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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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业行政处分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
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
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
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分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
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
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应先填写《行政处分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分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
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全部林业行政处分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分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分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分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过失率。
4、关于告知制度。
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在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和《行政处分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分个人5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
严禁在未送达处分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
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同意只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
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
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山东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
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山东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毛白杨等杨类按黑杨标准,除杨树之外的全部阔叶落叶树按刺槐标准〕。
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
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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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改进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持 续改进办案工作。
07
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 应用
系统功能介绍
案件登记
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如案件名称、当事人、 案由、立案时间等。
案件办理
实现案件办理流程的信息化,包括调查取证、 审查决定、告知送达等环节。
办案时限监督
对案件办理时限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在规定时 间内办结。
流程监控
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案件办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督办催办
对超期未办结的案件进行督办催办,推动案件尽快办结。
案件考核评价机制
考核指标设置
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包括案件数量、质量、 效率等方面,全面评价办案工作。
考核结果运用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 案件全流程
目录
• 案件来源与立案 • 调查取证与审查 • 处罚决定与执行 • 案件复议与诉讼 • 案件结案与归档 • 案件监督与考核 • 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
01
案件来源与立案
案件来源途径
01
监督检查
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 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上级交办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或督办的案 件。
决定书内容
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途径等。
法律适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制作要求
确保处罚决定书内容完整、准确、清晰,符 合法定格式。
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 告送达等。
送达期限
确保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处罚决 定书。
固定证据
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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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方式、方法和顺序、步骤。
因此行政处罚程序又分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不需要立案调查且影响不大、事实很简单、在其发现后即可认定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一般所用的程序。
——也即我们日常口头提及的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决定几个大的步骤。
听证程序是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中,基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申请而启动的一种特殊程序。
我们主要详细说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立案阶段一.案件来源1.检查工作中发现。
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2.根据举报。
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
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
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
(要求同2.3)在搜集整理上述材料同时或之先应当如实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对于不愿意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的应当在《案件来源登记表》中注明。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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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目前,在我们实际办案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主要表现如下:一、调查与立案次序颠倒。
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立案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
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机关主管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
但是,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已经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二、调查笔录表述不清。
调查笔录是指对调查、询问所得情况的书面记录。
调查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的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有时在制作调查笔录的时候却存在以下问题:(1)调查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调查询问提纲。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
实践中,我们面对的违法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调查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
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调查提纲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起草,能够使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能够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做到配合默契。
(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证件。
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当事人、调查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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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 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 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 处罚相结合。 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 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 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第6条)。
