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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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研究报告1. 研究目标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其定义、范围、方法和应用。
通过对法理学的深度研究,我们希望能够全面了解法理学的本质及其在法学领域中的重要作用。
2. 方法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我们采用了以下方法:2.1 文献综述首先,我们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广泛综述,包括经典著作、专业期刊和学术论文。
通过阅读和分析这些文献,我们获得了关于法理学定义、发展历程和主要概念的详细信息。
2.2 概念分析其次,我们进行了概念分析,对法理学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解释。
通过对这些概念的深入探讨,我们希望能够揭示法理学所涉及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2.3 案例分析此外,我们还采用了案例分析方法来验证和应用法理学的概念。
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理学在实际法律问题中的应用和意义。
2.4 专家访谈最后,我们还进行了一些专家访谈,与法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和法官进行了交流。
通过与这些专家的对话,我们获得了他们对于法理学研究的见解和经验,从而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3. 发现通过以上研究方法和步骤,我们得出了以下发现:3.1 法理学的定义和范围根据文献综述和概念分析,我们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则、规则和逻辑结构的学科。
它关注的是法律体系内部的内在合理性和一致性,以及法律决策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2 法理学的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和专家访谈,我们发现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推理、比较分析和历史研究等方法。
逻辑推理是法理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它通过推演来揭示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比较分析则通过对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的比较,寻找共性和差异,从而深化对法律原则的理解。
历史研究则帮助我们了解法律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为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提供了重要参考。
3.3 法理学的应用通过案例分析和专家访谈,我们发现法理学在实际法律问题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可以帮助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确保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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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令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制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展望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的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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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A. 法律现象B. 法律制度C. 法律规范D. 法律实践答案:A2.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A.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B. 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C.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D.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答案:D3. 法律效力的来源是:A. 法律的制定B. 法律的实施C. 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适用答案:A4.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A. 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B. 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C. 文义解释和系统解释D. 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答案:D5.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A. 主体、客体和内容B. 主体、客体和权利C. 主体、权利和义务D. 客体、权利和义务答案:A6.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包括: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B.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C.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D.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答案:D7.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C. 法律适用的及时性D.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答案:A8. 法律规范的分类包括:A.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B. 强制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C. 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D.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答案:B9. 法律效力的终止包括:A. 法律的废止和法律的修改B. 法律的废止和法律的解释C. 法律的修改和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废止、法律的修改和法律的解释答案:A10. 法律解释的主体是:A. 立法机关B. 司法机关C. 行政机关D. 所有机关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以下特点:A. 普遍性B. 强制性C. 稳定性D. 可变性答案:ABC2.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 国家机关B. 社会团体C. 公民个人D. 法人答案:ABCD3.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的确定依据包括:A. 制定机关的级别B. 制定时间的先后C. 规范内容的重要性D. 规范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答案:AC4.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A. 法律适用的合法性B. 法律适用的合理性C. 法律适用的及时性D.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答案:ABCD5. 法律解释的类型包括:A. 字面解释B. 系统解释C. 目的解释D. 历史解释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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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基础和原则的学科。
它集中讨论法的内在逻辑、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观,分析法律从概念上的特点和逻辑结构,探讨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包括:
1. 法律: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就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统治组织制定并实施的规范行为的总和。
它包括宪法、法律、条例、法规和惯例等各种形式的规则。
2. 正义:正义是法律的一个核心概念,法律应该追求公正、公平、平等和合理的目标。
法理学讨论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实现法律的正义。
3. 法治:法治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社会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应该是公正和透明的,执法机关应按照法律行使权力。
4. 法律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研究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解释方法,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
5.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探讨法律与伦理道德、政治等其他领域的关系。
6.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它由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
这些基本概念构成了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通过对这些概念的研究和讨论,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原则,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法理学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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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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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划分标准:从法律部门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6、法学与逻辑学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各种法学方法。
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3、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
