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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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2.24•【文号】•【施行日期】1984.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诊断标准正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984年12月24日卫生部)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ZBC57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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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ZBC57001-84)正文:---------------------------------------------------------------------------------------------------------------------------------------------------- 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ZBC57001-84)(1984年12月26日)1.总则1.1为保障核电站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健康安全,促进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特根据国家标准《放射防护基本卫生标准》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运用于陆地上一切利用核能生产电能供输出使用的核电站。
1.3本标准根据的基本原则是:a.伴随电离辐射照射的所有实践,都应有正当的理由;b.放射防护最优化。
要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电离辐射照射,在考虑了社会和经济效益之后,使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接受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c.个人接受的照射要有限制,不应超过国家有关《放射防护基本卫生标准》所规定的相应限值。
1.4核电站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事故应急处置,以及放射卫生学要求都应依据本标准。
1.5核电站的一般卫生学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1.6在特殊情况下,如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有关单位可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执行本标准中部分条款。
1.7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厂址选择的放射卫生学要求2.1非居住区的划分。
非居住区系指由核电站控制管理的地区。
非居住区内禁止居民居住,并应限制同核电站运行无关的活动。
非居住区是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应小于600米的区域。
2.2卫生防护区的划分。
卫生防护区系指非居住区以外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
一旦发生事故时,便于在该区域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卫生防护区是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宜小于5公里的区域。
卫生防护区内的人口,除了自然增长率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要求外,其机械增长应严加控制。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历次版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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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历次版本表(2010-06-11,共95项)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共67项1,GBZ 113-2006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 9662-88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T 16138-1995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2,GBZ 114-2006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4-1996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WS 180-1999 密封γ放射源容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GBZ 115-2002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5-1996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 16356-199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5,GBZ 117-2006 工业Χ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7-2002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7-1996 工业Χ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 150-2002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T 17150-1997 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第一部分工业Χ射线探伤6,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8-1996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7,GBZ 119-2006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9-1996 放射性发光涂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8,GBZ 120-2006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0-199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9,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4-1996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0,GBZ 122-200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5-199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1,GBZ 123-2006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6-1996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2,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7-1996 地热水应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3,GBZ 125-2009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8-1996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WS/T 185-1999 含密封源仪表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4,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9-1996 医用电子加速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W 4-81 医用高能Χ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15,GBZ 127-2002 Χ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 17060-1997 Χ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6,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 5294-2001 职业照射个人监测规范第一部分外照射监测GB 5294-85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7.