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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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 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南政法大学 付子堂
关于研究与学习的意义: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看法; ——了解国外法学思潮,扩大法学专业知 识; ——庞德的看法
Baidu Nhomakorabea
一、法律哲学与法理学
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 但其名称却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G.Leibniz,1646—1716年)在其 法学著作《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 年 ) 中也直接讲到“法
律哲学”。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21年出版) 。
英国分析法学派的早期代表奥斯丁曾把自己的讲演命名为(法 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演集)(Lectures in Jurisprudence, 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代表作定名为 《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 (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定义和分析问 题,法律推理问题,法律批评问题。
也有学者指出: 法哲学(philosophy of law,1egal philosophy) 既指称思想体系,又指称一个学术领域。

在思想体系的意义上,法哲学是关于法律制度 和法律实践的价值、信仰、认知和评价等观念 系统,属于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
帕特森(E.Patterson):
“法哲学是法律的(of law)一般理论或关于 法律的(about law)的一般理论组成的。用这样 两个命题,人们就可以大体上指出两类法律理论和 分析: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和法律的外在 方面(external)。”
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指出
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 他所关心的 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 而是法律的思维或思想(thought)。

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而且一般是高等法律 院系开设的课程。因而,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一 个分科,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 界最一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也不是它的一个 分科。《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就法 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 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 “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 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 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

在学术领域或学术概念的意义上,法学家把法 哲学视为法学体系中最具抽象性的理论,哲学 家把它作为一门应用哲学。
总结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 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 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 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 精神之学。

二、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方法哲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其研究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
第一,法律价值论(legal axiology) 第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 第三,形式法律科学(formal legal science
第四,法律本体论(legal ontology)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 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 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 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 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 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 殊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 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 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 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 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 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 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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