二、几种研究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研究方法:(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第二章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指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一般理论、基础理论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是理论性、思想性最突出的学科,是法学的智慧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理论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二节中国法理学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略)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一、古今汉语中“法”“法律”概念:广义上,“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学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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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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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付子堂
关于研究与学习的意义: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看法; ——了解国外法学思潮,扩大法学专业知 识; ——庞德的看法
一、法律哲学与法理学
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 但其名称却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பைடு நூலகம்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G.Leibniz,1646—1716年)在 其 法 学 著 作 《 法 学 教 学 的 新 方 法 》(1667 年 ) 中 也 直 接 讲 到 “法律哲学”。
•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 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法律社会学 、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 题。
•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 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 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 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 ,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 在学术领域或学术概念的意义上,法学家把法哲 学视为法学体系中最具抽象性的理论,哲学家把 它作为一门应用哲学。
总结
•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
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 “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 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 有实质性的缺陷。
感谢下 载
• 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而且一般是高等法律院 系开设的课程。因而,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 科,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界最一 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也不是它的一个分科。《 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就法律哲学和一 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 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 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 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 不当。”
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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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方法旨在探究法律思想和制度的起源、演变和影响。通过研究历史资 料、文献和考古发现,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发展的过程和规律,为现代法律实践 提供借鉴和启示。
比较研究方法
总结词
比较不同国家、地区或文化中的法律制度、思想和实践,找 出共性和差异。
详细描述
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比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价值和影响, 可以深入理解法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通过比较不同法律体 系之间的异同,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交流和借鉴,推动法律 的发展和创新。
两者都致力于推动法律的发展 和完善,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 支持。
法理学与法律哲学的区别
法理学更注重实证研究,探讨实际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和实践。
法律哲学更侧重于对法律的价值和意义的探究,关注法律的道德基础和哲学基础。
法理学通常关注法律制度的运作和改革,而法律哲学则更关注法律与人类存在和意 义的关系。
实证研究方法
总结词
基于实际数据和证据,对法律实践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估。
详细描述
实证研究方法注重收集和分析实际数据和证据,通过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对法 律实践的效果、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客观评估。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 法律实践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为法律改革和完善提供科学依据。
04
法律哲学的研究方法
司法理念
法律哲学为司法提供了理念和价值导向,确保司 法活动的公正性和符合正义和理性 的解释,指导法官正确适用法律。
法律论证
法律哲学为法律论证提供了方法和论据,增强判 决的说服力和正当性。
法理学与法律哲学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与实践
社会治理原则
法理学和法律哲学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原则和价值导向,确保社会 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要素。
法理学研究对象
![法理学研究对象](https://img.taocdn.com/s3/m/72563683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c6.png)
法理学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理论体系和规范原则的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形式和内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等方面。
首先,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本质,探讨法律的起源、性质和目的。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促使人们遵守规则和秩序,实现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本质,探索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其次,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包括法律的形式、立法的程序和法律的内容。
法律的形式主要是指法律的载体、立法的形式和格式,例如法律的文字表达和法律文件的格式要求。
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的规范类型、法律的划分和法律的规定等。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分析法律的逻辑结构和内在逻辑关系,深化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再次,法理学研究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考察法律的解释方法和法律的适用原则。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其解释和适用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关注文本解释、历意解释和制度解释等方法,研究法律的适用标准和原则,以确保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统一性。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律的发展和变革,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和互动。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发展和变革,揭
示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以及法律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和意义。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门较为综合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本质、形式和内容、解释和适用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法理学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推动法律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法理学考研笔记
![法理学考研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3cbaff46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9f.png)
法理学考研笔记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其他法学分支具有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
在准备法理学考研的过程中,做好笔记是系统掌握知识、提高复习效率的关键。
以下是我在复习过程中整理的法理学考研笔记,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价值、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运行等。
它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而是从宏观的角度审视整个法律体系。
法律的本质是法理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认为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分析法学派则侧重于对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将法律视为一种独立的规则体系;社会法学派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法律的价值包括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
这些价值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体现。
二、法律的渊源与效力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主要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等原则。
对事的效力取决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空间效力通常以地域为标准,时间效力则涉及法律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问题。
