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_曹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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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向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于向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于向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司法行政【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玉乾史晓亮谷升【审理法官】曹玉乾史晓亮谷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于向阳【当事人】于向阳【当事人-个人】于向阳【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于向阳【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针对行政复议决定再行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于向阳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第207号《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633号复议决定书后,于向阳又针对633号复议决定书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一级复议制度,其申请不属于司法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司法部收到于向阳的申请后是否作出答复均对于向阳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对于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于向阳所提涉案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领域中经常出现的概念,简单来说,行政过失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必要的行政行为,导致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状况。

在界定和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行为主体、行为的性质、行为结果及其对公民权益的影响。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主体。

行政过失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错误行动或处理疏忽,而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导致的问题。

行为主体的身份与职责对于判断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性质至关重要。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性质也是界定与识别的重要因素。

行政过失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管理不善或处理不当的行为,对公民权益产生了损害。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行动,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性质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同,因此在界定与识别时需要明确区分。

第三,行为结果及其对公民权益的影响也是判断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重要因素。

行政过失往往会导致特定的事件或问题发生,违反了法律或规定,对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害。

行政不作为则是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导致公民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或得到满足。

因此,在界定与识别时,需要通过评估行为结果以及对公民权益的影响来判断是否存在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

在实践中,为了准确界定和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法:需要对行政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了解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只有在明确了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定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或不作为。

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事实证据。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判断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只有通过调查和研究,获取真实、客观的事实情况,才能进行准确的判定。

行政乱作为该承担什么责任

行政乱作为该承担什么责任

⾏政乱作为该承担什么责任现实⽣活中我们会遇到⾏政乱作为的问题。

那么很多⼈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解。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政乱作为该承担什么责任?⾏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也就是政府和其下属的⼯作部门)根据⾏政相对⼈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政⾏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或完全履⾏的消极⾏为。

⾏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致有拒绝履⾏、不予答复、拖延履⾏,它与⾏政中“乱作为”⼀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政相对⼈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11种:1、宣布⽆效;2、撤销违法;3、重作⾏为;4、修正违法;5、履⾏职责;6、承认错误、赔礼道歉;7、恢复名誉、消除影响;8、返还权益;9、恢复原状;10、⾏政赔偿;11、被通报批评。

由于⾏政主体通常是组织,其⾏政⾏为必须通过⾏政⼈来实施,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有必要正确划分⾏政主体与⾏政⼈的法律责任。

对外部来说只有⾏政主体才是名正⾔顺的⾏政法律责任主体,因为⾏政⼈是以⾏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进⾏⾏政活动的,⾏政⼈的职务⾏为应视为⾏政主体的⾏为。

作为⾏政⼈的法律责任不是不追究,⽽是先由⾏政主体对外承担,再由⾏政主体对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政机关⼯作⼈员进⾏内部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是:1、《⾏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政机关或者⾏政机关⼯作⼈员作出的具体⾏政⾏为侵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政机关或者该⾏政机关⼯作⼈员所在的⾏政机关负责赔偿.⾏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政机关⼯作⼈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2、《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政机关⼯作⼈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对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责任⼈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

行政法-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及救济

行政法-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及救济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

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

目前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有监于此,笔者意略抒拙见,以作引玉之砖,希望能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有所助益。

一、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后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末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的法1;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2;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3;第四,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的行为形式。

4上述观点,归纳起来,基本上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所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末不怕牺牲行其应负的法定作为义务。

很显然,这些概的价值取向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

这当然不能说其错,但者以为,这样的认识至少是有所偏漏的。

诚然,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也有可能出现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

5若按上这理解,则只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中的前一情形,而忽略了对后一种情形,而我国台湾所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真对后一种情形增加了维护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

所以,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可以这样理解即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法定为义务而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而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最新-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及救济 精品

最新-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及救济 精品

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及救济张雪花刘涛李金强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

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

目前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有监于此,笔者意略抒拙见,以作引玉之砖,希望能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有所助益。

一、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后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末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的法1;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2;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3;第四,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的行为形式。

4上述观点,归纳起来,基本上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所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末不怕牺牲行其应负的法定作为义务。

很显然,这些概的价值取向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

这当然不能说其错,但者以为,这样的认识至少是有所偏漏的。

诚然,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也有可能出现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

5若按上这理解,则只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中的前一情形,而忽略了对后。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法院可以从行政职员的职责以及其履行的义务两方面来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行政职员在入职之后,其首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任务,若是其消极怠工,由于会造成很多的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此会被认定为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法律怎么认定?(一)行政不作为主体的界定既然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然就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除行政机关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三种表述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第一种表述在主体界定上就存在遗漏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的缺陷。

(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

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是因为: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行政诉讼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行政诉讼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行政诉讼的行政不作为责任导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未行使职权或未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不作为的判定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判定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存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律或法规中应当履行的行政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批、监督、维护公共秩序等。

2.丧失履行职责的合理解释: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行使职权或未履行职责,例如故意拖延、敷衍塞责或懒散怠工等。

3.导致申请人权益受侵害: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害或侵害,例如无法享受应有的权益、遭受经济损失等。

4.法院判断行政不作为责任:法院经过事实调查和证据审查,认定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并作出相关的法律判决。

二、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法律效果在行政诉讼中,一旦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责任,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执法故意不力、滥用职权、造成申请人损失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2.纠正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法院判决后,行政机关有义务立即纠正行政不作为情形,重新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责任后,可为申请人恢复或保护其合法权益,例如撤销不当决定、恢复申报权、给予赔偿等。

三、行政不作为责任的举证要求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主张行政不作为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主张。

举证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证明行政机关存在法定职责: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法规、文件、规章或行政许可证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应当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

