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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散货船安全管理制度

老旧散货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老旧散货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老旧散货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老旧散货船的运营、管理、维护及检验等工作。

三、安全管理要求1. 船舶设计及建造(1)老旧散货船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2)船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其结构强度、稳性、抗沉性等安全性能。

2. 船舶维护保养(1)定期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体、机械、电气、消防等系统。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3)对老旧船舶的锈蚀、变形等问题进行修复,提高船体强度。

3. 船员管理(1)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熟悉船舶操作和安全知识。

(2)加强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严格执行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4. 航行管理(1)根据船舶性能和航行环境,合理规划航线,避开危险区域。

(2)严格执行航行计划,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加强对船舶的气象、海况、航道等情况的监测,及时调整航行计划。

5. 货物装载(1)严格按照货物装载规定,确保货物均衡分布,防止船舶倾斜。

(2)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3)定期检查货物绑扎情况,确保货物安全。

6. 应急预案(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沉没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确保应急设备齐全,性能良好。

四、监督检查1. 公司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老旧散货船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定期对老旧散货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运输管理,保障船舶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船舶运输业务的船舶、船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完善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船舶安全运输的执行情况;3. 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4. 负责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5. 指导船舶安全设备的维护和更新;6. 处理船舶安全运输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六条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适航证书,方可投入营运。

第七条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安全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船舶在装卸货物时,应严格执行货物装卸操作规程,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二条船舶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船舶安全运输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船舶安全运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老旧船管理规定

老旧船管理规定

老旧船管理规定本决定自 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 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运输船舶运营管理制度范文

运输船舶运营管理制度范文

运输船舶运营管理制度范文运输船舶运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船舶运营管理,确保航运安全,保护水环境,提高运输效益,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运输船舶运营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运输船舶的运营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第三条运输船舶的管理责任由船长和相关管理人员承担,他们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运输船舶的运营管理应当依据现代船舶运营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注重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协作配合、持续改进。

第五条运输船舶运营管理应当以安全为出发点,以保障环境为基础,以提高效益为目标。

第六条运输船舶的运营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第二章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第七条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运输船舶应当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船体结构、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要求的证件,具备相应的航海经验和技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第十条运输船舶的航行应当遵守国际海上通信和航行安全规定,并使用符合要求的导航设备。

第十一条运输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处理航行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十二条运输船舶应当制定并执行船舶安全管理计划,确保船舶的航行、停靠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运输船舶的环境管理第十三条运输船舶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运输船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清洁能源和低污染燃料,减少船尾气排放和水污染的风险。

第十五条运输船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油料泄漏和污染水体的情况。

第十六条运输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如油水分离器、污染物收集箱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七条运输船舶应当制定并执行环境管理计划,确保船舶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保护。

第十八条运输船舶应当积极参与相关环境保护活动,提高船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推动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2017年修订版全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是指各国为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在航运业务中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船舶使用年限、定期检验、改装更新、淘汰出航行等内容,以确保老旧运输船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航行状态和安全运输能力。

首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涉及船舶使用年限。

不同国家的管理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的使用年限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会根据船舶的类型、功能和技术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这样可以限制老旧运输船舶的使用时间,避免其使用过久而造成安全隐患。

其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需要定期检验。

在航行过程中,老旧运输船舶需要定期接受各类检验,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电气系统等的检查,以确保其运行状态符合安全要求。

这些检验通常由相关的航海局或船级社进行,船舶必须通过检验才能继续在海上进行运输。

此外,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还包括改装更新要求。

当老旧运输船舶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后,需要进行必要的改装更新工作,以提升其安全性和运输能力。

这些改装更新通常包括船体加固、设备更新、安全系统升级等工作,确保老旧运输船舶能够适应新的运输要求。

最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还涉及淘汰出航行。

当老旧运输船舶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无法通过定期检验时,需要被淘汰出航行,停止使用。

这是为了防止老旧运输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事故和环境污染,并为新的、更安全的运输船舶腾出空间。