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
立法是法律运行的起始环节,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立法应当遵循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原则,确保法律的质量和公正性。
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11法理学和宪法学
![611法理学和宪法学](https://img.taocdn.com/s3/m/49bff371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79.png)
611法理学和宪法学法理学和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学科,旨在探讨法律的本质、性质和规则,并研究宪法的形成、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下面将从它们的概念、研究对象、方法和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指研究法律的本质、性质、规则及其运作方式的学科,也被称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
它在研究法律问题时,注重通过逻辑分析、概念界定、规则解释等方法,揭示法律规则的内在关系和发展趋势。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概念、分类、发展、成因等。
它旨在回答法律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等问题。
同时,法理学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演变也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二、宪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宪法学是指研究宪法的形成、解释、实施和发展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国家宪法的组成、内容、制定程序、修改条件以及宪法对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限制等问题。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的构成要素、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宪法的解释方法等。
它关注宪法的权威性和效力,以及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功能和意义。
三、法理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法理学和宪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首先,法理学为宪法学提供了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对解释宪法、适用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的概念、原理、规则等,可以为宪法学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其次,宪法学为法理学提供了研究对象。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法理学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要影响。
宪法的内容和原则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具体案例和实践依据。
最后,法理学和宪法学共同促进了法律发展。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本质和规则,可以为宪法制定和修改提供思路和方法。
而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则为法理学的理论探索提供了案例和验证。
四、方法论上的差异虽然法理学和宪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研究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
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分析和概念研究的方法。
它注重从事实和命题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和合理性,揭示法律规则的原理和规则。
法理学网上作业
![法理学网上作业](https://img.taocdn.com/s3/m/a79884ef102de2bd960588b4.png)
法理学网上作业一、名词解释1、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2、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律规制: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构成了社会关系调整和引导,是法的功能和作用基本体现表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的社会功能在于实现社会关系的一种有序状态即秩序4、法的正式渊源:法的渊源分为形式的渊源和实质的渊源,一般来说我们讲法的渊源,就是讲法的形式渊源,也就是法的表现形式5、法的溯及力: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
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
狭义的溯及力往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6、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7、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样一种社会规范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所谓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法理学答案
![法理学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e9614e3cda38376baf1faef7.png)
法理学思考题一、简答题1、法理学(广义)的研究对象?答: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不关心每一门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2、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答:①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
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 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范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
3、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答:①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②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③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④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⑤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⑥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4、法律规则的分类?答: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可以”、“有权"“有什么权利”、“什么权利不受侵犯”等。
义务性规则—-“必须"、“应当"、“有什么义务”、“不准”、“不得”、“无权”、“禁止”等.职权性规则是关于公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客观性规则和裁量性规则。
前者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它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前者在逻辑上来讲其指定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而后者依赖规则本身。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前者规定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
而后者只具有指导性。
5、现代法治的基础?答:1、发达的市民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基础;2、自由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3、崇尚法律的理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4、为维护规则而设置的政治与法律结构是法治的制度基础。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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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
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dc1bd42d7375a417866f8f28.png)
- 13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方法 ,使用方法 ,人同时也用方法研究人 ,以方法理解 人 。”①现代科学的长足发展 ,使方法论得到了空前的 繁荣 ,理解和研究任何问题逐步变成了方法的选择问 题 。方法的确帮助人们拓展了生活范围 ,但方法的胜利 也确实助长了人们对方法论的迷信 。在法学研究中 ,对 许多问题的困惑或者得出错误结论 ,也往往被归结为 方法的错误 ,因而转为寻求新的方法 。法学研究这种迷 信方法的现象 ,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方法论的异化 。方法 确实在我们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但是如果我们把方 法论置于人类生活的中心地位 ,就可能发生方法论取 向的危机 。我们认为 ,法理学研究中就存在着这种危 机 。可以说 ,我国法理学研究者是很努力的 ,几乎运用 了现代科学所提供的所有方法 ,甚至包括最新的科技 方法 ,像系统工程 ,行为学科学等 ,在被不同的学者采 用后研究出大量的成果 。但有哪位学者的系列研究成 果是前后一致 ,拥有系统和核心的概念 ,并形成为一个 流派呢 ?可以说没有 。我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学术研究到 目前还没有出现这种局面 。当然 ,也许会有学者说 ,这 种认识是不对的 ,因为自 80 年代末期以来 ,我国的许 多法理学者一直在进行各种尝试 ,试图以某一概念为 核心范畴构建新的法理学体系 。比如 ,有学者主张用权 利构建法理学体系 ,有学者主张用法律文化构建法理 学体系 ,有学者主张用法律价值构建法理学体系等等 。 但我们看到的情况是 ,当这些所谓核心概念被引进到 法理学科的时候 ,学科体系仍是支离破碎的 ,体系中并 不存在能统驾法理学科的核心概念 。被称为核心概念 的概念与法理学科的其它概念既不是并列关系 ,更不 是包容关系 ,它只是众多法理概念中的一个概念 ,有时 甚至是孤立存在的概念 。
法理学的范围解读
![法理学的范围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e31e0ba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b5.png)
04
法理学的应用领域
立法领域
01
02
03
立法原则
法理学为立法活动提供理 论指导,确保法律制度的 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解释
法理学研究如何对法律文 本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 的含义和应用范围。
法律漏洞填补
当法律存在漏洞时,法理 学提供理论支持,指导如 何填补漏洞。
司法领域
司法审判
法理学为司法审判提供理 论依据,帮助法官理解和 应用法律。
法学学术交流
法理学促进法学学术交流和合作, 推动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和专业化。