2.证明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行为: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书面通知、邮件留存、证人证言等,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或故意拖延、敷衍塞责。

行政不作为及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

行政不作为及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

行政不作为及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
胡圣清
【期刊名称】《《甘肃农业》》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行政不作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必然对社会及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

有损害就要承担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时此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界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本文主要对行政不作为及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在法定期限内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完全履行)的行为。

国家承担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不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特定;行政不作为侵权行为客观存在;法定损害事实存在;行政不作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总页数】1页(P97)
【作者】胡圣清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 4300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探析 [J], 武晨
2.浅议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J], 徐狄栋
3.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谱系建构——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单一化的现实检视 [J], 曾哲;
周泽中
4.论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关系 [J], 赵梦影
5.论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关系 [J], 赵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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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案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辨析(一)

行政不作为案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辨析(一)

行政不作为案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辨析(一)内容摘要:行政不作为案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在性质、起诉条件和处理程序方面有着重大差异,客观上要求我们对该两类案件予以救济时应当区别对待,选择最合适的判决方式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区分两类案件在诉讼上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廓清行政机关应答义务与法定职责的界限,将行政不作为上升到程序违法的高度予以关注。

长期以来,许多法学教科书或其它理论文章,在论及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常常称其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将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相等同。

典型的观点如:可诉性不作为是指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1行政机关不作为是指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2还有人认为行政不作为分为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不作为,消极的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积极的不作为是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3《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五)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只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和“不予答复”两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也没有对两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作区分。

由于学理上未将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性质上分开,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将二种不同的行政案件当作同一类型案件,对行政不作为案件适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判决形式或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适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形式,使相当多的行政案件在审理上走了弯路。

笔者试对行政不作为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如下辨析,以期与各方有识之士共同探讨。

根据行政行为理论,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是以行政行为存在、表现的形式为标准划分而来的。

行政不作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是什么一、行政不作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是什么?1、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2、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宪法就像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合同与协议,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自愿放弃和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给予政府一定的权限以更好的保护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对民众可期待利益、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伤害,是政府对民众的“宪法”上的违约。

行政不作为无论是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还是表现为对公民个人利益维护权的放弃,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设想一下,当公民遭到歹徒的抢劫拨打110,而公安机关怠于出警甚至根本不出警,直接损害的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民本可以通过向公安部门求救并获得保护,但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又如当公民向有权机关申请授予职业资格证,有权的行政机关无故拖延或者干脆不作说明和告知理由而直接拒绝授予时,这时候公民可能因为行政不作为而无法获得医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等执业证书从而不能从事自己本可从事的职业进而无法获得收入来源,这时,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显然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关系界定

