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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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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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唯⼀归责原则⼀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由多元性的归责原则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
该体系是由民事责任的不同归责原则组成并按照⼀定逻辑关系构建的系统结构。
⼀般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三种归责原则组成: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归结根据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最主要、最普遍的归责原则,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主要的、主导的地位。
它可以⼴泛地适⽤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般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特定情况下实⾏过错推定:即在某些特定的民事责任中,为了保护被害⼈,法律推定侵害⼈实施侵害⾏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中,不以⾏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要⾏为⼈实施民事违法⾏为、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在实⾏⽆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对他⼈造成的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次要的、辅助的地位。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不能适⽤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的例外性的归责原则。
其⽬的在于由当事⼈分担损害后果,以实现当事⼈之间的利益平衡。
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主观⽅⾯都有故意或过失。
绝⼤多数经济犯罪主观上都有故意,且⼤多具有谋取⾮法经济利益的⽬的,极少数经济犯罪主观上有过失。
经济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是其构成经济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
若⾏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可能构成犯罪,也就当然不可能构成经济犯罪。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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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侵权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计划授课学时:4学 时)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 和特征;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及侵权损 害的赔偿。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 1.概述 . 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 侵权行为 , 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特征 . (1)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 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财产权和人身 ) 权; ( 3)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 是 ) 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3.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明显区别 . 4.侵权行为的分类 .
第三十一章违约的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计划授课学时:2学 时)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违约民事责任的 概念、特征;掌握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构 成要件及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节违约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约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约民事责任, 违约民事责任 ,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1.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2.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区别。 第二节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违约行为 它指不履行合或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事 表现为: 实。表现为: l.不履行 . 2、逾期履行 、 3.不适当履行 . 4.受领迟延 .
3.紧急避险 , 指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 . 紧急避险, 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 在紧急状态下不得已而 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 民法通则》 规定: 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由引起险情发生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 引起的, 引起的 ,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的 ,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4.不可抗力 , 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 . 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即不能预见、 即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民法通则》 规定: 况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 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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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归责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二、归责原则概述1. 定义归责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2. 归责原则的意义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过错认定《民法典》第180条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1. 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 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3.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公平责任原则1. 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
2. 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等。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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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性制裁方式. 在这一类制裁方式中,主要有两种形式, 即收缴和罚款.
(1) 收缴,即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
所得.它是指人民法院将违法行为人进行非法活动 的财物和因非法活动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如收 缴制造伪劣商品的工具和设备,收缴因欺诈他人而 获得的财产.
(2)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不法行为人
第七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必须承担的制裁 性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 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在该条的第二款又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 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确立起 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每个人都自觉地履行 自己的义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就能得到保证. 反之,如果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自己所负 担的义务,就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违反 其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就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有财产损失 四,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节 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三种,即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违约补 救措施.
第三十二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他人 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时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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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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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实在中有相关的条⽂进⾏规定,主要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现在就详细的介绍⼀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为⼈的民事责任,⼀般不因⾏为⼈的故意或过失⽽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为民事主体的⾏为确⽴了标准,它要求⾏为⼈要尽到对他⼈的谨慎和注意,努⼒避免损害后果发⽣,即要做个“谨慎⼈”。
过错责任原则适⽤于⼀般侵权⾏为。
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在主张加害⼈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对损害的发⽣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
由于过错本⾝是⼀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们知识⽔平的不断变化⽽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平和知识⽔平的限制,很难确定⾏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些特殊领域,要探究⾏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的合法权益,相应⽽⽣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法——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或受害⼈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为⼈只有在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举证责任倒置来完成的。
显然,适⽤过错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张⾏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应由被告(⾏为⼈)就⾃⼰⽆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毫⽆疑问,更有利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二)模拟题
![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二)模拟题](https://img.taocdn.com/s3/m/48227903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12.png)
民法-民事责任(二)(总分: 100.00,做题时间: 90 分钟)一、 {{B}}选择题{{/B}}(总题数: 30,分数: 30.00)1.关于民事责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A.民事责任都表现为财产责任B.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伤害相适应C.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D.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分数: 1.00)A. √B.C.D.解析: [解析] 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