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8,GBZ 130-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 8279-2001 医用Χ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8279-87 医用诊断Χ线卫生防护标准19,GBZ 131-2002 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 18464-2001 医用Χ射线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W 2-80 医用治疗Χ线卫生防护规定20,GBZ 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2-2002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 18465-2001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1,GBZ 133-2009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WS 2-1996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2,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WS 179-1999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23,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WS 181-1999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 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4,GBZ 138-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WS/T 190-1999 医用Χ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25,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6,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27,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28,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 8922-88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9,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0,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 11712/T-89 用于Χ、γ线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31,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计32,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33,GBZ/T 147-2002 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 16363-1996 Χ射线防护材料屏蔽性能及检验方法34,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35,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WS/T 74-1996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规范36,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T 16135-1995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37,GBZ/T 152-2002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标准GB/T 16136-1995 γ远距治疗室设计的放射防护要求38,GBZ/T 154-2006 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T 16144-1995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39,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T 16147-1995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40,GBZ 161-2004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 16351-1996 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W3-80 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定41,GBZ 165-2005 Χ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2,GBZ 166-2005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43,GBZ 167-2005 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44,GBZ 168-2005 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5,GBZ 174-2006 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6,GBZ 175-2006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7,GBZ 176-2006 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48,GBZ 177-2006 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9,GBZ 178-2006 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50,GBZ 179-2006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51,GBZ/T 180-2006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52,GBZ/T 181-200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53,GBZ/T 182-2006 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54,GBZ/T 183-2006 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55,GBZ/T 184-2006 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56,GBZ 186-2007 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57,GBZ 187-2007 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58,GBZ/T 200.1-2007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1部分:体格参数;59,GBZ/T 200.2-2007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2部分:主要组织器官质量;60,GBZ/T 201.1-2007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61,GBZ/T 202-2007 用于中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T 16139-1995 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62,GBZ 207-2008 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63,GBZ/T 208-2008 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64, GBZ/T 200.4-2009 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4部分:膳食组成和元素摄入量65, GBZ/T 220.2-200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66,GBZ 232-2010 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67,GBZ/T 233-2010 锡矿山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二.国家标准,共20项1,GB 8921-88 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2,GB 11713-89 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3,GB 11743-89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4,GB 14882-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n 54-77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量5,GB/T 14883-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GB 14883-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6,GB/T 16137-1995 Χ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7,GB/T 16140-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8,GB/T 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9,GB/T 16143-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10,GB/T 16145-1995 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11,GB/T 16146-1995 住房内氡浓度的控制标准12,GB 16348-1996 Χ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3,GB 16349-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Χ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GB 16350-1996 儿童Χ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5,GB 16352-1996 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16,GB 16353-1996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7,GB 16361-1996 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8,GB 16362-1996 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9,GB/T 17589-1998 Χ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规范20,GB/T 17982-2000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三.