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关系界定

2018年第4期(总第13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4㊀2018(SumNo 133)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关系界定李梦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ꎬ北京100088)摘要:行政诉讼法的变迁如同行政权运行的 大数据 一般ꎬ通过它可以精准洞察国家行政活动的全貌ꎮ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除了在司法实践中被等同待之ꎬ在许多学术研究中对两者也不作区别㊁混同使用ꎮ在法治国家㊁法治政府㊁法治社会不断巩固ꎬ公众法制观念㊁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之情形下ꎬ将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不清会损害行政主体之威信ꎬ也会造成相对人之合法权益之受损ꎮ行政不作为同行政作为对立之行政行为外在形态之一ꎬ不作为与违法性不能直接关联ꎬ而不履行法定职责则存在违法性判断问题ꎬ行政不作为同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性质㊁义务来源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ꎮ关键词:行政不作为ꎻ不履行法定职责ꎻ违法性中图分类号:D912.1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8)04-0027-04收稿日期:2018-03-15作者简介:李梦琳(1991-)ꎬ女ꎬ河南焦作人ꎬ2017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ꎮ①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ꎮ②2015年1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ꎮ㊀㊀一㊁问题提出㊀㊀ 要建立完善之行政诉讼体制机制ꎬ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㊁审理难㊁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①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不作为案例②涉及政府㊁高等学校㊁公安机关㊁邮电系统等行政主体ꎬ反映了现实生活中行政不作为案件之具体状况ꎮ本文依据这些案例ꎬ从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构成要件㊁违法性之关系㊁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它们之间关系进行界定ꎮ在 中国知网 按 篇名 检索 不作为 ꎬ最早一篇关于不作为之论文为杜经奉1982年发表于«法学»之«析不作为也构成犯罪»ꎬ最早有关行政不作为之论文为鲁国贞㊁方鸣1991年发表于«人民司法»之«如何认定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ꎮ从1982年到1990年有关不作为的13篇论文均为刑法方面ꎬ在此期间有关行政不作为的研究属于空白期ꎮ从1991年至1999年ꎬ篇名与不作为相关的101篇文章中有51篇为行政不作为方面ꎬ所占比重达到50.5%ꎻ从2000年到2009年ꎬ1971篇不作为论文中有709篇为行政不作为方面的ꎬ比重达36%ꎻ而从2010年到2016年4月份ꎬ1800篇不作为相关文章中仅有366篇为行政不作为方向的ꎬ所占比重为20.3%ꎮ在刑法方面对不作为的研究如日中天的情形下ꎬ行政法方面对不作为的研究热度却日趋降低ꎬ而法理学方面的文章更是少之又少ꎮ因此ꎬ现实和学术研究里对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混淆㊁混用ꎬ与学界之研究偏好也有一定干系ꎮ㊀㊀二㊁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混乱使用的现状㊀㊀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两个概念ꎬ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常常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ꎬ这于保护相对人之合法权益产生了很不利之影响ꎮ当前ꎬ将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等同㊁混用之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ꎬ将抽象行政不作为从行政不作为剥离ꎮ在多数学者研究中大都认为不作为只涵盖具体的行政不作为ꎬ却很少分析抽象行政不作为问题ꎮ但是现实案例ꎬ如 杨某诉某区建设局行政不作为案 (全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 立法 不作为案)㊁ 孙志刚案 等中都反映出把抽象行政不作为列入行政不作为之紧迫性ꎮ抽象行政不作为是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权能之行政主体ꎬ未能或未能及时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ꎻ或者未及时修改㊁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之行政规范性文件ꎬ导致相对人之权利义务被侵害之行为ꎮ违法之抽象行政行为一定会侵犯公共㊁个人利益ꎬ故本文赞同行政不作为包括具体㊁抽象行政不作为ꎮ第二ꎬ将违法行政行为等同于行政不作为ꎮ某市政府专门制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来规范行政不作为行为ꎮ该办法所规定行政不作为之范围是比较全面的ꎬ然而从行政法角度来审视此十五种 行政不作为 ꎬ其中违法行政行为同行政不作为界定尤为不清晰ꎮ例如 不依据法律规定形式展开科学民主决策ꎬ致使决策失误ꎻ违背法律㊁法规ꎬ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行使某种行政职权ꎻ遗漏㊁毁损相对人相关资料或物品ꎬ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ꎮ 这几类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却无法成立行政不作为ꎬ这一事例反映出行政不作为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ꎬ造成实践中界定之混乱ꎮ我国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界定之学说各有所长ꎬ大多学者把行政不作为直接同不履行法定职责相等同ꎬ但还有学者坚持行政不作为要件之一为违法性ꎮ通过对行政不作为各种观点之分析ꎬ可以发现目前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研究可以大致归类为程序说㊁实体说㊁违法说㊁客观说㊁具体行政不作为说五种学说ꎮ这种众多学说之状况造成了我国行政不作为同不履行法定职责混同之情形ꎬ本文希望通过梳理行政不作为的相关学说ꎬ对研究行政不作为起到一定辅助作用ꎮ表1㊀有关行政不作为的五种学说学说程序说实体说违法说客观说具体行政不作为说观点只要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答复ꎬ则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申请仅作出程序上的答复ꎬ但没有在实体上对其应履行的义务予以履行则属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ꎬ行政主体对不应由其履行的职责不予答复㊁拒绝履行属于合法的行政不作为ꎬ对应由其履行义务的不履行则构成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包括具体行政不作为ꎬ不包括抽象行政不作为代表人物周佑勇㊁黄志强罗豪才㊁黄署海㊁朱维究㊁徐银华㊁陈晓军㊁方世荣孙兰洁㊁张寿林朱新力㊁王连昌㊁霍震宇姜明安㊁马怀德㊁梅达成㊀㊀三㊁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之界定㊀㊀行政不作为同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两个有很大差异之理论ꎬ将两者区分使用之前提为对二者之定义㊁构成要件清晰地辨别ꎮ学理中ꎬ按照行为之形式差异可以区别成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两类ꎮ本文总结之五种理论中:孙兰洁㊁张寿林代表之绝大多数学说主张采纳违法说ꎬ指出不作为必然属于违法行为ꎬ由于其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定之作为义务但违背此职责或作为义务之行为ꎻ而以朱新力[1]㊁王连昌等[2]代表之理论采用客观说ꎬ他们指出行政不作为里ꎬ既存在违法的ꎬ也存在合法的ꎮ行政不作为主要指行政主体不作为方式ꎬ应该主要有履行不作为义务㊁不履行作为义务两种形式ꎮ不履行作为义务行为是违法的ꎬ但履行不作为义务行为却不是违法的ꎮ行政不作为有违法可能性是研究行政不作为ꎬ并对其起诉之要素ꎬ行政不作为并不一定违法ꎮ在法院审查前没有人能够认定行政不作为违法ꎬ行政不作为违法只能为法院审查后之结果ꎮ本文认为行政不作为涵盖履行不作为义务和不履行作为义务两种ꎮ(一)行政不作为之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会使行政相对人之合法权益㊁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或间接危害ꎮ为了保障依法行政ꎬ创立科学权力制约机制ꎬ必须对行政不作为要素进行分析ꎮ本文认为行政不作为之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方面ꎮ第一ꎬ主体范围ꎮ行政不作为是一种特殊之行政行为ꎮ行政不作为之主体和普通行政行为之主体均为行政主体ꎬ具体有行政机关和法律㊁法规授权之组织ꎮ法律㊁法规授权之组织在行政活动里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ꎬ应当称为行政不作为ꎬ这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承认ꎮ例如ꎬ在 