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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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第29号
签发:
项目建设投资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公司(含集团(股份)及各控制子公司)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所涉项目投资资金可以是公司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合作、合资资金及按规定程序审批使用的募集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是指公司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门是本公司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制度遵循情况、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集团(股份)公司认证督察、财务、基建工程、设备工程、电气工程、设备采购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部开展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经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公司审计部门可以组织、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实施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集团内各公司上报的投资建设项目汇总统计情况,确定集团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同时按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的实际完成情况调整审计计划。
本公司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接受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支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建设项目资金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应接受公司审计调查。
第五条审计方式:审计部门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建设工期较长或者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投资项目分阶段或者分项目实施审计;对投资额度相对较小的项目实施决(结)算审计;对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完成的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盘点、抽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工程结算等结果,有关单位应自审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由有关单位、责任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审计内容: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调整的真实性、规范性;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及其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
(五)各类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项目设计、监理、设备物资采购、土建、安装单位确定的招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规性(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等);
(八)建设项目决算或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十)项目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十二)工程设计符合批准的规模和标准情况,工程设计经济性、合理性情况;建设单位复核设计及纠偏纠错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补充、变更设计情况;
(十三)监理工作履行合同要求情况;建设单位检查、督促监理实施的情况;
(十四)设计费用、监理费用的支付情况;
(十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补充、调整的合规性情况;
(十六)设备、材料供货符合设计和考核要求情况及供货的价格情况;
(十七)隐蔽工程、地下设施验收情况;
(十八)同安装单位的结算情况;
(十九)备品、备件到货和管理情况;
(二十)工程所有资料建档完整性情况;
(二十一)安全施工情况;
(二十二)项目建设廉政建设情况;
(二十三)公司指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设备投资在50万元以下、土建工程在30万元以下的审计内容基本与上述内容相同(可以实行简易程序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无论项目大小,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部门竣工决(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手续。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竣工决算书,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结)算审计所需资料,并及时向公司审计部申报竣工决(结)算审计。
第八条各建设单位应按集团(股份)公司统一规定,每月定期上报本公司已立项、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所有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未按规定上报的,集团(股份)公司将作相应的责任考核。
纳入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批准立项后报送相关资料,由审计部组织实施跟踪审计。
第九条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资料。
第十条具备审计条件的竣工决(结)算审计,审计部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工程结算专项审计报告。大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报集团(股份)公司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建设单位。
因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单位存在结算争议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审计部可以就无争议部分先行出具工程结算结果。有争议部分待结算争议解决后再行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审计部提出审计报告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拟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或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审计部对投资项目审计后,应当按公司规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建设单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对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在15天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提交审计部复核。
第十三条审计部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及经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向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作出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在办理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及进行考核时,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办理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当及时上报集团(股份)公司领导依法处理:
(一)存在项目合法、合规性问题的;
(二)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含监理)的,包括该追究设计、安装、监理单位、设备物资供应商责任而不追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手续而擅自变更项目预算的;
(五)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投资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参与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