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共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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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协调保护准则的确定
❖需考虑的因素
1. 系统自身系能 (C/I、I/N) 2. 与同频段业务之间(距离隔离、天线(极化)隔离、细分频率) 3. 与相邻频段业务之间(滤波器特性) 4. 其他(集总效应等)
❖I/N的通用准则
接收机热噪声增加1dB,对应I/N=-6dB; 接收机热噪声增加0.5dB,对应I/N=-1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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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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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间频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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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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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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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线电业务分类(共21项)
✓固定业务、航空固定业务; ✓移动业务、陆地移动业务、水上移动业务、港口操作业务 、船舶运转业务、航空移动业务(航线内和航线外); ✓广播业务; ✓无线电测定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导航业务(航 空和水上); ✓气象辅助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业余业务、安 全业务、特殊业务; ✓射电天文业务
1.有可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2.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证;(业余业务除外) 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 置的无线电台(站)不会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产生有害干扰; 6.边境(界)地区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符合已签订的 相关双边协议要求; 7.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台站审批事项-申请资料
1.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 (国无管表2、17和18,台站设置申请表、业余电台申请表和移动卫星 地球站注册登记表) 2.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共14类) 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 4.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必要时,如设置雷达、导航台、微波站等台站时,需提交电磁环境测 试报告; 5.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 6.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 7.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的,需提供已完成协调的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前,如需进行协调,将发出协调通知书)
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科学合理 (尊重电波传播规律和管理实践) ❖放管结合 (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权责一致 (审批和监管责任、能力) ❖方便用户 (兼顾一般用户和行业用户)
属地化管理配套措施的几点考虑
❖关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 运行) ❖关于中央管理台站资料向地方移交程序 ❖关于设台涉及的频率协调问题
❖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 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93年条例)
❖国家对无线电频率的开发、利用 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 用的原则(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
❖各国主管部门应牢记,无线电频 谱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依据规 则合理、有效、经济的利用,….以 公平地使用频谱资源。(无线电规 则前言0.4)
1.国事中事后监管-1(中央)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 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6号) ❖一个窗口受理 ❖推行受理单制度 ❖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编制服务指南 ❖制定审查细则
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台站审批事项-许可条件
❖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对已启用和即将启用的均有效) 无线电规则5.29,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2
❖后用让先用;(仅对同一业务或者同等级业务间有效,以 办理合法手续的先后顺序为准)
❖无规划让有规划 ❖不要求干扰保护与不得对其他电台产生干扰之间的关系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3.5,3.3.6(例外情况)
❖ “互联网+”战略提出 ❖ “宽带中国”深入推进 ❖ 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迅猛发展
在深刻改变我们行为方式的同时, 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挑战
频谱需求持续扩大(宽带应用); 业务相互融合; 台站数量、类型激增; 干扰情况更加复杂
❖ 各方共享同一个电磁空间 ❖ 频率共用将成为常态 ❖ 协调是无线电管理永远的主题词 ❖ 维护秩序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 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 由单一的管理向监管与服务并举转变。
关于管理模式改革
❖审批管理: 卫星、广播、雷达等大功率发射台站
❖备案管理: 航空器、船舶、机车上的制式电台
❖注册登记: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
❖免执照管理: 1.地面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终端; 2.没有对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的单收无线电台(站); 3.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4.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350MHz集群发射功率小于等于31.6W(45dBm)的车载 台和功率小于等于5W(37dBm)的手持台,2.4GHz无线 局域网接入点,5.8GHz频段无线局域网接入点和电子不停 车收费系统等。
关于管理主体——台站属地化为主
❖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台站属地化管理原则,设置 、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由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 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 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一定功率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 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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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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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间频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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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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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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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依据
❖《无线电管理条例》(基本原则)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9版)
(脚注 国际和CHN) ❖ 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 ITU《无线电规则》及建议书
基本原则(无线电管理条例)
❖带外让带内;(不包括带外发射和互调等干扰问题) 程序规则4.5
军地协调
❖协调机制 国家层面(2019年) 省与军区层面(2019年)
❖协调程序 《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规定》(1992)
举例
❖无线电定位业务的协调 气象、民航、军队;
❖广播业务的协调 民航、军队;
❖空间与地面业务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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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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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间频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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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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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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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 ❖总体原则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领取电台直执照;(无线电管理条例) ✓台站属地化管理;(审批权限下放) ✓台站数据库建设(基础工作)
台站审批制度改革
❖ 管理模式 由单纯审批制向 审批、备案、注册登 记和免执照管理等多种模式共存转变;
❖ 审批主体 由央地共同审批向以地方审批为主转 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