某县中医院诉某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中ꎬ法院在判决里认定邮电局这类国有电信企业沿用以往之行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应当视为行政主体ꎮ邮电局执行十五号文件规定之职权与被审查医疗机构间之法律关系ꎬ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ꎬ而属于特定行政管理关系ꎮ邮政局和中医院由此产生争端引发的ꎬ属于行政诉讼ꎮ行政诉讼中之被告一般为行政机关ꎬ但为了保障相对人之合法权益ꎬ有效监督法律㊁法规授权组织依职权行政ꎬ把它加入行政诉讼当事人范围ꎬ依据行政诉讼法处理它和相对人之纷争ꎮ第二ꎬ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ꎮ一般而言ꎬ行政不作为之主观方面是行政机关和法律㊁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行政不作为时之主观心理态度ꎮ一旦不存在主观上之故意或过失ꎬ就无法成为行政不作为ꎮ此处必须着重强调的是ꎬ在辨别行政不作为之主观状态时不能搬用民法或刑法上的 过错 构成理论ꎮ行政主体作为公权力主体其行为能力比个人强ꎬ它对自身行为之违法性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与识别能力ꎮ不管是故意曲解㊁误解法律规范或对事实认识不清都属于显著之主观过错ꎮ排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ꎬ行政主体一旦不作为ꎬ即表示其实施违法行为是就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可能产生之损害结果ꎬ也就说已经存在过错ꎮ第三ꎬ客观方面ꎮ行政不作为之客观方面指法律㊁法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需要具备之各种客观事实特征ꎮ行政不作为在客观组成要素应包括:行政机关㊁法律法规授权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积极作为之义务ꎻ作为义务可以来自法律㊁法规㊁行政协议㊁行政承诺㊁先行行为规定之行政主体职责ꎻ作为义务的产生不仅可以依申请而产生ꎬ还可以依职权而产生ꎬ因此不能把行政不作为拘束在依相对人的申请ꎮ(二)不履行法定职责之界定学理上ꎬ部分理论将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混淆ꎬ其他理论即使反对此理论ꎬ却仅仅以为将两者混淆是不全面的㊁存在缺陷ꎬ却也没有明确理清到底什么是不履行法定职责ꎮ因此ꎬ接下来本文将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学理上和现实生活上之界定展开简要分析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ꎬ对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较为具体论述ꎮ第一ꎬ«行政诉讼法»中有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之内容ꎮ2014年«行政诉讼法»新修改后ꎬ对于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ꎬ在第二章受案范围中第12条第3㊁6㊁11款ꎬ以及第47条增加了更翔实之内容ꎮ其中第12条有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两种情形之描述ꎬ又指明不履行法定职责之形式包括拒绝履行和不予答复ꎬ并增加对于行政协议之不履行法定职责ꎮ第二ꎬ«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之内容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年«适用行诉解释»)第66条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诉讼时效上之限制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执行行诉解释»)同时废止ꎬ其中第39条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时间的规定同时被取代ꎮ实践中大量不作为诉讼名为不作为诉讼但归根结底都是不履行法定职责ꎬ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和具体化ꎬ要防止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过宽或过窄理解ꎮ本文将结合现实中之执法困境和行政诉讼之典型案例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之几种样态作出分析ꎮ第一ꎬ拖延履行法定职责ꎮ拖延履行体现为行政主体完成依职权提起和接受申请㊁调查核实㊁给予回复等程序性之行为ꎬ但是于法定期限内未对相对人实体性权利义务上发生作用ꎮ拖延履行表现为积极之作为状态ꎬ比较典型的是在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中ꎬ工商局审查商家之申请后ꎬ认定达成要求却没有作出回复ꎬ就是既不果决拒绝ꎬ却又不履行义务之情形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彭某诉某市某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体现出了法院对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惩治之决心ꎮ法院认定某区监察大队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年多中都没有强制执行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之行为ꎬ显然已经超出合理期限ꎮ超过合理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ꎬ也即拖延履行是不履行之一种ꎬ这在实践中已经得到承认并进行惩治ꎮ 沈某㊁蔡某诉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与上个案例相似ꎮ此行政争议里ꎬ当事人确切地表示不同意调解之情形后ꎬ公安机关必须于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ꎮ诉讼中公安机关意识到没有尽快履行职责是违法的ꎬ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7天内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ꎮ而在 张某等五人诉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中ꎬ即使是凶手作案导致刘某直接死亡ꎬ公安分局同样要因其延迟出警㊁没有及时完成保护刘某人身安全之作为义务负担责任ꎮ可见ꎬ对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ꎬ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开始严格之规范ꎮ第二ꎬ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ꎮ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区别于其它不履行法定职责类型之基本特征就是履行职责不充分ꎬ也就是履行职责的态度消极㊁履行职责达成的社会效果与法律规定的要求不符ꎬ未能完成申请人所提出的合法合理之要求预期请求ꎮ不完全履行职责系统研究的相对缺乏是因为它是一种具有特殊隐藏性之违法行为ꎬ以致实践中大部分存在的该种违法行为处于灰色地带ꎬ这样的直接后果是损害了行政相对人之合法权益ꎮ若是只依据有限的作为就认定行政主体已经履行完成法定职责ꎬ却不审查监督履行职责之程度和效果ꎬ就必然会放纵违法行政行为ꎮ 王某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就是对要求行政主体全面履行职责之正面体现ꎮ某市政府按照程序上要求某村委会公开发布相关村务资料ꎬ貌似完成法定职责ꎮ然而因为«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缺乏确切要求和法定期限ꎬ实质就属于没有全面完成法定职责ꎬ这使得王某等村民之村务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ꎮ法院责令某村村委会在规定期限内发布村务信息属于切实保障广大村民知情权㊁保障村务公开之集中体现ꎮ第三ꎬ拒绝履行法定职责ꎮ关于拒绝行为是否成立行政不作为在学界有较大争论ꎬ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将其明确为不履行法定指责的情形ꎮ在讨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时ꎬ我们应当首先对拒绝行为进行定性ꎮ首先ꎬ行政主体拒绝相对人之请求时ꎬ相对人之要求无法实现ꎬ因此一定要完善㊁系统之帮助ꎮ依法将行政主体拒绝履行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ꎬ就可以适用履行判决ꎬ来保障相对人权益ꎮ反过来ꎬ若是不将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ꎬ那么针对违法拒绝履行行为ꎬ法院仅可以适用撤销判决ꎬ这样结果是会造成二次诉讼㊁循环诉讼ꎬ行政诉讼之目的将很难实现ꎮ其次ꎬ把否定性拒绝履行之行为认定成不作为符合大势所趋ꎮ大多国家从行政诉讼救济之目的出发承认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之性质是不履行法定职责ꎮ就英美法系国家来说ꎬ有关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之行为ꎬ法院可以依申请向行政主体颁布执行令或强制性禁止令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ꎬ却不将其看作行政作为之一种采用调卷令做出撤销判决ꎮ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1项规定ꎬ原告有权提出课以义务之诉ꎬ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被告行政主体作出特定被拒绝和没有答复之具体行政行为ꎻ第113条第5项规定ꎬ行政主体 