卫生行业标准,共9 项1,WS/T 75-1996 医用Χ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2,WS/T 76-1996 医用Χ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3,WS 177-1999 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4,WS 178-1999 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5,WS/T 184-1999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6,WS/T 189-1999 医用Χ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7,WS/T 234-200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镅-241的测定8,WS 262-2006 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9,WS/T 263-2006 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影像质量检测与评价规范四.其他相关标准,共5 项1,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J 8-74 放射防护规定GB 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2,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0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6566-86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6763-2000* 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GB 6763-86*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JC 518-1996 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 518-93 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3,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氡指标)4,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总β,Ra-226指标)5,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总β,Ra-226,H-3指标)五.已废止标准,共2 项1,GB/T保16142-1995 不同年龄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2,ZBC 57001-84 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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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一)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简介•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为了保护人们在建筑环境中免受放射性物质的危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措施。
•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建筑材料的使用安全,并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方针,以减少潜在的放射性健康风险。
标准的制定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研究,制定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结合不同建筑场所的特殊需求,制定适用的防护标准;•根据不同建筑材料的不同辐射特征,确定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持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用性。
标准内容1.放射性材料辐射限制–确定建筑材料所含放射性元素的辐射限制值,根据接触和吸入途径进行控制。
–对于常用建筑材料,如水泥、砖瓦等,设置辐射剂量上限,以保证人们的安全。
2.放射性建筑材料检测要求–制定建筑材料的放射性检测要求,明确检测方法、仪器设备和条件等。
–对于建筑材料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要求进行放射性检测并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3.建筑材料辐射监测–定期进行建筑材料辐射监测,确保建筑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始终符合标准要求。
–如发现超过限制值的辐射材料,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或更换。
4.建筑材料辐射健康风险评估–进行建筑材料辐射健康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于辐射风险较高的建筑场所,如核工业厂房等,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发生。
5.建筑材料辐射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和防护意识。
–向建筑业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培训,使其能够正确使用建筑材料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结论•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为保护人们的健康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措施。
•遵守标准的实施可以减少人们接触到放射性物质的风险,保障建筑环境的安全。
•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建设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建筑环境的重要举措。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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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最优化要求
4.3.1 一般要求
4.3.1.1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保障放射治疗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 4.3.1.2 放射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至少应包括:治疗照射处方、操作规程、治疗设备质量控制、照射的质 量保证。
GBZ 121—2020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治疗机、中子放射源及γ放射源后装治疗机、X射线及γ射 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术中放射治疗的移动式电子加速器、医用X射线治疗机、 低能X射线放射治疗设备和质子重离子加速器等设备开展放射治疗的防护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粒籽植入和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的放射防护。
d) 对放射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加以限制,使其符合 GB 18871 对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的规定;
e) 根据 GBZ 235 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f) 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人员的专业技能、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进行培训,使之满足放
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求; g) 配置与放射治疗工作相适应的治疗设备、质量控制设备、监测设备及防护设施,采取一切合理
4 总则
4.1 管理要求 4.1.1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对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防护与安全负责,主要包括:
