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实施的控制措施第10条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识和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11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标识。
第12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13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1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的核算、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33条正式实施本条例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据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
第34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可能引起事故的物质。
第35条本条例所称的其他问题、审批、认定、备案、许可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
第36条本条例所称的其他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等。
第37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表- 附件2: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 附件3:危险化学品安全标识样例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4年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促进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场及其附属设施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活动,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并依法履行相关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性质和危险程度,分为剧毒化学品、易燃化学品、爆炸品、腐蚀品等四大类。
第五条风电场应配备专门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库管理、安全使用和运输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风电场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库房,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
危险化学品库房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标明名称、数量和危险特性等信息,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风电场应制定详细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明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用途和数量,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保护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运输车辆和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管和安全防护,并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准备。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风电场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记录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储存位置等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预案。
第十条风电场应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风电场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措施,并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
第十二条风电场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由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国务院令 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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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943-7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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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 职责2.1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及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水、大气环境监测的管理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
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2 供应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
负责外购危化品贮存、防护、和发放的安全管理。
2.3 销售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4 汽运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2.5 武装保卫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保卫、防偷防盗、交通运输管理等工作。
2.6 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及废弃处置等过程的工艺管理。
2.7 设备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设备管理。
3 管理流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流程图如下:4 管理程序4.1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2 组织领导4.2.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人员须经单位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的安全教育。
4.2.2 公司成立淮化集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编制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
4.2.3 各基层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分预案》,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4.3 采购和销售4.3.1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3.2 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出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其它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一书一签”。
4.4生产、储存和使用4.4.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4.4.3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4.4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化学品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罐内。
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
4.4.5 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其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分析化验确认,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选择采取隔离、隔开或分离的储存方式。
4.4.6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通讯、报警装置的正常与否,应列为岗位交接班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和批准,严禁擅自拆卸、停用通讯、报警装置。
4.4.7 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4.8 盛装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
酸类危险化学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4.9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
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4.10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4.11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必须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4.12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采取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4.4.13 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
4.4.14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综合办报告。
公司综合办将调查收集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及市公安局。
4.4.15 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危险化学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4.16 凡用于生产半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4.4.17 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专管,定期检修和检验,保持完好。
2)严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化学品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应急解毒药品。
4.4.18 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及设施的管理,按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
4.4.19 安全环保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
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缺陷等问题,各责任单位应不折不扣予以整改。
安全评价报告须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4.20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编制产品的“一书一签”,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申报注册登记。
当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时,将利用厂前区公示栏、化工报、局域网等手段予以公告,并及时修订“一书一签”。
4.4.21 各基层单位应利用“一书一签”,经常性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危险化学品常识,落实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4.5 装卸、运输和销售4.5.1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未经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
4.5.2 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装卸人员须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4.5.3 作业人员在装卸前必须对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包括槽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包装容器符合装卸条件、清洁无杂物时再进行装卸,严格防止由于禁忌物料混装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影响产品质量。
4.5.4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条件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渗漏、爆炸等危险事故。
4.5.5 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做到轻拿轻放,防撞击、拖拉和倾倒,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违反配装限制规定,必要时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堵塞泄漏,并清理现场,防止环境污染。
4.5.6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5.7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运输工具要符合以下规定:1. 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
3. 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要有防晒设施。
4.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车辆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 28% 。
5. 严禁用船只承运遇水燃烧及有毒危险化学品。
6. 严禁使用移动式槽罐运输液化气和易燃液体。
4.5.8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押运资格的人员负责。
4.5.9 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严禁超车和超速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4.5.10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机动车的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4.5.11 铁路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加挂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4.5.12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化学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措施。
4.5.13 检验合格的产品在交付给客户时,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4.6 废弃处置4.6.1 危险化学品使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供应部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