2.民法上区分故意和过失,对所承担责任轻重的影响是______A.决定责任的轻重B.对责任的轻重毫无影响C.普通情况下对责任的轻重有影响,只在特殊情况下无影响D.普通情况下不影响责任的轻重,只在混合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下才影响(分数: 1.00)A.B.C. √D.解析: [解析] 普通情况下过错责任要比过失责任重,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无过错责任就是不以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的责任形态。
3.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归责原则为______A.过错推定原则B.过错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公平原则(分数: 1.00)A.B. √C.D.解析: [解析] 《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客车司机甲驾车经过一山路时,遇到山体滑坡,造成一些乘客的身体和财产伤害。
甲对乘客所遭受的损害______A.承担赔偿责任B.不承担民事责任C.承担部份民事责任D.对人身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对财产伤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分数: 1.00)A.B. √C.D.解析: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 29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伤害的,不承担责任。
5.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如果险情是由人为的原因引起的______A.由紧急避险人承担民事责任B.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C.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D.由紧急避险人和引起险情的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分数: 1.00)A.B.C. √D.解析: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 31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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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对他⼈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时,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是有归责原则的,归责原则影响到侵权责任的认定,那么,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1、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的归责原则。
2、⽆过错原则在适⽤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以保护受害⽅利益或难以保护受害⽅利益的情况下产⽣的,都是为了更⽅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
⼆、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的区别:1、适⽤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就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这⼀原则时,对⽅就⾃⼰⽆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造成的,⾃⼰就可免责。
⽽适⽤⽆过错,不考虑⾏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为⼈承担责任,⾏为⼈不得以⾃⼰⽆过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造成的,违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
如在⽆偿的民事⾏为中,⼀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及轻重没有影响。
⽆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然不存在责任的⼤⼩及轻重。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
⽽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定采⽤。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规定:⾏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考研试题卷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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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试题卷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身份权C. 行政权D. 知识产权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而行政权不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它属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2. 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A. 主体B. 客体C. 内容D. 时间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时间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和生效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其构成要素。
3. 以下哪种情况构成无因管理?A. 甲将乙的遗失物返还给乙B. 甲为乙垫付了乙应支付的物业费C. 甲将乙的货物卖给了第三方D. 甲将乙的货物无偿保管答案:B解析: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选项B中甲为乙垫付物业费,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二、多项选择题4. 以下哪些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A. 甲委托乙代为购买办公用品B. 甲委托乙代为参加朋友婚礼C. 甲委托乙代为签订合同D. 甲委托乙代为投票答案:A、C解析: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A和C中的行为均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而选项B 和D中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构成代理。
5. 以下哪些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A.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反悔B.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C. 赠与合同中未约定赠与时间D. 赠与人发现受赠人有欺诈行为答案:A、B、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发现受赠人有欺诈行为时,也可以撤销赠与。
选项C中未约定赠与时间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因此不构成撤销的理由。
三、简答题6. 简述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答案:善意取得是指在动产或不动产的交易中,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权处分该财产的出让人处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和原则浅析谢国成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和原则浅析谢国成](https://img.taocdn.com/s3/m/a8e04aae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41.png)
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和原则浅析国成律师摘要:民事责任基于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而产生,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分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为了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不法行为人,维护社会经济的良好秩序,就必须正确、准确地运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和原则。
文章着重阐述在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下的承当责任方式及其适用。
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的是当损害发生时应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的问题,而承当民事责任的原则解决的是当损害发生时应由谁承当责任的问题。
承当民事责任的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例外,同时考虑免责条件。
关键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责任方式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当的民事法律后果。
由此可知,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容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
没有民事义务,自然也就不会发生民事责任。
没有民事责任,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就不能得到实现,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实现。
因而,民事责任制度对预防民事行为的发生,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责任基于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而产生,而在民事行为的畴中,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之分。
二者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侵权行为一般侵犯的是绝对权,即依法律或者其他公共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而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即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权利。
正是由于这两种民事行为的区别,所以在民法上表现为两种民事责任制度的分立: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就是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将民事责任作了这两种根本的分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而依法承当的法律后果;侵权的民事责任则是指民事主体因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等权利而依法承当的法律后果。
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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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孟凡鹏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与功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它在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1、民法中的归责原则体现并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规则的根据和标准,它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具体体现、贯彻民法的平等、公平、保护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归责原则决定侵权民事行为的分类,如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而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公平等责任原则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3、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则不要求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在。
4、归责原则决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如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纠纷等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诉讼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5、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决定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的依据,只有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才能正确确定行为是否应该免责还是应该减轻责任、承担责任,才能正确确立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等等。
由于民事行为的复杂性和决定归则的法律价值标准不同,有必要确立多项归责原则,这些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就是归责原则体系,它反映了一国民法归责的全貌。