拒绝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申请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答复是违法ꎬ原告权利由此遭到损害的ꎬ法院因此判决行政主体作出履行被申请行政行为之义务ꎮ符合其他条件下ꎬ法院也可以判决行政主体有义务依照判决对原告答复处理 ꎮ日本也有类似规定ꎮ第四ꎬ相互推诿法定职责ꎮ多个行政主体之间针对行政相对人申请或者行政主体依职权应当履行之法定职责相互推脱之行为即为相互推诿法定职责ꎮ把相互推诿界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是 十大行政不作为案例 中体现的ꎮ 张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㊁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中ꎬ起先张某就市社保局㊁市社保基金中心单独起诉ꎬ因它们各自回复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ꎮ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它们在社保管理上相关职责ꎮ因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ꎬ在职权划分模糊之情形里行政机关之间必须积极沟通交流ꎬ配合商议处理ꎬ绝对不能互相推诿或与相对人 躲猫猫 ꎮ在它们相互推诿均不承认具有法定职责时ꎬ可把它们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ꎮ之后通过庭审举证㊁质证和辩论ꎬ最后明确被告ꎮ为确保判决之履行ꎬ法院在判决时直接确定不履行判决之法定后果ꎮ综合上述分析ꎬ本文观点是:行政主体对应当并有能力履行之法定职责ꎬ从收到当事人要求履行申请之日起超过法定六十日期限或合理期限拖延履行㊁拒绝履行㊁不完全履行㊁相互推诿之行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ꎮ㊀㊀四㊁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在同一范畴㊀㊀在相当久之一段时间中ꎬ大多行政法专著和期刊文章都将行政不作为㊁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同ꎬ理论上将它们之混同更是导致实践中将两类差别显著之行为作为同等理论来看待之现象ꎮ而它们在概念㊁构成㊁义务来源㊁具体形态㊁与违法性之关系等领域均存在不同ꎮ法治政府建设之推进要求将两个概念进行准确界定ꎬ清晰划分不作为同不履行法定职责之界限ꎮ不作为是外在之壳ꎬ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内核ꎬ两者绝对不能混淆ꎮ本文认为有效界定两者之关系对行政相对人之正当权益ꎬ高效规制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是十分紧迫的ꎮ(一)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之区别针对违法性来说ꎬ行政不作为涵盖合法和违法行政不作为ꎬ而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违法那部分行政不作为ꎬ两者在违法之行政不作为方面存在交叉ꎮ行政不作为分为抽象行政㊁具体行政不作为或者合法行政㊁违法行政不作为ꎮ行政不作为通过行为之状态㊁表现形式为基础ꎬ主要属于行政法方面之学术观点ꎮ但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多属于诉讼法和法院司法实务中之观点和称谓ꎮ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ꎬ概念不同ꎮ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依相对人之申请或依职权在有法定作为义务或先行行为㊁行政协议㊁行政承诺产生之作为义务是有能力为而在程序上㊁实体上均不为或程序上为㊁实体上不为ꎬ可能侵犯公共与个人利益之合法或违法行为ꎮ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负担法定职责之行政主体在履行其法定职责中ꎬ针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却相互推诿㊁拒绝履行㊁拖延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之行为ꎮ第二ꎬ义务来源不同ꎮ法律法规㊁自治㊁单行条例和规章㊁先行行为㊁行政协议与行政承诺均是行政不作为之义务来源ꎮ而行政主体之法定职责中并没有涵盖先行行为和行政合同㊁行政承诺ꎮ第三ꎬ形态不同ꎮ具体㊁抽象行政不作为都是行政不作为ꎮ而抽象行政不作为在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中并不具有可诉性ꎬ故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包括抽象行政不作为ꎮ第四ꎬ与违法性的关系不同ꎮ违法之行政不作为需要满足四个要素:行政主体针对可能发生之损害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ꎻ行政主体存在能力阻止损害发生ꎻ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之行为产生期待可能性ꎻ被损害之合法权益有重大性ꎮ例如:法律㊁法规对举行听证会都有具体规定ꎬ除法律规定以外行政主体具有不再征收其他费用的义务ꎬ这就是行政主体应当履行之行政不作为义务ꎮ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拖延履行㊁不完全履行㊁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和相互推诿四种形态都属于不履行作为义务之行为ꎮ不作为不会一定违法ꎬ但是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定违法ꎮ第五ꎬ有关程序性和实体性之标准不同ꎮ行政不作为表现为在 未作出特定之形式㊁实体行为或未实现特定之形式㊁实体行为 ꎮ例如交警在执勤时发现路边有人斗殴情节恶劣ꎬ没有不主动制止和通知公安局ꎮ即使打架斗殴类案件不是交通警察之职责范围ꎬ但交警身为人民警察的一种也有义务开展紧急处理并马上联系具体负责机关ꎬ一旦放任不管就会构成行政不作为ꎮ为了更清晰地罗列二者区别ꎬ本文将二者区别列出(如表2)ꎬ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汇总ꎮ表2㊀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区别㊀㊀㊀㊀区别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概念来源学理概念实务届的概念义务来源宪法㊁法律㊁行政法规㊁地方性法规㊁规章㊁行政合同㊁先行行为㊁宪法㊁法律㊁行政法规㊁地方性法规㊁规章启动方式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依申请具体形态具体行政行为㊁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违法性的关系合法性和违法性违法性判决方式判决驳回起诉㊁履行判决㊁确认判决履行判决㊁确认判决类别实体性和程序性实体性㊀㊀(二)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使用上之意见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概念来源㊁启动方式㊁具体形态㊁与违法性的关系㊁类别等方面存在着或多或少之差别ꎮ不作为与行为违法性判断是两个有很大差别之问题ꎬ不能将不作为与违法性直接关联ꎻ而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核心为是否具有法定职责以及是否构成不履行ꎬ此时存在违法性判断问题ꎮ行政不作为对立于行政作为ꎬ都仅仅属于行政行为之外在形态ꎮ而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从法律状态层次展开划分ꎮ从根本上说ꎬ不作为㊁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根据不同层次上划分之理论ꎬ属于两类有差异之定义ꎬ无法混用㊁等同ꎮ行政不作为的范围都要比不履行法定职责要广ꎬ然实务中经常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案件被冠以行政不作为之名头ꎬ但审查范围要比行政不作为窄得多ꎮ学理方面将两者进行辨别可以扩大不履行法定职责之受案范围之依据ꎬ更好地维护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合法权益ꎮ因此ꎬ本文认为在今后使用中ꎬ实务界对案由之认定中可以继续使用本文所认定之行政不作为ꎬ但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只是职权审查内容之一ꎬ即作为行政不作为之一部分行使ꎮ从2014年«行政诉讼法»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之修订来看ꎬ立法者兼顾了学术界提出的各种理论学说ꎬ又回应了行政审判实践的实际需求ꎮ但对于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之关系却没有进一步明晰ꎬ对于二者被等同之情形也没有明确区分ꎮ作为学界一段公案ꎬ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扑朔迷离的关系着实让人头疼ꎬ因此这方面的讨论和明辨还是具有相当的意义ꎮ本文对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关系界定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ꎬ在前人论述的基础上ꎬ本文试图抛开单纯的理论论证ꎬ而采用典型案例分析的方式来分析各种学说的合理性并尝试提出新的使用ꎮ参考文献:[1]朱新力.论行政不作为违法[J].法学研究ꎬ1998ꎬ(2). [2]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1999:166.[责任编辑:郑㊀男]。