综上所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规定包括船舶使用年限、定期检验、改装更新、淘汰出航行等内容,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进行运输工作。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2号)《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已于1993年2月25日经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老旧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

第三条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一)老龄海船为:8-12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0-15年的油船;15-20年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20-25年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二)老龄河船为:12-16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6-20年的油船(包括油驳);18-22年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20-24年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24-28年的有人驳船。

(三)超龄海船为:12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5年以上的油船;20年以上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25年以上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四)超龄河船为:16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20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油驳);22年以上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24年以上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28年以上的有人驳船。

第四条企业对老旧船舶应根据其生产需要和技术状况,制定老旧船舶修复、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正确管理、使用、养护和修理。

第五条企业对技术状况差、无修理价值、不适航的船舶必须予以报废。

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再行转卖用于营运。

【管理制度】山东老旧船管理办法(DOC 68页)

【管理制度】山东老旧船管理办法(DOC 68页)

【管理制度】山东老旧船管理办法(DOC 68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宣贯培训前言农渔发[2007]11号《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农业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和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不再执行。

(农业部文件八)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我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人员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船检局文件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保证其具有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检验管理办法。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进 口许 可证 》 自动进 口许 可 或《 证》 签发之 日的年限;
( ) 龄在 2年 以上 的货滚 五 船 0 船 、散装水 泥船 、冷 藏船 、杂货 同志们 .今年是 “ 十一 五 ”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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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 在本 规定第 四条 、第五条 规 定
的最低船 龄 以上 的运 输船 舶 ;
舶 管理 ,优化 水路运 力结构 ,提 高船 舶技术水 平 。保 障水 路运输

交通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函-交函水[2001]368号

交通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函-交函水[2001]368号

交通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函正文:---------------------------------------------------------------------------------------------------------------------------------------------------- 交通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函(2001年12月24日交通部交函水[2001]368号文印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现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部分条款解释如下:一、关于“运输船舶”适用范围问题专门从事水上采挖、工程作业的船舶,如挖沙船、挖泥船、打桩船。

起重船等;专门从事港口区域内水、油等物料供应和人员运送的供水船、供油船和交通船;在港区内作业的拖轮,均不属于运输船舶范围,不适用2号令。

以上船舶兼营水路运输业务时,如挖沙船产运结合,在挖采。

作业过程中同时从事运输业务,港口作业拖轮兼营港区内拖带货物运输的,按运输船舶管理,适用2号令。

二、关于沥青船、滚装船船舶类型确定问题根据沥青船的技术要求和装载货物的特性,沥青船按三类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五条中“滚装船”是指滚装货船。

滚装货船装运载货汽车的,如核定随船司机总人数超过12人,应按二类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三、关于船舶改建的管理问题当某一类船舶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后,经过批准,可以改建为报废年限较长类型的船舶从事运输。

船舶类型发生变化时,应取得新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并在按照运力变更的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营运。

改建船舶的船龄仍按原建造日期计算。

四、关于船舶改变用途的管理问题当某一类船舶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后,经过批准,可以改做报废年限较长类型的船舶从事运输。

船舶用途发生变化时,应取得新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并在按照运力变更的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营运。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1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
2017年5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作如下
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
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农村船舶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船舶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船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船舶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船舶的监管,保障农民船舶安全运营,保护农民船舶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船舶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内所有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并依法承担船舶管理相关责任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农村船舶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船舶的监管和管理,发展农村水上运输事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船舶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规范管理农村船舶运营活动,保障农村船舶运输服务质量。

第二章农村船舶注册管理第五条农村船舶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船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第六条农村船舶所有者须对船舶登记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村船舶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过船舶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得登记证书。

第八条农村船舶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吨位、型号、所有权人、使用范围、航行区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农村船舶所有者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条农村船舶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船舶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农村船舶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证书更新手续。

第三章农村船舶运营管理第十二条农村船舶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船舶运营管理规定,加强对农村船舶的监管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船舶所有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船舶运营活动。