社会公共政策制定
社会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法理学分析社会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为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 提供理论支持。
社会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法理学研究社会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确保政策符合法律原则和价值 观。
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
法理学分析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为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理论 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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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理学的历史发展
古代法理学
起源
古代法理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 期,当时的思想家和哲学家开始探讨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以及法律与政治 、道德和社会的关系。
特点
古代法理学注重自然法和人类法之间 的关系,强调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对 后世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中世纪法理学
发展
中世纪法理学主要是在基督教神 学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开始将 法律与神学相结合,探讨法律与 神灵、道德和信仰之间的关系。
05
法理学的未来发展
技术与法理学的融合
人工智能与法理学
探讨人工智能在法律决策、司法裁判、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应 用,以及如何应对由此带来的伦理和法律挑战。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https://img.taocdn.com/s3/m/0f5ce052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39.png)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的本质、原则、价值和运作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它融合了法学、哲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的观点和方法,旨在探讨法律的理论基础和规范性要求。
以下将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价值等方面阐述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首先,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对象是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定义是对法律本质的解释和概括,也是法律的特质和规定的表达。
通过对法律定义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外延,为法律的实施和改进提供理论支持。
不同学派和学者对法律定义的解释存在争议,例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人性的理性规范,而实证主义学派则认为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命令。
其次,法理学研究的对象还包括法律的本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独特的本质和特点。
通过揭示法律的本质,可以深入理解法律的基本属性和规律性。
例如,法律本质是一种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系,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具体形式。
法理学通过对法律本质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到法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三,法理学研究的对象还包括法律的原则。
法律的原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指导,是法律实施和运用的依据。
通过对法律原则的研究,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
例如,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等,是法律中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
法理学通过对不同法律原则的解析和比较,可以帮助人们探讨法律的合理性和优化方向。
最后,法理学研究的对象还包括法律的价值。
法律的价值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目的和意义,涉及到法律所追求的正义、秩序、公平和效率等价值目标。
通过对法律价值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评估和比较不同法律制度和规则的优劣,为法律和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指导。
法理学关注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意义,在这个基础上,试图寻求法律的改善和进步。
综上所述,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的本质、原则、价值和运作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深入理解法律的意义和功能,改进和完善法律制度,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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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方法哲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其研究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
第一,法律价值论(legal axiology) 第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 第三,形式法律科学(formal legal science
第四,法律本体论(legal ontology)
在学术领域或学术概念的意义上,法学家把法 哲学视为法学体系中最具抽象性的理论,哲学 家把它作为一门应用哲学。
总结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 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 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 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 精神之学。
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而且一般是高等法律 院系开设的课程。因而,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一 个分科,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 界最一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也不是它的一个 分科。《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就法 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 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 “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 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 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 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 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 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 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 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 殊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 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 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 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 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 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 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
帕特森(E.Patterson):
“法哲学是法律的(of law)一般理论或关于 法律的(about law)的一般理论组成的。用这样 两个命题,人们就可以大体上指出两类法律理论和 分析: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和法律的外在 方面(external)。”
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指出
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 他所关心的 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 而是法律的思维或思想(thought)。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定义和分析问 题,法律推理问题,法律批评问题。
也有学者指出: 法哲学(philosophy of law,1egal philosophy) 既指称思想体系,又指称一个学术领域。
在思想体系的意义上,法哲学是关于法律制度 和法律实践的价值、信仰、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和评价等观念 系统,属于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
法理学的 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南政法大学 付子堂
关于研究与学习的意义: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看法; ——了解国外法学思潮,扩大法学专业知 识; ——庞德的看法
一、法律哲学与法理学
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 但其名称却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G.Leibniz,1646—1716年)在其 法学著作《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 年 ) 中也直接讲到“法
律哲学”。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21年出版) 。
英国分析法学派的早期代表奥斯丁曾把自己的讲演命名为(法 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演集)(Lectures in Jurisprudence, 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代表作定名为 《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 (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