行政不作为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行政不作为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行政不作为若干疑难问题辨析王喜珍【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年(卷),期】2007(000)001【摘要】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中处于较为薄弱的地位,导致实践中的认识也是比较混乱.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在学术界认识还不一致,其实从法理上看,行政不作为不包括履行不作为义务"行为",它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对于明示拒绝行为来说,行政主体已在程序上"作为"了,虽然在实体内容上的表现为"拒绝",但它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之一,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因为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的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履行的;不充分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违法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采用更为隐蔽的手段消极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仅凭有限的作为而认定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样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来提示它的违法本质;不作为行政行为是与行为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应的概念,行政不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总页数】3页(P75-77)【作者】王喜珍【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相关文献】1.串通投标罪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J], 孙国祥2.《物质结构与性质》复习中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J], 严业安3.《化学反应原理》复习中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J], 严业安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J], 刘根娣5.立功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J], 阮能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不按法定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

不按法定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

不按法定履⾏⾏政职责与⾏政不作为的区别在很多时候我们会被两种情况所⼲扰,⼀种是不按法定履⾏⾏政职责⼀种实⾏政不作为,这两种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有⼀定的区别不能混为⼀谈,下⾯就有店铺⼩编来为⼤家解释⼀下相关知识吧想,王希望能够帮助到⼤家!两者的区别⾏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政违法⾏为。

有观点认为⾏政不作为就是⾏政主体不履⾏法定职责的⾏为,这种观点⽐较符合现⾏⾏政诉讼法的规定,⾏政不作为与不履⾏法定职责有⼀定的联系,但两者根本不是⼀个概念,⾏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于不履⾏法定职责,如果依照现⾏法律规定,势必有相当⼀部分⾏政主体不履⾏法定职责以外的⾏政义务侵犯⾏政相对⼈的合法权益⽽⽆法得到司法救济,如⾏政主体不履⾏⾏政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其对⾏政相对⼈的承诺等。

⽆论从不履⾏法定职责与⾏政不作为的内涵还是外延来看,⼆者都有很⼤的区别。

不履⾏法定职责是指⾏政主体负有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履⾏⽽明⽰拒绝履⾏或不予答复的⾏为。

实际上⾏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也仅仅是不履⾏法定职责,⽽没有对⾏政不作为做出规定。

⾏政不作为则是指⾏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政义务,有能⼒履⾏⽽在程序上未予履⾏或拖延履⾏的的⾏为。

⾏政主体所承担的⾏政义务既包含法定义务,或者说法定职责,也包含了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政义务,⾏政主体的⾏政义务主要有以下⼏类:1、法定⾏政义务。

2、规章以下规范性⽂件为⾏政主体设定的义务。

3、⾏政主体⾃⼰设定的⾏政义务,主要形式为⾏政承诺。

4、⾏政主体与⾏政相对⼈在⾏政合同中约定⾃愿承担的⾏政义务。

5、基于⾏政主体的⾃⾝⾏为所派⽣的⾏政义务,众所周知,⾏政机关是依法成⽴的,它对外代表国家⾏使⾏政职权,并且⾏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政机关必须服从上级⾏政机关的领导,因此,上级⾏政机关的规范性⽂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政机关设定的⾏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如果下级⾏政机关不履⾏或拖延履⾏,应当允许⾏政相对⼈请求司法救济,这既保护了⾏政相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从外部监督下级⾏政机关服从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保障政令畅通。