a)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布局、机房的设计和建造; b) 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 c) 根据 GBZ 128 开展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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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标准放射卫生标准是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规和行为准则。
它具有相当严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必须贯彻执行。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放射卫生标准,希望大家喜欢!放射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原则要求放射防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落实“一切为了临床,一切为了病人”的服务宗旨。
1、保证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设备齐全,使用方便有效。
2、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照射发生。
3、开展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各级人员了解防护知识,提高防护技术水平。
4、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5、认真做好对核技术应用各专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放射防护知识水平。
6、重视职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放射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02年12月25日)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用辐射防护的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及其相关公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放射性污染监测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4、按照规定对受检者进行个人剂量限值的告知与测量,以评价受检者个人剂量限值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5、根据受检者检查时间的长短,可同时采集两种或多种个人剂量测量数据,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对所有受检者进行统计分析,以评价受检者个人剂量限值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6、认真填写检查记录,保存检查结果。
放射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02年12月25日)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用辐射防护的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及其相关公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放射性污染监测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6、根据被检查人群的特点和现场情况,建议采用不同的辐射防护评价模式。
放射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02年12月25日)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对医用辐射防护的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及其相关公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放射性污染监测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目前,由于受到电脑的普及、手机的发展,人们接触辐射的机会越来越多,从而引起的辐射损伤已成为临床工作者关注的问题。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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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最优化要求
4.3.1 一般要求
4.3.1.1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保障放射治疗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 4.3.1.2 放射治疗照射最优化过程至少应包括:治疗照射处方、操作规程、治疗设备质量控制、照射的质 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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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21—2020
6.1.7 使用移动式电子加速器的手术室应设在医院手术区的一端,并和相关工作用房(如控制室或专用于 加速器调试、维修的储存室)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移动式电子加速器的控制台应与移动式电子加速器 机房分离,实行隔室操作。
6.2 空间、通风要求
6.2.1 放射治疗机房应有足够的有效使用空间,以确保放射治疗设备的临床应用需要。 6.2.2 放射治疗机房应设置强制排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放射治疗机房上部,排风口应设在治疗机房下部, 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对角设置,以确保室内空气充分交换;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4 次/h。
1
GBZ 121—2020 配置在手术室内,专门用于对手术中的患者施以低能 X 射线放射治疗的设备。 3.5 放射源后装近距离治疗 radiation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用遥控或手动的传动方式将一个或多个密封放射源从贮源器传送到预先定好位置的施源器来进行腔内 照射的治疗方法。 3.6 居留因子 occupancy factor T 在辐射源出束时间内,在区域内最大受照射人员驻留的平均时间占出束时间的份额。 3.7 使用因子 use factor U 辐射源入射到某一屏蔽墙的时间占辐射源总照射时间的份额。 3.8 工作负荷 workload W 用以表示使用辐射源的工作量,用年(周)工作负荷表示。 3.9 天空反射 skyshine 某些辐射屏蔽设施在设计时顶层无屏蔽或屏蔽薄弱,此种情况下,辐射源射向天空的射线,因受大气 的反散射作用而造成辐射源屏蔽墙周围地面附近辐射场增强的现象。 3.10 侧散射 side-scattered radiation 来自辐射源室顶部薄弱屏蔽层的侧向散射光子并投射到邻近高层建筑物的光子辐射。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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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指在放射性物质使用、储存、处理或输运过程中维护操作人员和公众安全的基本要求。
以下是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要点:
1. 辐射剂量限制:限制操作人员及公众每年接收的有效剂量以控制辐射危害。
2. 个人辐射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及公众个体剂量被监测以识别存在的辐射风险。
3. 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分类:分类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以确定其采取的辐射保护措施。
4. 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或输运过程中,需要实施辐射防护设施措施以限制人员暴露。
5. 辐射工作安全措施:对操作人员实施辐射工作安全措施,包括防护装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6. 应急放射卫生防护:制定应急计划,包括事故的预警、应急处置和疏散。
7. 辐射监测和记录:监测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水平,并记录监测结果,以便将来进行广泛的评估和分析。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保障人员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全面实施。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8292ac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ed.png)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第一节:引言本标准旨在保护人体免受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危害,并规定了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
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防护对于保障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第二节:定义2.1 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指在建筑材料中可能存在的放射性元素及其衰变产物。
