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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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

为规范河道采砂,确保河势稳定,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及航运畅通,根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三)《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六)其他相关法规及文件。

二、规划范围

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的河段有:左江、右江、邕江、郁江、八尺江、沙江、武鸣河(含香山河)、清水河和狮螺江,总长644.63 km。

三、规划水平年

现状水平年2005年,规划水平年2006年—2010年。

四、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的划定

根据有关法规和河道河床地质构造与砂石组成分布情况,划定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

(一)禁采区

对采砂影响到河道、水工程及其他重要设施安全的河段划为禁采区,禁采区内严禁任何开采活动。

下列范围划定为河道采砂禁采区:

1.左江中楞渡口、平凤坡渡口上下游各300m,下楞电灌站上游300m至马伦村铁路桥下游2000m河段。

2.右江雁江渡口、小林渡口、那重渡口、镇流渡口、白马渡口、

煤矿渡口上下游各300m,那桐大桥、那莫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大滩至那元河段,金鸡滩航标站上游200m至下游那旭村河段,花周至三渡河段,原那龙航运社至原那龙煤矿抽水站下游300m河段,高峰电灌站上游300m至金陵电灌站下游300 m河段。

3.邕江白沙兴贤渡口、老口渡上下游各300m,高头岭至三津水厂下游300m,三津渡口至三岸大桥下游500m,仙湖大桥、六律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邕宁特大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2000m,八尺江口至定甲河段,长江村至美逸河段,牛湾村至砧板河段,大塘坡至天窝河段,伶俐水泥厂至伶俐果苗场河段,伶俐渡口上游300m 至伶俐糖厂河段。

4.八尺江祠堂坡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1000m,那马度假村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m河段,那岳河口上下游500m,五一电站上下游300m,龙岗电灌站上游300m至出口河段。

5.郁江六景大桥、峦城大桥、那阳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平福渡口上下游各300m,飞龙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2000m,飞龙渡口两航道灯塔之间临飞龙街侧河岸水浸边向江面120m范围,西津电站坝上游米埠坑至西津坝河段,西津电站坝至下游县钢铁厂河段。

6.香山河板音至天马河段,梁彭长生坝、香山坝上下游各300m,

那乐村上下游200m,曾甘至敏山河段南侧河段,从广桥至邓广坝南侧河段,江那至从广桥长河段,夏黄桥至起凤山南侧河段,七星至夏黄桥北岸河段。

7.武鸣河从太平河口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m河段,宁武公路桥上游200m至宁武电站下游500m之间河段,双卢水电站、新甫水泵坝、六马水泵坝上游200m至下游500m河段。

8.清水河水花滩电灌站、公路大桥、下窑电灌站、古莲电灌站、大江电灌站、六冯电灌站上游200m至下游500m,洋渡—覃排—狮螺江出口处河段。

9.狮螺江高岭至清水河交界河段。

(二)保留区

对开采条件较差或因暂时无砂可采或因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或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有潜在影响的水域河段划定为保留区,保留区一般不宜采砂。

下列范围划为保留区:

1.沙江中青至合江河段

2.武鸣河大桥至下游出口处除禁采区之外河段。

3.清水河除禁采区以外河段。

(三)控采区

对采砂可能影响到河道、水工程及其他重要设施安全,但又确需清淤疏浚以确保行洪、航运畅通的特殊河段划定为临时控制性可采区(简称控采区),控采区实施严格开采论证和审批制度,开采前须委托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科学技术论证,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下列范围划为临时控制性开采:

1.左江关刀沙滩和葵花岛。

2.郁江西津水库叉、合江至米埠河段。

(四)可采区

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外的其他区域划定为可采区,可采区按

采砂规划确定的开采时间、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开采。

可采区具体范围详见附表1。

全市共划定禁采区68个河段,总长度189.15km;保留区16 个河段,总长度74km;可采区83个河段,总长度370.99km,控采区4个河段,总长度10.49km。河道砂石资源总储量估算为6442万m3 ,其中禁采区2643万m3,可采区3603.2万m3,控采区195.8万m3(其中可采量153万m3)。

五、可采区开采规定

(一)作业方式

作业方式以链斗式采砂船或抓斗式采砂船在枯水期进行水下开采为主。

(二)禁采期

下列情况之一,停止采砂:

1.江河水位达到设计防洪水位时。

2.采砂已造成或预计将会造成河岸坍塌、河床严重冲刷,影响河岸河床稳定或危及行洪防洪及航运和其它水工程设施安全情况时。

(三)开采深度

开采深度的控制,按河岸迎水面坡脚为起点到实际开挖点为终点计算,其由河岸迎水面坡脚与开挖深度所形成的夹角应控制在20—25度范围内,且不应超过25度范围。

(四)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各个河段(沙滩点)的河道砂石储量和可开采储量、开采周期及年开采量进行总体控制。

全市规划河段实际可开采总量为2668.9万m3,其中河砂735.1万m3,砾石1933.8万m3。

计划水平年为2006年—2010年,各年度开采量分别为:2006年开采578.03万m3,2007年开采552.03万m3,2008年开采523.6万m3,2009年开采509.96万m3,2010年开采505.28万m3。

(五)采砂船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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