第十四条农村船舶所有者必须购买船舶运营责任险,确保在运营过程中的意外损失能够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农村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确保船舶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船舶出租、出售、调度等活动必须经过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私自。

第十七条农村船舶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农村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必须保持船舶清洁卫生,保持船舶内外环境整洁。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2月16日经第 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一年四月九日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三)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是指对于船龄超过规定时间的船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是出于安全和环保的考虑,以确保老旧船舶的运营安全和环境友好。

首先,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检验和维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体结构、机舱设备、船用设备等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船舶检验和维护的内容包括船体检查、船舶系统检查、船用设备和机舱设备检查等,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必要的修理和更换。

其次,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要求对于船舶的运力和载员人数进行限制。

船舶的运力和载员人数必须符合标准,不能超过船舶的承载能力。

同时,对于老旧船舶的船舶使用年限也会进行限制,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船舶必须停止运营。

第三,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要求船舶必须安装必要的船舶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设备、灭火设备、通讯设备等。

船舶乘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技能和知识。

第四,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要求对于老旧船舶的淘汰和报废进行适当的处理。

船舶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或者经过评估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必须报废或进行改建。

对于符合报废条件的船舶,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最后,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要求船舶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和运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航行管理、货物操作、应急处理等。

同时,对于船舶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总的来说,老旧船舶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船舶运营安全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船舶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船舶的检验、维护和报废处理,确保老旧船舶的安全和环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船舶经营者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和运营能力,确保船舶运营的正常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

船舶使用的条件与报废规定

船舶使用的条件与报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

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细则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细则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细则Provisions for Management of Old Vessels1.总则General principles1.1.为加强公司对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的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船队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Formulate the principle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company management to the old ships, ensure transportation safety, to improve the whole competition ability and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fleet.1.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各部室和船舶。

These rules are applicable to the departments and vessels in company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1.3.本细则中的老旧船是指船龄在20年以上的杂货船、多用途船和20年以上的集装箱船。

The old ships mentined in the rules refer to general cargo ship. Multi-purpose ship and container ship of 20 years or more.1.4.老旧船的航区限制、减载量、退役,由公司主管部门鉴定并提出意见,经船东决定后执行。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should appraise and put forward opinions for navigation area limit, Load reduction, retirement of old ship, and execute after the owner maked the decision.1.5.公司老旧船鉴定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机务部经理、SMS办公室主任、安监部经理组成。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常政发[2003]109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7.11【实施日期】200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10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常州市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输结构,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修造、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及运输船舶。

第三条市、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其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工作。

市、辖市地方海事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检验和登记管理。

第四条老旧运输船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一类老旧运输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二)二类老旧运输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货船、客渡船、旅游船、客船、汽渡船;(三)三类老旧运输船舶: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四)四类老旧运输船舶: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五)五类老旧运输船舶:船龄在20年以上的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

以上老旧运输船舶指钢质船舶,玻璃钢质、水泥质和其他材质的船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加强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适当缩短预防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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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于7月5日由交通部发布, 根据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该《规定》分总则,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船舶营运管理, 监督和处罚, 附则5章43条, 自8月1日起施行。

4月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2号) 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第14号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8月22
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

[1-2]
部长杨传堂
9月5日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优化水路运力结构, 提高船舶技术水平, 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促进水路运输事
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根据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
构( 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三、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 ”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 交通运输部能够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四、将第十二条第( 一) 项修改为: ”( 一) 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 并报经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 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四、五类船舶, 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签订购置或者光租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将第( 四) 项修改为: ”( 四)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 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 经营国际运输的, 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发给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


六、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 应当按运力变更的规定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船舶报废后, 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八、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 四) 项的规定, 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九、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 责令改正, 能够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修改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

另外, 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发布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7月5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 根据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优化水路运力结构, 提高船舶技术水平, 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 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 二) 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 三) 老旧运输船舶, 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 四) 报废船舶,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 五) 废钢船,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 六) 单壳油船, 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
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 含油驳) 。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海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海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海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海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河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河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河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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