2.2 有效剂量:指人体接受外部照射或摄入放射性物质后所吸收的等效剂量。
2.3 公众接触:指普通人群在建筑环境中接触建筑材料及其放射性物质的过程。
第三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要求3.1 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选择:应优先选择放射性物质含量较低的建筑材料,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2 辐射源的控制:建筑材料使用前应对其辐射源进行检测和测量,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3.3 接触控制: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接触公众时应尽量减少其接触时间和频率,避免潜在的危害。
第四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评估4.1 评估方法:建筑材料放射卫生评估应采用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确保精确、准确。
4.2 评估指标:评估应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材料的放射性物质浓度、辐射水平和有效剂量进行评估。
4.3 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及时准确地为公众提供,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监测5.1 监测方法: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监测应采用国家认可的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5.2 监测频率:建筑材料放射卫生监测应定期进行,并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3 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保存监测记录和报告。
第六节: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措施6.1 排放控制: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的排放应遵循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2 通风系统:建筑材料所在建筑应配备有效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6.3 防护措施:建筑材料放射性物质接触公众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使用屏蔽材料、防护设施等。
第七节:监督和管理7.1 监督机构: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应由专业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落实。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 13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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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Standard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medical X-ray diagnosisGBZ130-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形臂X射线机)防护性能、X 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和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介入放射学、血管造影等特殊检查和X射线CT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706.12-1997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idt IEC 601-1-3:1994)IAEA Safety Series No.115(1996)Intem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基本安全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X射线管组件 X-ray tube assemblyX射线管套内装有X射线管的组件。
X射线管套(X-ray tube housing)是能防X射线辐射和防电击,带有辐射窗口的承装X射线管的容器。
3.2 X射线源组件 X-ray source assemblyX射线管组件与限束系统构成的组件。
3.3 加载 loading在X射线发生装置中,对X射线管阳极施加电能量的动作。
3.4 焦皮距 focal spot to skin distance在放射诊断中,X射线管焦点至受检者皮肤的最近距离。
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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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卫生标准GBZ128-2002 GB5294-200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6566-2000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代替GB6566-1986)GB8279-2001GBZ130-2002 医用X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8921-1988 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8922-1988GBZ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9662-1988GBZ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11712-1989GBZ/T 144-2002 用于X、r线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因子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11713-1989 用于半导体r谱分析低比活度r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GB11743-1989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r能谱分析方法GB14882-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14883-1994 食品中放射性卫生检验GB/T16135-1995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T16136-1995GBZ/T 152-2002 r远距治疗室设计的防护要求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T16137-1995 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GB/T16138-1995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T16139-1995 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T16140-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a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2-1995 不同年龄公众成员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限值GB/T16143-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16144-1995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T16145-1995 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g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6-1995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7-1995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16348-1996 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9-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0-1996 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1-1996 医用r-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2-1996 一次性医疗用品r射线辐射灭菌标准GB16353-1996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4-1996GBZ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16355-1996GBZ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防护标准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防护标准GB16356-1996GBZ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6357-1996GBZ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16358-1996GBZ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16359-1996GBZ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16360-1996GBZ120-2002 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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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射肿瘤学放射防护标准