3、能力罚 能力罚又称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 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行为罚的主要表现 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4、人身罚 人身罚,亦称自由罚。系指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 内限制或剥夺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在 我国人身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但我国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只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的这 种形式
第七章: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 行政行为 特点: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 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只针对已经发生的相对方的行政违法 行为,且不因行为的中止和结束而停止执行。
根据此规定,给予王某罚款和没收其马车的处罚是完 全正确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省政府《关于河道 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国 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没收 马车”的处罚决定、维持 “罚款”的处罚决定。 问题:(1)省政府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是什么? (2)该案中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 可否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案例
某县王家庄村村民王某,为建造房屋于1998年12月20日,未经 主管机关批准,在村旁河道内用马车采砂石。12月29日,县水 利局发现后,责令王某停止采砂,并处以罚款500 元,同时没收 采砂用的马车。王某不服,于1999年1月2日向市河道主管机 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县水利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 定。王某仍不服,于2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 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水利局辩称:“对王某的处 罚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并申明:“省政府《关于河 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河道主 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 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由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 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 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的程序违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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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常见的程序违法表现"许煌灯行政处罚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这是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之一。
所谓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应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要求等的总称。
《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行政处罚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规范,但在实践中程序违法问题,仍时有耳闻。
一、步骤缺失所谓步骤缺失,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遗漏了依法所必须经过的某些特定步骤。
在实践中容易忽视和遗漏的环节有:!%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由于人口流动加剧,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现代社会已逐步成为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不像“熟人”社会那样,被管理者和管理者通常都互相熟识。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作为管理者、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就应当明显地突出自己的公务身份。
所以法律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公务行为时设定了必须以着特定的公务装束、佩戴公务标志、出示执法证件等方式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的程序义务。
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指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先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
"%复制证据的核对、确认。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执法机关无法提取原始的书证等证据材料,此时就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为了体现所提取的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确保其证据能力,就必须对复制件进行核对确认,以使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
实践中正确的做法是执法人员应当在复制证据材料的当场对复制件进行核对,在复制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应当由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以示确认。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执法人员却经常遗漏了在复制件上进行签注的步骤,有的甚至没有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从而影响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的确认。
县区公安局贯彻落实新行政处罚法主要做法和成效
![县区公安局贯彻落实新行政处罚法主要做法和成效](https://img.taocdn.com/s3/m/e66a3704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fd.png)
县区公安局贯彻落实新行政处罚法主要做法和成效为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对新法的理解和适用,准确领悟和把握行政处罚工作的新要求,某某某县局通过举办专项培训,组织业务研讨,开展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意识。
以下做法:一是举办专项培训,突出重点讲授。
为切实加强新修法律规定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正确理解、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分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培训,通过网络在线学习和以PPT形式进行专题讲解。
从《行政处罚法》修订亮点、适用难点出发,围绕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完善等8个方面进行详细讲解,帮助一线执法人员更为准确地理解新法的思想内涵和具体适用。
二是组织业务研讨,联系实际交流。
县局组织召开新《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研讨会,重点就县局前期收集整理的违法所得认定等十多个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现阶段执法队伍发展提出具体意见,为今后执法办案理清了工作思路,开拓了视野,全面提升了办案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开展法治宣传,巩固法治根基。
县局专卖成立法制宣传工作小组,对县城和乡镇的各零售户进行了新《行政处罚法》学习宣传,对宣传过程中零售户提出的疑问进行现场解惑,让零售户进一步提高了对新《行政处罚法》的认知和对守法经营的意识。
某县局将进一步加强新《行政处罚法》的宣传,为法治烟草的建设筑牢法制根基做出贡献。
收到的成效:去年以来,公安机关持续推行网上办案,全案全流程网上流转,共网上办理行政案件4005起,切实保障了执法办案规范高效。
持续推进案事件信息全要素录入并实时监测,支队民警分片人工逐案监测案件,及时发现并督导整改问题,录入率在全省公安机关排名持续靠前。
全面落实法制监督员派驻工作机制,印发《关于金昌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法制监督员派驻工作的通知》,结合金昌市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全部选任并派驻法制监督员共35名,派驻到基层所队开展工作。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d2c47d22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14.png)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是国家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的重要手段,而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乏规范化的行政执法程序和规定,导致一些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出现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法律体系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一步是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这包括制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确保其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行政执法法律体系的建设应围绕法治原则展开,明确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得到保障。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与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活动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因此,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与监督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同时注重培养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监督机制应建立健全,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民众监督等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方式,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规范执法。
