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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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信托卷:证券业务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65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信托公司房地产㊁证券等敏感类业务风险,防止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信托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等有关法规从事房地产业务㊂

(一)严禁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㊁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㊂申请信托公司贷款(包括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㊁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的间接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㊂

(二)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㊂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㊁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㊂(三)应充分认识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审慎发放此类贷款㊂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所购土地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㊂

(四)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贷款㊁房地产投资等房地产业务应高度重视风险控制㊂要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审批标准㊁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政策,并加大执行力度;进行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㊁财务状况㊁信用状况㊁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㊁ 四证”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业务的合法性㊁合规性和可行性;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㊁合法㊁有效;密切监控贷款及投资情况,加强项目管理㊂

二㊁信托公司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7〕1号)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等规定,合规㊁审慎开展证券投资业务㊂在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循组合投资㊁分散风险的原则,必须事前在信托文件中制订投资范围㊁投资比例㊁投资策略㊁投资程序及相应的投资权限,确立风险止损点,并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管理期间如改变投资策略及相关内容时,是否需征得委托人㊁受益人同意以及向委托人㊁受益人的报告方式㊂

信托公司要严格控制仓位,实时监控净值及敞口风险,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具体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保持投资的灵活性㊂要认真制定业务应急预案,并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83保证各项处理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㊂

三㊁各银监局应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㊁证券业务的风险监测,及时了解业务开展情况,有效防范风险㊂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风险监控,每季逐笔排查房地产业务风险,并在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㊂在排查中应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专项报告银监会㊂

(二)要督促指导信托公司(已宣布停业整顿或撤销的除外)认真按时地填报‘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情况表“(见附件一)㊂从2008年11月3日开始,要求信托公司每周一下午报送上周收盘后数据㊂同时,应加强对证券业务的监测,对信托公司上报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并填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监测结果统计表“(见附件二),连同‘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情况表“,于每周二下午下班前通过内网电子邮件上报银监会㊂

各银监局要注重数据质量和对监测结果的分析,对数据填报质量不高的信托公司要加强督促和指导㊂

四㊁在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㊁证券等专项业务风险监测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的流动性风险㊂对集合信托项目和银信合作信托项目,各银监局应在项目到期前两个月介入,督促信托公司做好兑付资金准备工作㊂对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信托项目,应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专项报告银监会㊂

各银监局要充分认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工作,认真履责㊂银监会将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监管不力,工作失职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监管责任㊂

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㊂

附件:一㊁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情况表(略)

二㊁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监测结果统计表(略)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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