●《医用 X 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
●《医用 γ 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51-1996)
●《 γ 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 152-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6-2002)
●《后装 γ 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有效剂量(E)= TWT ·HT
有效剂量(当量):
为人体各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乘以相应的组织 权重因数的和。
E = TWT ·HT
组织或器官
性腺 (红)骨髓
结肠 肺 胃
膀胱 乳腺
组织权重因数 WT
0.20 0.12 0.12 0.12 0.12 0.05 0.05
组织或器官 组织权重因数 WT
•0
六、现行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
2003-04-01实施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1 标准体系与标准的分类 2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3 核设施与辐照装置防护相关标准 4 非医用职业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5 辐射源安全与潜在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6 公众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7 辐射监测方法及监测仪表相关标准
在医疗照射中,其正当性意味着一次 比较准确的诊断,或者从治疗中使患者获 得了健康。
从医学角度判断,接受这种照射比辐 射可能诱发的随机性效应或确定性效应的 危险更为重要。反之,不做这种照射对患 者带来的危险大于预期的辐射危险。因此, 这种实践的理由是正当的。
医疗照射实践的正当性直接关系到公 众所受照射剂量和人群的生物效应发生率。
(WS/T 189-1999)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三. 并列标准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64d4eccad51f01dc281f144.png)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相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T 16144-1995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起草时主要依据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该标准中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为50mSv。
按照现有IAEA国际标准,该年剂量限值已变更为20mSv,国内也拟作相应变化。
但由于国内对此尚未作出正式变更,且本标准附录A表A.1所列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LI)的数据量太大,一时无法作相应变化,故在使用时应予以注意。
今后使用时,应根据年剂量限值的变化,可按相应比例增减。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常青、沈智渊。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nnual limits on intakes for radioactive aerosol with different particle sizeGBZ/T 154-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限值(ALI)。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所在空间可能存在放射性气溶胶的工作场所,作为评价空气放射性气溶胶污染程度和估计人员内照射吸入危害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气溶胶aeroso1分散在气体中的固体粒子或液滴所构成的悬浮体系。
3.2 粒度particle size气溶胶粒子的大小,又称粒径。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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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人体受到放射性辐射的危害。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标准是保护人体免受放射性辐射的危害,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从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和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限制接触、减少暴露、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
限制接触是指尽量减少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直接接触,通过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个人防护装备来降低辐射暴露。
减少暴露是指通过合理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设计,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包括优化设备设计、加强辐射防护设施等。
防止污染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储存和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辐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保护环境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保护周围环境免受辐射污染。
其次,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包括辐射剂量监测、个人防护、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剂量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和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辐射暴露。
个人防护是指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时,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等。
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制定和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
最后,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包括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等。
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解读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d7e08e8c5da50e2534d7f1b.png)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3—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对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制原则与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
2 引用标准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3 术语3.1 消费品为满足社会成员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或向他们提供相应服务而购买、使用的产品。
3.2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因产品功能或制造工艺的需要,将放射性物质作为原材料加于其中,或以密封放射源结构装配在内,或采用技术途径使之具有放射性的消费品。
以下简称放射性消费品或产品。
它不包括医药用品。
4 基本要求4.1 所有放射性消费品的应用对公众所产生的总照射必须保持在可以接受的限度以内。
4.2 放射性消费品投产前,必须将其生产以后的运输、贮存、销售、使用、废弃和意外事件各环节作为一项完整的实践进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
评价必须依据GB 4792规定的放射防护三原则进行。
4.3 放射性消费品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及其防护性能。
4.4 放射性消费品的产品说明书必须包括产品的结构、特点和性能,正确的使用方法,意外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合适的废弃方式等内容。
5 实践正当化评价5.1 通过对以下各点的评价确认放射性消费品的使用及其所致照射是否正当:5.1.1 用户使用产品所得到的利益,以及有关人员因产品生产和流通所得到的利益。
