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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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十八号文主要相关政策对比

新老十八号文主要相关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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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五免五减半
政策面基本无变化;执行面“动态调整”很利好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符合现在产业发展规律
市场政策
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
利好
采购政策
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利空
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新老十八号文主要相关政策对比
主要政策
老18号文
新18号文
新老对比
财税政策
1: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基本无变化
2:对(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 μm的。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
资金更加明确和更加针对集成电路产业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6.24•【文号】国发[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06.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2000年6月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结合与应用,孕育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的活力。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我国拥有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最重要的人力、智力资源,在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下,通过制定鼓励政策,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尽快组织实施。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标 签】软件和集成电路,所得税,优惠政策【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12288&#12288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出台了财税[2012]27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落实国发[2011]4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就相关规定的理解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 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的规定是对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相关政策的重新规定和进一步加强。

㈠定期减免税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分别明确了不同政策,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不同,其优惠也有区别。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两种减低税率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各部委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各部委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类型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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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类型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25微米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线宽小于0.5微米(含)

财税[2011]100号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精品】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政策说明

【精品】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政策说明

产业政策说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一)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国家鼓励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

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

提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加快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

大力发展数字虚拟等技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新一代信息技术分为六个方面,分别是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和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

下一代网络(NGN)指一个建立在IP技术基础上的新型公共电信网络,它能够容纳各种形式的信息,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下,实现音频、视频、数据信号的传输和管理,提供各种宽带应用和传统电信业务,是一个真正实现宽带窄带一体化、有线无线一体化、有源无源一体化、传输接入一体化的综合业务网络。

下一代通信网络中光网络的建设,软交换以及3G的建设尤为关键。

3G领域中有上海普天、广电信息、华胜天成、振华科技、烽火通信、航天通信、三维通信、中天科技、联创光电、中兴通讯、中创信测、长园集团、武汉凡谷、浪潮软件、上海贝岭、亿阳信通、大陆、长江通信、光迅科技、东信和平等公司。

物联网是指各类传感器和现有的互联网相互衔接的一个新技术。

物联网初期,典型应用拓展是产业的关键,从目前看,比较成熟或者发展相对较快的应用包括:智能交通,智能监控,手机支付和导航等。

在智能交通领域,有效地结合了导航定位与视频监控,具有代表性的公司包括大华股份、远望谷、赛为智能、金证股份、合众思壮、歌尔声学、太工天成、四维图新、北斗星通、上海贝岭、厦门信达、大立科技、东信和平等公司。

新型平板显示技术包含多个方面,不仅仅局限于显示技术本身,同时还包括与显示设备关系密切的其他技术。

目前的关注热点主要有OLED(有机发光半导体)、电子纸、LED背光、高端触摸屏和平板显示上游材料等。

企业所得税法竞赛试题

企业所得税法竞赛试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新企业所得税竞赛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分,每小题1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A.某律师事务所B.批发市场的某个体户C.个人独资性质的某洗浴中心D.红星煤炭经销股份2、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点说法正确的是()。

A、租金收入,按照承租人实际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C、接受捐赠收入,按照签订捐赠合同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D、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利润分配账务处理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下列经南京市地税局批准仍未享受完的定期减免税收优惠中,()能享受税收优惠至期满的。

A、某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的三免两减半B、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的五免C、某企业享受的新办企业一免一减半D、某转制科研机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免征.4、下列有关费用税前扣除说法正确的是()。

A、业务招待费超标准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B、广告费超标准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C、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在所得税前只能按一定比例列支D、业务宣传费超标准部分不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5、下列各项中,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能提取折旧的是()。

A.因维修停用的机器设备 B.未使用的房屋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D.以融资租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6、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项目中,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项目是()。

A、职工福利费B、社会保险费C、工会经费D、职工教育经费7、企业经营的下列项目中,()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油料作物的种植B、麻类作物的种植C、香料作物的种植D、糖料作物的种植8、下列说法中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之一的是()。

A、固定资产及其增值不归属该法人所有B、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C、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D、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9.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中不得直接扣除的是()。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备案事项NYHQY043一、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二、范围(条件)和时限(一)范围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二)条件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时限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一)出示资料无(二)提交资料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2.获利年度声明3.《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4.《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5.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五、受理机关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所。

(受理岗位)。

报关员考试重要考点:进出口税费减免

报关员考试重要考点:进出口税费减免

导读:进出⼝税费的减免类别:法定、特定、临时减免税三种。

进出⼝税费减免,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关税的减免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掌握)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般不进⾏后续管理。

1、关税税额在⼈民币50元以下的⼀票货物;2、⽆商业价值的⼴告品和货物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偿赠送的物资;4、在海关放⾏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5、进出境运输⼯具运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品;6、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7、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税(政策性减免)(掌握)1.外商投资企业项⽬投资总额内进⼝⾃⽤设备(1)境内设⽴,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投资项⽬:⿎励类或范围:投资总额内进⼝的⾃⽤设备及随设备进⼝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的进⼝商品⽬录>所列商品除外税收:免关税,进⼝环节增值税照收A.中外投资者采取发起或者募集⽅式在境内设⽴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设⽴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外资股⽐不低于25%的,在投资总额内进⼝的⾃⽤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进⼝税收优惠政策。