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

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

日期:•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素•行政不作为的认定标准•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不作为的案例分析目录01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的类型拒绝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无故拖延履行职责,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拖延履行职责不当履行职责02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素行政主体职责关系行政主体要素职责规定行政主体的职责必须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职责履行行政主体必须积极、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求或投诉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

行政职责要素行政不作为存在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的客观要件要素行政不作为的主观要件要素故意或过失行政主体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即明知自己的不作为行为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损失或风险,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责任能力行政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的不作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03行政不作为的认定标准职责权限依据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超越权限范围的行为将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构成行政不作为。

客观事实依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履行职责,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不得随意作为,否则将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的认定依据行政不作为的认定程序030201行政不作为的认定标准的具体化消极不作为积极不作为程序违法实体违法04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行政赔偿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行政不作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监察机关监督审计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监察机关负责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行政不作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活动,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审计和纠正。

行政不作为案件中“法定职责”的含义.doc

行政不作为案件中“法定职责”的含义.doc

行政不作为案件中“法定职责”的含义-最近,以行政机关不作为告上法庭的案件多了起来。

行政不作为指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

就笔者观察,此类案件比其他“作为”的行政案件更易使人产生误解,其原因在于,人们对“法定职责”的认识比较模糊。

在不作为的案件中,“法定职责”的存在是前提,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定职责”有四方面的含义:第一,“法定职责”指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该机关的职责。

如果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就不能说该项职责是“法定职责”。

如某公民诉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但原告对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公安分局没有重新鉴定,于是该公民就以公安分局不作为为由,将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但重新鉴定是否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要从法律上找根据。

由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认为重新鉴定是法定职责的说法于法无据,因此,公安机关没有重新鉴定并不构成“不作为”。

当然,笔者认为应对“法定职责”中的“法定”两字作广义解释,即不仅仅包括法律、法规规定,还应该包括规章规定,甚至包括法规、规章性文件的规定。

例如,某公民诉某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法院认定某公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的是公安部?87?公发25号《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样解释法定职责,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二,“法定职责”应该是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这一点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得很清楚。

能够诉诸人民法院的不作为,指的应当是未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当然,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关于: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之起诉的规定,是稍宽泛一些的规定,也是例外性的规定。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_曹福春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_曹福春

收稿日期:2007-12-21作者简介:曹福春(1972—),男,吉林图们人,延边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讲师。

 2008年2月第41卷第1期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Yanbi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 F eb .2008V ol .41 No .1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曹福春1,刘鹤2(1.延边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吉林延吉133002;2.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山东济南250014)[摘要]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相同的行为对待,但是两者在含义、性质、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只有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精确分析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外延、内涵、性质以及它们的构成,并加以区别对待,才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构成[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311(2008)01—0073—04 长期以来,许多的法学教科书及理论文章在论及行政不作为及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将两者等同。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方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

[1]有的学者将行政不作为界定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2]由于在理论上未能将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分开,导致在实践中普遍将两种本不相同的行政行为当做相同的行为来对待。

但是,这两种行为在性质、构成及涉及范围上都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救济方式却不尽相同。

[3]鉴于此,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区分开来是很有必要的。

一、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将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区分开来,对两者的科学、准确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不作为分析

行政不作为分析

行政不作为分析[摘要]近年,国内的行政不作为案例颇受关注,探究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及对策,具有现实意义。

文章在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以两个案例为例,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分析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并从制度、公务员和社会环境三个层面提出遏制行政不作为的措施。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案例;成因;对策[近年,国内的行政不作为案例日益增多,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界定并分析其成因及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国内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有代表性的是:1.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方式。

〔1〕2.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2〕3.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负有某种法定行政义务,应当履行并且有可能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3〕二、行政不作为案例分析(一)案例I1.案例介绍。

河南省虞城县张福林2000年上半年从单位辞职后多次向县卫生局申请开办私人诊所,该局口头答复张福林因其拟开设诊所距某乡卫生院较近,该院向该局反映将对其业务产生影响,要张福林等待协调。

2000年底,张福林因县卫生局拒不作出答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该院作出判决:被告虞城县卫生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要求开办私人诊所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2.案例分析。

公务员的客观责任包括:“公共行政人员要为他们的下属的行为负责。

……要对公民负责,洞察、理解和权衡他们的喜好、要求和其他利益。

” 〔5〕虞城县卫生局的客观责任主要是“为他们的下属的行为负责”并维护公共利益。

张福林的要求与当地乡卫生院的利益相冲突;如果张福林开设诊所后因监管不严而在开展业务时采用假药,将给当地民众造成极大危害。

虞城县卫生局必须在这些利益之间作出抉择,其未能及时进行抉择导致了行政不作为的发生。

(二)案例II1.案例介绍。

云南省A乡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主要依靠一个与河流相通的水库,2010年西南大旱期间,水库几乎干涸,但当地河流径流量很大,当地政府却未下令将河水引入水库,仅仅命令:为了保障人畜用水,严禁将水库水用于灌溉农田。

如何判断不作为是否成立

如何判断不作为是否成立

如何判断不作为是否成立行政不作为是公民讨厌的一种行为,行政不作为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而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不作为检察力度是比较大的,公民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那么怎样判断不作为是否成立?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判断不作为是否成立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

此定义主要有以下: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

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

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

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通过对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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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12-21作者简介:曹福春(1972—),男,吉林图们人,延边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讲师。

 2008年2月第41卷第1期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Yanbi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 F eb .2008V ol .41 No .1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曹福春1,刘鹤2(1.延边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吉林延吉133002;2.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山东济南250014)[摘要]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相同的行为对待,但是两者在含义、性质、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只有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精确分析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外延、内涵、性质以及它们的构成,并加以区别对待,才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构成[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311(2008)01—0073—04 长期以来,许多的法学教科书及理论文章在论及行政不作为及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将两者等同。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方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