二、两种主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大类:第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不履行其它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其中第三类民事责任具体又包括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无因管理中受益人不偿付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等。
民法通则第106条_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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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维山与云南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纠纷案的复函》(1998年11月28日〔1998〕民他字第21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马维山与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意见,即邮政企业遗失邮件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有偿服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邮政企业遗失邮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邮电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本案遗失邮件为非保价邮件,故应减轻邮电企业赔偿责任。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1988年4月25日)3.治安案件当事人对赔偿裁决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治安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的,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8年3月25日)答: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应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对公安机关的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对公安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对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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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
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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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飞 圃 鞍 山市铁 东 区人 民法院 , (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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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
的立法 , 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 主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与功 要确立多项归责原 则 ,这些归责原则所 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就是 要 采纳 了过 错 责任 原 则和 严格 责 任原 能 则 。我 国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在民事责 归责原则体系 ,它反映了一国民法归责 约 责任 的一般归责原则 。如我国 《 合同 任 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 的全 貌 。 法》第 17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0 “ 基本准则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解决 的是 同义务 或 者履 行 合同 义务 不符 合约 定 二 、 种 主要 民 事 责任 的 归 责原 则 两 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 ,它在 民 应当承担继续 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和 民事责任 即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 民 的 , 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民法中的归责原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以得知严 则体现 并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 民事 事主体因违反合同 、不履行其他义务 或 格 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 侵权行 为规则的根据和标准 ,它受 民法 者侵 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 当 迫的民 事法律后果。民 事义务是民事 过 错 ,只要其不履行合 同债务给对 方当 基本原则的指导 , 具体体 现、 贯彻 民法的 承 事人造成 了伤 害, 就应 当承担 合同责任。 平等、 公平 、 保护 合法权益等基 本原则 ; 责任的 前提与基础 ,根据不履行 民事义 严 格责任原 则意味着在 违约发 生以后 , 归责原则 决定侵权 民事行为 的分类 , 如 务的表现形式 ,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 以 第一 , 违反合 同的 民事责任 即 非违约 方只 需证 明违约方 的行 为已经构 过错 责任 原则 适 用于 一般 侵权 民事责 下三大类 : 第二 , 侵权的 民事责任 ; 第三 , 成违约 ,而不 必证明违约 方主观上 出于 任, 而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 错、 公平等 违约 责任 ; 第一 , 严 不履 行其它 民事义务的 民事 责任 。每一 故意或过失。其 具有 一下 特点 : 责任原则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的确 定 格责任 的成立 以债务不履 行以及该行为 和承担 ;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 的构 类民事责任都具有与之相对应的 归责原 与违约后 果之间 具有因果关 系为要件 , 成要件 ,如过错责任 以及过错推定 责任 则来 确定与 追 究 民事 责任 的 归属 与 承 而并不是以债务 人的过错 为要件 。因此 要求行为人 主观上有过错是承坦 责任 的 担。以上 三种 民事责任 的归 责原 则构 成 在严格责任 下 ,债权 人没 有对债务 人有 必 要 条 件 , 无 过 错 责 任 、 平 责任 则 不 了我国民法中 的归责原则体 系。由于第 而 公 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 ,而债务人以自 要求这一主观要件 的存在 ;归责原 则决 三类民事责任 的纷繁复杂 ,第三类民事 己主观 上无过错并 不能阻碍 责任归 加。 定当事人举 证责{ 分担 ,如 我国法律 责任 的归责原则与第一类 、第二类民事 壬的 第二 ,严格责任 虽不 以债务人 的过 错为 对 医 疗 事故 纠纷 等 适 用过 错 推 定 责任 原 责任 的归责原 则相重复 ,因而本 文舍去 承担责任的要件 , 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 则, 在诉讼 上适 用举证责任倒置 , 由行为 第三类而介绍 第一 、第 二类民事责任的 方面 ,它最大限度地容纳7f T为人的 人举证证明过错 的不 存在 ;民法中的归 归责原则。 过错 , 其中也包括了无过错 的情况 ; 另~ ( ) 一 违约 责任 归 责原 则 责 原则决定免 责还是承担 责任 的依据 , 它虽然不 考虑债务人 的过错 , 但并 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 同 方面 , 只有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 ,才能正确确 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 。如果因债权人 定 行为 是否 应该 免 责还 是应 该 减轻 责 债务肘所应承担的赔偿 损害 、支付违约 任、 承担责任 , 才能正确确立损害赔偿的 金等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 同当 的原 因导致合 同不履行 ,则往往成为债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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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1-10关键词: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规则内容提要: 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上,必须首先对“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归责与免责事由这两对范畴的基本关系进行厘定。
这是正确认识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前提。
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行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是一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仍属于过错责任,而其他补充性归责标准不能构成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需要依据过错推定规则才能确定,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代表了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民事责任产生于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如何配置与归结民事责任是民事立法与司法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
[1]所以,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是民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与配置,体现着民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可以说,归责原则始终是体现当代民法精神并代表当代民法发展方向的一条主线。
在民事责任的归结上,罗马法时代即初步形成的一元化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代出现了分化并演变出多元主义的归责体系。
对此,有学者指出:“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一元主义向多元主义发展的过程。
19世纪是一元主义盛行的时代,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这种体制的创立者和典范。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则进入了多元主义的时代。
”[2]当代各国民法归责原则理论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归责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主要体现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多元主义占据了民法理论的主导地位,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被大部分或主流学者确认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与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而且过错责任原则以外的归责原则被认为是代表了现代民法归责原则的最新发展。
[3]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学界众说不一,争议颇大,但以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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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呢?从理论上来说,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是怎么表现的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
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来完成的。
显然,适用过错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张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应由被告(行为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毫无疑问,更有利保
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121、125、126条关于职务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工作场所致人损害就是采用过错推定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事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如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几类特殊的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侵权领域产生的,但随着契约、贸易关系的增多和发展,适用最广泛的还是在合同违约责任的领域。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具实际情况由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
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情况。
这种情形,谈不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性,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这种损害并非出自特殊的法律规定事实亦不能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如受害人无端遭受损失而又得不到任何补偿,未免有失公平。
因此,侵权理论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又产生了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