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发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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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12.32%股份(约6581万股),购买总价为人民币22亿元,在转让协议生效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红塔集团。
但在合同生效条款中,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
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如果转让得不到主管机构的
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
三、驳回陈发树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意味着,红塔集团 仍持有云南白药12.32%的股权。而陈发树等来 的只是本金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对陈发树来说原本“一本万利”的买卖最终却 成了“赔了夫人又折兵”,陈发树22亿巨资不 仅长期闲置,而且不能获得相应的股权。
五、案件分析
历经5年陈发树向云南红塔集团“讨药”以败诉告终。2014年7月23日,最高 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云南红塔十日内返还陈发树约22.076亿元本金及利息,并驳回陈 发树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曾被称为“中国最大股权纠纷案”受到各方关注。
陈发树是何许人也?他是中国著名企业家,新华都实业集团创办人及董事长、 武夷山旅游股份副董事长、紫金矿业董事。2009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中,陈发树以 218.5亿元人民币的个人财富位列11位,为福建省首富。
在陈发树起诉之后,云南红塔集团终于有了“回应”。然而“回应”却让陈发 树如沉海底“回天无力”。2012年1月17日,云南红塔集团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以 “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份转让。对于 此答复,陈发树已经等了近800天。
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股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陈 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9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 驳回原告陈发树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发树不服,于2013年2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五、案件分析
陈发树一方认为,云南红塔向陈发树转让股份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况— —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多种经营资产转让,应由云南红塔逐级上报至中烟,由中 烟再报财政部审批。无论云南红塔还是中烟,逐级上报是义务,审批权力应由财政部 行使。
而云南红塔的辩解理由是,310号文规定“向非烟草行业的转让,多种经营2亿 以上的,是逐级上报到中烟,由中烟报财政部审批。该规定中的报财政部的审批是指 逐级上报中都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才报财政部审批,但对逐级审批中的任何一级或中烟 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还要报财政部审批,310号文没有作出规定。如果说任何一级不 同意,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把不同意的意见仍报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下批文呢,我们 认为就不用再上报财政部。”
小组成员:陈潇潇G20158889 苟乃夫G20158892 金文婷G20158898 刘勇超G20158902
马 娜G20158904 张振江G20158916 周智一G2015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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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2.导入 3.基本案情 4.案件审理 5.案件分析 6.案件启示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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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入
当福建首富、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获知最高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其与云南红塔集 团法律纠纷及调解失败的结果时,不免会感到失望。大手笔收购,却成了“中国最大 股权纠纷案”。
2013年4月27日最高法院一审Fra Baidu bibliotek开审理,驳回陈发树投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诉 讼请求。已经陷入4年僵局的陈发树在该案中,依然毫无进展。这个标的最大、拖的 时间长、首富告垄断国企等一系列标签式特点的案子,引起媒体和法学界广泛关注, 被称为企业版的“秋菊打官司”。
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从出让程序到合同签订、支付价款,一切看上去都顺顺当当、公开合法,国资监
管机构的批准似乎也将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于是,陈发树等着坐收一本万利的买卖。
然而,两年多过去后,上述转让协议所涉及股份一直未履行过户。
四、案件审理
2011年12月,陈发树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 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判令红塔集团全面履行该协议,要求判令 云南红塔赔偿所获股息及其利息及转增股份,要求判令云南红塔赔偿至起诉时的损失 及承担受理费。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本案纠纷旷日持久并引起媒体界、法学界、经济界等各类人 群的广泛关注,且看下述案情及分析。
三、基本案情
原告:陈发树(乙方)
被告:云南红
塔集团(甲方)
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红塔)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陈发树购买红塔集团所持有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四、案件审理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发树返回
22,0759,6050.22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标准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 中2亿元从200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0,0759,6050.22元从2009年9 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1. 关于股权转让谁有审批权是双方分歧的关键所在 按照规定,红塔集团转让云南白药股权前后共需经过两轮审批:在股权转让计 划公布之前,需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当时红塔集团拿到了其上级部门中烟总 公司云南公司的许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需要经过“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 审批才可放行。然而陈发树当时对于这一点却没有足够重视,埋下隐患。 在陈发树一方看来,财政部是该交易中的“有权国资监管机构”,中烟只是云 南红塔的母公司和出资人,无权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此次股份转让的决定。陈发树上 述主张的依据是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财 建[2006]310号)提到: “……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 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 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