5.1.2 产品使上述人员及其他可能受照者所受到危害的代价,首先是产品出售后造成用户和其他人员的受照剂量。
a. 评价产品使用户受到的个人剂量时应采用偏安全的假设;b. 评价产品所造成的集体剂量负担时应尽可能采用接近现实的模式;c. 评价个人剂量与集体剂量负担时,不只是考虑产品的正常使用,还应包括使用不当、发生意外事件和废弃所造成的剂量。
5.1.3 对产品实施管理和防护所付出的代价。
5.1.4 有无可能使用非放射性替代品。
有无替代品不是正当化评价的唯一依据,还应考虑放射性消费品与替代品的功能是否完全相同,并对两者的代价、安全可靠性和可能的危害等进行比较。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措施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fb5fecd4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ea.png)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措施放射医学的发展使的放射诊断与治疗领域出现出现了许多新技术、新方法,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一方面使得诊断与治疗更加高效,但是另一方面却也会导致医务人员、检查者、公众的照射剂量上升。
例如放射介入治疗一方面能够使患者的生命线延长,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患者皮肤受到损伤。
因此为了避免医务人员、检查者、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在放射诊断与治疗中要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保证人员的安全。
一、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1)时间:对于将要或是正处于辐射环境的人员来讲,需要将受照时间或是摄入时间减至最短。
(2)距离:距离越远,受照者受到的辐射越低,因此,尽量远离放射源,使放射源与受照者之间的距离达到最大。
(3)分散:将放射性材料稀释或是分散,使其达到最高稀释值,使材料的放射浓度减至最小。
(4)减源:“源”是指辐射源或是放射性材料,减源,即是减少使用或生产的放射性材料的数量,减少机器生产的辐射量。
(5)源屏障:停止或减缓辐射的流动、弥散,使之不逸出屏障。
(6)个人屏障:通过个人屏障将人员与辐射源或的放射性材料隔开,使之不进入屏障。
(7)减轻效应:使照射者受到的损伤减小或限制损伤,使照射在时间内和人员间最优分布,使病灶被最大程度清除,治疗效果达到最优。
(8)最优技术:根据患者情况,选择最优技术,使危险达到最小值,利益达到最大值,在放射时选择生产剂量最低的电离辐射技术,或者将现有技术改进使其生产的剂量较小。
(9)限制受到其它因子的作用:部分因子可以与辐射产生协同作用,因此,在放射时注意不要再与其他危险因子产生复合。
(10)促排(仅适用于体内源或表面污染):将放射性物质从体内或体表清除,使身体吸收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减到最小。
二、放射卫生防护的措施(一)基本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设,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放射安全制度,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三者之间需要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卫生监督机构的发力,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医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准入、考核等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制度,加强安全责任教育,培养医务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责任意识。
放射卫生防护及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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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法定单位与吸收剂量单位是相同,也是戈瑞(Gy)。
空气比释动能可以当作与空气中的吸收剂量相同的 值,在辐射防护中在数值上可以认为相等,但它们是概 念完全不同的辐射量。1戈瑞的空气比释动能代表从X或 γ 射线传递给每公斤空气1焦耳的能量,1伦琴相当于 8.73mGy空气比释动能。
放出来的所有次级电子,完全被空气所阻止时,在空气中产生的 同一符号离子的总电荷量的绝对值,即X=dQ/dm。
照射量的国际制单位是库伦每千克,用C/kg表示;照射量的 专用单位是伦琴(R)1R=2.58×10-4 C/kg。
照射量率(X·)就是单位时间内的照射量,照射量率的国际 制单位是库伦每千 克(C·k g -1 ·S-1,专用单位是每小时伦(R·h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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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及法规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 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疾病。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 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一条对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知 识培训和法规教育也作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严重产生职业危害 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五、十六条,对新建、改建、 扩建的放射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放射危 害的预评价和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制度。 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审查, 同时验收)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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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1. 辐射工作者和公众的剂量限值:确定不同类别的辐射工作者(如职业辐射工作者和辐射药物使用者)和公众的剂量限制,以确保
其受到的辐射剂量不会超过安全水平。
2. 辐射控制措施:建立辐射保护管理措施和设施,如适当的防
护屏障、辐射监测系统、辐射源管理等,以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
辐射污染。
3. 辐射源的安全管理:建立标准化的辐射源管理规程,包括辐
射源的选择、标记、存储、运输和处理,以确保辐射源不会对人员和
环境造成危害。
4. 个人防护措施: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和培训,如辐射防
护服、辐射护目镜等,以避免工作人员因接触辐射源而受到辐射伤害。
5. 辐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辐射工作者和公众进行定期的辐射
安全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其对辐射危害和防护的认识和能力。
6.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针对辐射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应
急处置程序、人员培训和装备准备等,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员
和环境的影响。
7. 辐射环境监测:建立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对环境中的辐射水
平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8. 辐射安全审核和评估:定期进行辐射安全审核和评估,检查
辐射安全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识别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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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65---2005)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T 180—2006) ●《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 GBZ 186—2007) ●《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GBZ 187---2007)
2 .放射学放射防护标准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 8279-2001)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GBZ 138-2002) ●《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48-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 准》(GB 16349-1996) ●《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50-1996)
六、现行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
2003-04-01实施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1 标准体系பைடு நூலகம்标准的分类