[1]有的学者将行政不作为界定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2]由于在理论上未能将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分开,导致在实践中普遍将两种本不相同的行政行为当做相同的行为来对待。

但是,这两种行为在性质、构成及涉及范围上都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救济方式却不尽相同。

[3]鉴于此,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区分开来是很有必要的。

一、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将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区分开来,对两者的科学、准确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从当前的行政行为理论来看,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行为相对应而存在的一个学理概念,因此,对于“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我们很难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到权威的解释,而且在理论界也是各抒己见,没有形成共识。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既包括形式不作为,也包括内容上的不作为。

他们指出:“拒绝的言行是一种形式上有所为,但其反映的内容则是`不为',实质上仍是不作为”,意思是指程序上的拒绝形式的“为”,实体上可能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4]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拒绝行为虽然在内容上是`不为',而且从实体上也有可能是不真正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就行为的形式而言却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形式,应该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同时还指出,主要应该从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来认定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

[5]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而作为就是指行为主体积极地发生作用的方式,那么不作为就是指消极的、维持原有状态的行为方式。

因此,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一种从形式上被人所感知的、“维持现有法律状态不变”[6]的一种行政行为。

所谓从形式上感知就是指人们可以不通过了解内容就能知道结果,从形式上感知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已经积极做出了或者完成了一系列动作,这一系列动作是可以由相对人从直观上感知的。

比如,某公民向工商机关申请办营业执照,工商机关对申请的答复或不予答复,无论内容是肯定或否定,都是从形式上可以感知的。

维持现有法律状态不变意指维持了原来的权利义务,没有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

(二)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关于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一章的第11条第四、五、六款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做出了列举,但也没有对·73·DOI :10.16154/j .cn ki .cn22-1025/c .2008.01.021其明确界定。

在理论界,有的学者将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同于行政不作为,有的学者虽然不赞同这种观点,但只是认为将行政不作为等同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全面,存在缺陷,也没有明确界定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

那么,究竟何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呢?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行政主体的义务不属于法定职责。

由此可见,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中,对于已经接受对方申请,要求其履行职权范围相一致的法定职责而明示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亦即通常所说的程序上的“作为”,实体上的“不为”。

因此,行政主体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决定了相对人是否被授予权利或被设定义务。

二、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分析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确实存在一定的交叉,行政不作为可能最终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但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将两者等同,那么势必有相当一部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行政义务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如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等。

首先,从外延来看,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在程序上即未予以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

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行政义务既包含法定义务,或者说法定职责,也包含了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行政义务。

[7]比如,某人民政府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向该镇中心路两旁的住户下达了拆迁通知。

通知规定,在3个月内所有的拆迁户都要拆迁完毕,并翻建成3层楼房,逾期不拆迁予以强制拆迁,有关手续将在房屋建成后予以办理。

这时,拆迁户王某按照规定拆迁并在建成楼房后找到某镇人民政府,要求办理土地使用申报手续,某镇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未予以办理申报手续,也没有答复,这种行为就是基于某镇人民政府先前承诺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不作为,而非不履行法定职责。

由此可见,行政义务的外延远大于法定职责的外延。

其次,从内涵来看,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于应履行的行政义务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履行的义务不予答复或者拖延答复,表现为在程序上“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程序行为或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8]比如,交警看到有人打架斗殴,既不主动制止,也不通知有关的机构,虽然处理治安案件不属于交警的法定职责,但作为人民警察其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先期处理或及时通知有关机关,而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即构成不作为。

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明示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表现为行政主体已经履行了受理、审查、答复等一系列行政程序,是积极的作为状态,但却没有施加影响于相对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例如,在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案件中,行政主体经审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条件却做出了明确的不予颁发的决定,或者不作任何答复,即不明确拒绝,也不给予颁发。

再次,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性质也不同。

一般说来,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那么,行政不作为都属于不合法行为吗?《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三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在这里,“逾期不通知”则是“许可”,就是不作为的行政许可行为,[9]这种不作为显然不是违法的行为。

再者,还有某些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导致的行政不作为也不能视为违法,如某交警在值勤时突发心脏病而不能指挥交通,这种不作为显然不可视为违法。

最后,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明示拒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是完全相同的。

行政不作为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做出任何行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只是维持了现有状态。

明示拒绝行为由于行政主体做出了拒绝的答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的影响,它从实体上否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以明示拒绝行为是一种“否定性”的行政作为。

综上可以得出这样的分析结论,行政不作为应是趋向行政法上的学术概念,以行政行为的形态、表现形式为标准而与行政作为相区分的。

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是行政诉讼法或者说是行政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概念,“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74·为”,[10]是行政作为的一种否定性的具体表现形式。

三、行政不作为的构成(一)作为义务是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我们知道,无论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不作为都是首先以一种“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存在着“被期待的行为(作为)”,即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时,那么也就无所谓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

因此,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必须以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条件,无作为义务的存在则无行政不作为。

所谓作为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应做出一定行政行为的义务。

这里的作为义务是具有特定含义的义务,不同于一般的义务,如道德上的义务。

首先,这种作为义务具有行政法律的属性,是行政主体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其次,这种义务具有“作为”性,即依法应该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对该应“行为”义务的违反,即应作为而不作,才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法定行政义务,这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所设定的作为义务;(2)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义务;(3)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行政义务,主要形式为行政承诺;(4)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5)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基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主体则派生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的义务。

(二)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且其行为后果也是由委托者承担的,所以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离不开其工作人员,它们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要由行政主体承担,所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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