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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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古代 监察 制度 特点
①组织独立, 自成系统。 ②历代 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 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 行重奖 重罚。 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 卑、权重、厚赏、重 罚的政 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 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
古 代 监 察 制 度 的 积 极 作 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古 代中国政治制度系统中的一 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对后世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伴随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 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 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 备。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这种制度它具有自身的积极 作用, 我们可以发现它具 备以下的积极作用:

严 密 阶 段
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明代 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 统监察相结合,设六科给事中, 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 皇帝对六部的控制。成为六部 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 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 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 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顶 峰 阶 段
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 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 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成 熟 阶 段
隋唐: 隋朝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 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代在御史 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 明确,互相配合,唐太宗时地方 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 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唐代进 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 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 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 判案件。
第二,激浊扬清,彰善瘁恶, 整 伤吏治。 1. 激浊则是运用惩戒手段对 官吏违法行为的一种抑制。 2. 扬清则是用奖励手段激励 官吏奉公守法,忠于职守。 在这种制度下,才能使官 员工作起来更有动力,更 有积极性,以杜绝不良行 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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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代 监 察 制 度 的 积 极 作 用
第三,沟通上下,去雍蔽,加强 封建管理系统的信息传递,政令 统一,督促实施。 封建监察官素称“耳目之 官”、实则为君主与朝廷在层级 管理组织之外开辟了一道信息传 递渠道,为中央决策和调整方针 政策提供一定的依据。监察制度 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制监督,维护 国家法律、政令的统一和实施。 典正法度以督促不法者,成为监 察机关的本职。
主讲人:王剑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随同
监 察 制 度
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 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 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 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 完备,直至顶峰,这种制度 具有它自身的积极性作用, 同时也存在的局限性。

• 历朝 的 监察 制度 发展 情况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古代中国 政治制度系统中的一个极其重 要的部分,是自秦代以来的官 僚帝国调控中央和地方政府及 官僚权力的一个相当有效的途 径。自从秦朝开始,逐渐形成 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 史、监郡御史等组成的从中央 到地方的监察机构,标志着中 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真正起步。 此后监察制度就从此不断承前 启后,继往开来,逐渐完备。
古 代 监 察 制 度 的 局 限
综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种种职能和作用, 归根到底是整治吏治,维护专制皇权的统 治。这一职能虽然在实施和运作过程中, 对于确保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护 专制主义个央集权,起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但是,它却存在其本身极大的局限性。封 建监察制度史,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说是 一部维护皇权独裁史 。它是为了强化皇权, 而不是代表公民意志,不是保护和伸张公 民权利,更不是现代民主制约和监督君权 的制度机制。用官吏监察官吏。纵观历朝 历代,还没有发现有发动庶民对官吏进行 监察的记载。而且当官员一旦失去或摆脱 了被监察的时候,就容易成为封建王朝的 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 [东 汉州牧等]

起 步 阶 段
秦:御史大 夫为三公之 一。创建御 史大夫府为 中央监察机 构,在地方 设置监郡御 史。
皇帝
丞 相
太 尉
御 史 大 夫

发 展 阶 段
汉: 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 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 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州 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 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 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 等言官也已问世。

强 化 阶 段
宋: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 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 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 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与知州 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 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 的耳目。

进 步 完 善
元: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 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 (蒙古贵族)不以授”。地方 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 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 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 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 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刺 史
刺史,职官,汉初,文帝以御史 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 各地,不常置。汉武帝元封五年 (前106)始置,“刺”,检核问 事之意。刺史巡行郡县,分全国 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 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制度在西 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 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 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 后来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 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 政长官。
古 代 监 察 制 度 的 积 极 作 用
第一,对国家管理系统的制衡和 调控。 首先: 严密监督百官臣僚,维护 皇权统 治的绝对权威,维护 中央集权。 其次: 对国家决策及政令的实施 实行事先监察,防止违失行为。 再次: 督促百官尽心守职,提高 行政效率。
古 代 监 察 制 度 的 积 极 作 用
国古 的代 一监 些察 启制 示度 对 当 今 中
一是坚持依法监察,建设相应的监察机制, 完善监察法等法律制度。动员社会各界的 力量监察我国的整个行政体系,广开言路, 积极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多种手段的结 合才能监察工作得以确切落实。 二是坚持建立监察机构,给监察机关和监 察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 行使监察权,而不致于受到其它权力不合 理的干涉,而影响监察效果。同时,各级 监察主管应积极对自己的监察范围负责, 支持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工 作,切实保护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 人员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以保障监察作用 的充分发挥。 三是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重视监察官员 的素质。不断完善选拔监察官员的制度 , 提高监察官员自身的素质。各级监察主管 应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发挥监察人员 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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