2 3 4 5 6 7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核设施与辐照装置防护相关标准 非医用职业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辐射源安全与潜在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公众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辐射监测方法及监测仪表相关标准
3.个人剂量限值
(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
▲防止确定性效应:
眼晶体年当量剂量: < 150 mSv / 年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年当量剂量: < 500 mSv / 年
▲限制随机效应:
连续五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 < 20 mSv / 年
(原为50 mSv / 年)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 < 50 mSv / 年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1.医用辐射防护基础通用标准 2.放射学放射防护标准 3.核医学放射防护标准
4.放射肿瘤学放射防护标准
1. 医用辐射防护基础通用标准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 (GBZ/T 146-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 (GBZ/T 149-2002) ●《医用X射线防护装置及用具》(YY 0128-93)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 (GBZ/T 147-2002)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 第1部分:材料衰 减性能的测定》(YY 0291.1-1997)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 第2部分:防护玻 璃板》(YY 0292.2-1997) ●《X射线防护服》(GB16575-1997)
3 . 核医学放射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0-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4-2002) ●《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61-1996)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3-2002) ●《放射性活度计》(GB/T 10256-1997) ●《医用铟-113m放射性核素发生器》 (GB 11810-1989)
谢谢
(3)个人剂量限值 在进行了上述两项分析之后,从安全 角度考虑,还要对个人在行动中接受的剂 量加以限制,以保证个人不会受到不可接 受的辐射危险。 辐射实践的正当性及其防护的最优化 原则主要与辐射源有关,涉及对某项辐射 源的使用和防护是否适宜;而个人剂量限 值涉及职业性人员个人和公众个人,与人 有关。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李雅春
北京市疾控中心放射防护所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几个重要概念
有关的重要概念
1. 非随机效应(确定性效应)
严重程度随剂量而变化,存在着剂量阈值。
2. 随机效应 发生几率(不是严重程度)与剂量大小有关, 不存在剂量阈值。
辐射所致各组织器官确定效应的剂量阈值
组织器官
皮肤
效
应
单次照射剂量阈值(Gy)
4.放射肿瘤学放射防护标准
●《医用 X 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 ●《医用 γ 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51-1996) ●《 γ 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 152-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6-2002) ●《后装 γ 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1-2002) ●《使用后装放射治疗源的基本要求》(EJ/T 766-93) ●《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T 16362-1996) ●《医用电气设备能量为1-50 MeV 医用电子加速器专 用安全要求》(GB 9706.5-92)
团体检查
乳腺癌普查
孕妇检查
不该做的检 查 医学研究
(2)放射防护最优化 在放射实践的正当性分析之后,确定要照射 的实践,此时应进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分析。也 就是,对于所有的辐射照射,在考虑了经济、技 术和社会等诸因素之后,使个人剂量的大小、受 照人数的多少和不确定发生照射事件的发生概率, 都应保持在可做到的合理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 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在某项辐射防护实践中,不是剂量越低越好, 应当使照射剂量降低到合理的可以做到的程度。 否则,将会增加辐射防护的代价,所获得的纯利 益反而减少。
●《医用X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WS/T 75-1996) ●《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 (GB/T 16137-1995) ●《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 (WS/T 76-1996)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规范》 (GB/T 17589-1998)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WS/T 189-1999)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三. 并列标准 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 (GB 9706.12-1997)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安全专用要求》(YY 0309-1998)
在医疗照射中,其正当性意味着一次 比较准确的诊断,或者从治疗中使患者获 得了健康。 从医学角度判断,接受这种照射比辐 射可能诱发的随机性效应或确定性效应的 危险更为重要。反之,不做这种照射对患 者带来的危险大于预期的辐射危险。因此, 这种实践的理由是正当的。 医疗照射实践的正当性直接关系到公 众所受照射剂量和人群的生物效应发生率。
肝 食道 甲状腺 皮肤 骨表面
其余组织或器官
0.05 0.05 0.05 0.01 0.01 0.05
(2)公众的个人剂量限值
▲防止确定性效应:
眼晶体年当量剂量: < 15 mSv / 年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 < 50 mSv / 年
(是职业人员的1/10的量)
▲限制随机效应:
年有效剂量: < 1 mSv / 年(原为5 mSv / 年)
有效剂量(E)= TWT ·HT
有效剂量(当量):
为人体各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乘以相应的组 织权重因数的和。
E = TWT ·HT
组织或器官
组织权重因数 WT 0.20 0.12 0.12 0.12 0.12 0.05 0.05
组织或器官
组织权重因数 WT
• 0
性腺 (红)骨髓 结肠 肺 胃 膀胱 乳腺
危险度的意义: (1)可对单位剂量当量引起的随机效应进行定量 的评价; (2)可使各种类型照射、内外照射和不同组织器 官照射的危害进行叠加; (3)可与社会上认为安全度较高的职业进行比较。
放射防护的目的及基本原则
1. 放射防护目的:
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限制随机效应的发生
率,使之达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防 非 限 随)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剂量限制体系)
◆ 放射实践正当性 ◆ 放射防护最优化 ◆ 个人剂量限值
(1)放射实践正当化 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照射,在进行任何 一种包含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之前,都必 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分析,权衡利弊。只有 当带来的个人和社会利益大于所付出的代 价时,才能认为是正当的。 (利益>代价+危害) 如果引进的某种实践的净利益不能超 过代价(包括基本生产代价、辐射防护代 价及辐射所致机体损伤代价等),属于不 正当性实践,应当终止这种实践。
表5 一些医疗照射防护正当性要求
项 目 内 容 医生责任 要遵守医疗道德,具有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清楚了解哪些疾病适于X 线检查,对不合理申请单可提出意见或拒受,绝不重利忘害;避免患者受 无用照射 团体检查常造成大剂量照射而阳性检出率不高的现象;对幼儿入托、中小 学生体检应取消常规透视 35岁以下妇女若无症状,不需X线检查;35~40岁妇女,用于检查易感人 群;50岁以上妇女是实用的 应避免对孕妇做下腹检查;骨盆测量也不宜进行,如确有必要也要限制在 妊娠最后3个月进行,并写明理由 转诊前已查明,用其它手段(如 B超)可做的诊断;即使是癌症患者,已 确诊或治疗后就不应再过多使用X线检查 应注意伦理上的问题,应尊重受照人意愿,而且必须在其了解事实的基础 上进行
5—8 3—5 7 2—3
红斑(X、γ 线) 暂时性脱毛 永久性脱毛
造血系统
受照者50%死亡
眼睛
晶体混浊(X线)
白内障(100%) 白内障(X 线, 随访35年)
2
7.5 5 0.15 3.5 2.5—6
睾丸
暂时性不育 永久性不育
卵巢
不育
有关的重要概念
3. 危险度
单位剂量当量引起的某种随机效应的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