B.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案实施后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股股东出售股份,但是外资股⽐不低于25%的,在投资总额内进⼝的⾃⽤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进⼝税收优惠政策。

C.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的企业或通过投资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不低于25%,并且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在投资总额内进⼝的⾃⽤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进⼝税收优惠政策。

(2)下列情况中,所投资项⽬符合⿎励类或的产业条⽬,在投资总额内进⼝的⾃⽤设备,除所列商品除外,可免关税,进⼝环节增值税照收A.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B.境内内资企业发⾏B股或者发⾏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者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C.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的外资⽐例低于25%的企业,以及向中西部地区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的企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国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较快发展。

制定实施《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

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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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习题

企业所得税习题

一、单选题(10)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除提足折旧或租入固定资产改建、固定资产大修理之外,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A.3年B.4年C.5年D.10年【答案】A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2008年)A.销售货物所得B.权益性投资所得C.动产转让所得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答案】D3、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申报形式分为()。

A.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B.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C.经营损失和非经营损失D.自行计算和审批扣除【答案】B4、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工业企业7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假设该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从业人数80人,一直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则该企业7年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

A.0B.0.5万元C.1.25万元D.2万元【答案】B5、某外资企业2013年5月将280万元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境外外国投资者,其中含2007年实现的利润120万元,2008年实现的利润100万元,2009年利润60万元,则该项分配的涉税处理是()。

A.居民企业利润分配不涉及计税B.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12万元C.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16万元D.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28万元【答案】C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所得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

(2013年)A.饲养家禽B.种植中药材C.远洋捕捞D.海水养殖【答案】D7、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的开始年份是()。

A.获利年度起B.盈利年度起C.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D.领取营业执照年度起【答案】C8、以下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某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下的机器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可以缩短为6年B.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C.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4年D.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答案】C9、甲投资公司2010年10月将2400万元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乙公司,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

财税[2012]第27号文

财税[2012]第27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解读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延续 认定标准从严

解读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延续 认定标准从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解读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延续 认定标准从严【标 签】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认定标准【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了新的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掌握政策规定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和增加费用扣除等。

(一)定期减免税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减低税率规定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61015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061015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0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关键指标情况
11
人员指标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12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13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14
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12÷11)
15
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13÷11)
16
061015041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企业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及减免方式
行号
企业类型
减免方式
1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一)线宽小于0.8微米(含)
□二免三减半
2
(二)线宽小于0.25微米
□五免五减半□15%税率
3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
□五免五减半□15%税率
4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一)新办符合条件
研发费用指标
四、研发费用总额
17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18
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19
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17÷16)
20
收入指标
七、企业收入总额
21
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
22
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21÷20)
23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填报
(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
29
(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
30
(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29÷20)
31
十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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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类型
备注
1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2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3 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4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24 德州仪器半导体制造(成都)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25 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26 中芯南方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27 中芯集成电路(宁波)有限公司 28 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72 杭州海康微影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73 苏州矩阵光电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74 宜兴杰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75 厦门士兰明镓化合物半导体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76 威科赛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新增企业 新增企业 新增企业 新增企业 新增企业 新增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更名)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存续企业 新增企业 新增企业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49 长鑫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50 厦门士兰集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51 株洲中车时代半导体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52 上海新微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53 杭州立昂东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线宽小于 0.5 微米
60 上海新进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61 深圳方正微电子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62 福建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63 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64 重庆中科渝芯电子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65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54 英诺赛科(珠海)科技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55 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56 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57 无锡中微晶园电子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58 江苏东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59 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66 苏州能讯高能半导体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67 西安卫光科技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68 北京微电子技术研究所
线宽小于 0.5 微米
69 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
线宽小于 0.5 微米
70 河南芯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5 微米
中科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71 (原名称:中科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线宽小于 0.5 微米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20 三星(中国)半导体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21 联芯集成电路制造(厦门)有限公司 22 台积电(南京)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23 台积电(中国)有限公司
14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15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16 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17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18 英特尔半导体(大连)有限公司 19 SK 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33 罕王微电子(辽宁)有限公司 34 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35 北京燕东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3—
36 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37 福建省福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44 SK 海力士系统集成电路(无锡)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45 赛莱克斯微系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46 中芯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47 北京双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48 华天恒芯半导体(厦门)有限公司
5 中芯长电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新技术研发(上海)有
6 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7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8 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9 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29 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30 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31 重庆万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32 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3—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10 (原名称: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公司)
存续企业 (更名)
11 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12 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13 武汉高芯科技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存续企业
38 华润微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39 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4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41 华虹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42 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
线宽小于 0.25 微米
43 合肥格易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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