三、强化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流程,其合理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到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要强化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定和执行。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申辩、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环节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要注重程序的简明性和效率性,避免繁琐的程序造成行政执法的滞后和延误。
四、加强执法监督与公开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与公开,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要环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通过多方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开,确保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让公众了解执法过程和结果,增强社会对执法的信任和支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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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个问题烟草专卖⾏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个问题烟草专卖⾏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烟草专卖⾏政执法⼈员可以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实施的程序。
其⽬的是为了节省烟草专卖⾏政执法成本、提⾼⾏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政程序对烟草专卖⾏政机关及当事⼈的拖累。
由于简易程序具有迅速、灵活、简便的优点,因此,有必要在烟草专卖⾏政执法中得到⼴泛运⽤。
⼀、⾏政处罚程序为什么分别规定简易程序和⼀般程序?⾏政处罚法对⾏政处罚程序规定了简易程序和⼀般程序两种程序。
对⼀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罚款或者警告的⾏政处罚的,⼀般适⽤简易程序;对适⽤简易程序有异议⽽⽆法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简易程序的⾏政处罚,均应适⽤⼀般程序。
这样规定既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既符合国际上通⾏的做法,也⽐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适⽤简易程序的⾏政处罚是指⾏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处罚案件。
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为,由执法⼈员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保证了⾏政管理的及时、有效。
规定这⼀简易程序,就是为适应⾏政机关⽇常⼤量的⾏政管理的需要,符合⾏政处罚程序必须具有促进⾏政效率功能的要求。
良好的⾏政程序不仅需要效率,⽽且需要公平,必须同时兼顾⾏政利益和当事⼈的利益。
所以,除了简易程序外,还需要规定⼀般程序。
对那些案情⽐较复杂、处罚⽐较重的⾏政处罚案件应当适⽤⼀般程序。
⾏政处罚法规定的⼀般程序包括调查和检查程序、决定程序以及执⾏程序。
⾏政机关依照⼀般程序的规定执⾏,可以保证⾏政机关处理⾏政处罚案件时,经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切实保障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完整版)
![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a1d82eed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43.png)
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中院对近年来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当前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特点和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一)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国土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上升趋势明显,非诉执行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
从全市法院201X年以来受理的326件行政案件来看,涉及国土资源56件、城建78件、劳动和社会保障69件。
同时,环境、食品、药品、卫生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超过了社会抚养费、税务、工商等方面的案件,畜牧部门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呈逐年递增态势。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认识不高,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率低。
个别行政机关的领导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不够,特权思想仍然存在。
对行政诉讼通常采取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等消极态度,庭审中也往往只见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不见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行政首长出庭率通常不超过25%,个别县的出庭应诉率为零。
(三)行政管理活动中处罚过多、过滥,导致执行中异议增多、难度加大。
少数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轻微违规行为也给予重罚,这种做法一方面加剧了行政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了大批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另一方面,过多、过滥的行政处罚在进入法院的执行环节后,行政管理相对人必然会提出执行异议,从而加大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
以房县法院为例,在该院近两年执行的161件非诉执行案件中,自觉履行率仅占21%,通过反复的法律宣传,并由行政机关放弃一部分执行内容后,相对人带着情绪履行的占64%,而另外15%只能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才能达到执行目的。
(四)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还普遍不高。
一是因对行政诉讼知识缺乏了解,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寻求救济,存在不会告的心理。
二是虽然知道有行政诉讼制度,但由于担心官官相护,怕打击报复,存在不敢告的心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https://img.taocdn.com/s3/m/9396e893dd88d0d233d46a81.png)
二、处罚合理原则
行政处罚合理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 处罚合乎法理,符合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 合理的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 性、适当性和相应性。
二、处罚合理原则
公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 别对待”,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及主观态度大 致相同的行政相对人,在处罚时应公平对待, 适用同样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公正——充分考虑法定的相关因素,如偶 犯或惯犯、过失或故意等;而不应考虑违法行 为人的地位、权势、关系等不相关因素。
作为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有两项基本功能: 一是惩处,二是教育。惩处与教育是行政处罚的 两个侧面,两方面都不能忽视。只重惩处忽视教 育,受处罚人容易出现心理抵触,而且只重惩处 容易导致违法处罚或不当处罚;只重教育轻视处 罚会减弱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利于维护行政管理 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本节学习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
组织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当场实施处
罚的步骤、方式、顺序等各种规则的总和。有学 者称为当场处罚程序、即时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包括:表明执法者身份;说明行 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设置的目的:
第一,以听证程序规制处罚权,促使行政 执法机关和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公正、高 效地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以听证程序保障权利,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不仅在行政处罚后能够得到救济,而 且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df37e9cf5ef7ba0d4a733bc1.png)
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定。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一种即时处罚程序,也称现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情节简单,违法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
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但是并不意味着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不受限制,草率行事,所以说简易程序不可以简单行事,现在我就讲讲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一)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现场处罚的程序1、表明身份,现场取证①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②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的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这样做直接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
这是错误的做法。
③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要求当事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签章。
2、告知权利,听取陈述①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应该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当场进行采纳;③另外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当场裁决,就地送达①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二联;,载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引用法律时具体到条、款,罚款金额、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②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
4、及时备案、文书归档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呈报领导审阅。
行政处罚的热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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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意义之一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行为决意而以 身体动作实现的一个意思活动,例如甲在道路附近燃烧物 品,产生明显浓烟,而足已妨碍行车视线者,即为自然意 义之一行为。“构成要件之行为单数”是指两个以上原本 可以分别观察为“自然意义的一行为”,基于立法者利用 单行法上构成要件规定的设计所预设的立场,基于构成要 件所使用之概念的必然性(如继续犯中,先侵入住宅,后 外出抽烟,再进入住宅,就应视为一个行为单数),或构 成要件所指之行为的事实性(如连打他人六个耳光视为一 个打人行为)、典型性(如伪造钞票一般是伪造多张而非 1张,非法营运应当是非法营运多次而非1次)等因素考虑, 而总体上评价为一个单一行为。例如,公厕管理者违法向 使用者收取入厕费的复数行为,基于该行为之事实性和典 型性,就应总体评价为一个构成要件之行为单数。然而, 所查处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一个构成要件之行为单数,原 则上取决于对相关法条的解释。不过,解释者的观察与理 解不同,其结果也迥异。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相应应为“中止经营许可”和“终止经营许可”
例: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许可后,因为食品安全生产 专业人员全部跳槽,因而不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许可条 件,此时是应当撤销许可,还是中止许可呢?Βιβλιοθήκη • 6、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 在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取缔的法律、法 规较多,内容涉及治安、工商、金融、交通、建筑、 海关、文教、卫生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行政 取缔的执法行为却五花八门,有的是执法人员按行 政处罚程序开具处罚通知单,有的甚至还要听证, 有的则是将被取缔对象的物品没收、查封,还有的 是将被取缔对象的物品当场销毁等等。一方面,很 多执法部门对行政取缔行为都心存疑虑,搞不清其 行为性质,更不知按何种程序操作,生怕造成执法 行为违法,不敢执法,因而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取 缔不作为。另一方面,老百姓又不满一些行政机关 执法人员进行“取缔”的粗暴行为,暴力抗法现象 比较严重。这些都使得取缔执法领域存在着许多问 题。
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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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原文地址: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作者:古堰红盾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各阶段的基本做法和注意事项立案阶段一.案件来源 1.检查工作中发现。
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2.根据举报。
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
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交。
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
(要求同2.3)二.填写《立案审批表》。
按国家工商局制发的统一格式填写。
1.当事人情况:尽量写清楚,特别是电话和住所一栏。
2.案发地: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所以此点应明确看出办案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3.案件来源(见第一段)4.案件及立案的理由:简要写明发现(掌握)的当事人有关行为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看出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可能应受到行政处罚)。
此段不要求详细,但基本要写清立案的侧重点。
承办人员应填写两个以上。
5.承办机构意见:由案件的承办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承办人员的“立案建议”的意见,提出具体由谁主办和协办的建议,同时加盖办案机构的公章。
三.报请立案。
承办人员填写好《立案审批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后,将《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
此时应附案件来源的材料和有关的证据在后面(见第一段)。
对特殊情况的案件在局长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工商局审批同意。
四.立案阶段应注意:1.时效性很重要。
发现线索应及时搜集整理,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审批。
因《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以及有些违法行为存在的时间很短等种种原因如果不及时立案可能会造成劳而无功,且不利于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行政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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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案程序是怎样的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两种。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某一具体的行政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做法,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议复议申请。
生活中我们可能不会碰上刑事案件,但是一般行政案件遇到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所以我们应该对行政诉讼要有一定的了解,以便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犯时使用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
那▲行政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人民法院是否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检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阐述行政办案程序。
▲行政办案程序是怎样▲1.1现场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
1.1.1受理范围a)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1.1.2表明身份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或调查的事项、范围、依据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1.1.3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应根据需要查明、确认以下内容:a)营业执照表明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和企业类型;确认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主管事项等;b)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c)被查获涉案物品库存数量、销售数量、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d)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等来源;e)违法行为后果;f)其他需查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