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业务基础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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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缺点-对出口商而言
▷开证银行付款是有条件的,即:单单一致、单证相符。 ▷开证银行的资信和该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在付款中起决定作用。 部分地区、部分开证银行经营作风恶劣,经常出现无理拒 付、无故拖延付款和擅自放单现象,在拉美、中东、南亚、 非洲等地区尤为突出。 受经济金融危机、战争以及银行自身经营不善等因素的影 响,国际间银行的兼并收购和倒闭清盘的现象日益增多。 ▷信用证费用较高:审单费、不符点费
跟单托收的特点: 商业信用
跟单托收中的单据:
商业发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费用较汇款高
运输单据-提单(海运、空运、租船、联运提单 )
保单
托收结算方式小结
一般均通过银行寄单,手续较信用证简便; +只要买方未付款或未承兑,货运单据仍在银行,货权 仍归卖方;承兑到期日买方不按约付款,则可凭其承 兑的单据对其进行索赔;
+省去了买方开证费用、改证费用等,银行费用较信用
证低; +给予买家一定融资便利,提高竞争力
信用证业务
• 概念 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开证行)应进口商(申请人) 的要求开立给出口商(收益人),承诺当出口商提交 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时,将会作出承兑或付款的 保证文件。 •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单证相符, 开证行就须付款,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 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又独立于合同。信用证业务 处理的是单据,与货物无关。 信用证业务遵照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执行
• 概念 托收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商业 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海外联行或其代理行向付款人 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根据方向不同分为进口代收业务 与出口托收业务,出口托收又分为出口跟单托收与出口 光票托收 注意: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 付款的义务。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 因此,出口方在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前提条件是买卖 双方相互信任,只有在进口方信誉比较好的情况下,方 能选择此方式。采用托收方式成交。
代收行 (进口地银行)
⑤ 付款
国际结算----托收
光票托收
美元光票托收的入账方 式
承兑交单 [D/A] 付款交单 [D/P]
立即贷记 收妥贷记
跟单托收
进口商承兑出口商汇票后即可取得单据 进口商在单据提示时立即付款,凭付款取得单据
跟单托收依据的国际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1995年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
信用证的功能
1. 付款保证 2. 信用替代 3. 融资 4. 快速付款 5. 风险分配
信用证的优点
+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在满足“单单一致、单证一 致”的前提下,开证银行必须付款。对出口商而言,银
行信用更加可靠,增强出口收汇的信心。
+在信用证条件下,出口商得到银行资金融通的可能性 增加,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出口商资金周转困难和 扩大出口
国际业务基础知识
目 录
一、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 二、国际贸易风险及防范 三、相关外汇政策
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国际结算 支付工具 本票 [Promissory Note] 支票 [Cheque/Check] 信汇 [M/T ] 电汇 [T/T ] 汇款 [Remittance] 票汇 [D/D] 光票托收 托收 [Collection]
国际结算----信用证
光票 / 跟单 信开 / 电开 即期 / 远期 保兑 / 不保兑 可撤销 / 不可撤销 ⑦ 审 单 议 付 或 收 妥 结 汇 ④ 通 知 信 用 证 ③ 开立信用证 ⑤装货取单 制单 出口商 ① 签订贸易合同 运输公司 ⑿ 凭单 提货 进口商
信 用 证
可转让 / 不可转让
对开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付款 / 承兑 / 议付
国 际 结 算
国际结算 支付方式
跟单托收 信用证L/C, [Letter of Credit]
国际汇款
国际汇款 是银行根据汇款人的要求,把外汇款项通过 其国外代理行或其境外分行,汇到汇款人指定的收款 人所在银行账户的业务。 电汇(T/T),快捷、安全,但费用相对稍高; 信汇(M/T),收款慢,但费用相对较低; 票汇(D/D),“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 国际汇款业务适用于贸易项下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及 资本项目的国际支付和非贸易项下的国际支付等。 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两种
国际结算------托收
托收 [Collection]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D/P] 承兑交单 [D/A]
当事人:委托人(收款人、出口商)、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商)
委托人
(出口商)
⑥ 结 汇 ① 委 托 ② 托收
出运货物
付款人
(进口商)
③ 提 示 ④ 付 款
托收行 (出口地银行)
⑥ 交 单
② 缮 制 信 用 证 申 请 书
⑩ 提 示 付 款
⑾ 付 款 赎 单
通知行
开证行
⑧ 寄单索偿 寄单行 / 议付行 ⑨ 审单付款 注:通知行、寄单行 / 议付行可为同一家银行
备用信用证
信用证-当事人和关系人
1. 开证申请人: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商; 2.开证行 :应买方的要求而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3.通知行 :把开证事宜通知出口商的银行,一般在出口国; 保兑行 :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4.受益人:按信用证有权签发汇票并提交单据方,一般是出口商 5.议付行 :押汇行,向卖方支付或承兑汇票 6.偿付行:开证行本身;或者第三国的偿付代理行。
国际结算------汇款
电汇 [T/T ] 汇款 [Remittance] 信汇 [M/D] 票汇 [D/D] 货到付款 预付货款
四个当事人:汇款人(付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 收款人 (出口商) 货物 付款人 (进口商)
解 付
委 托
汇入行 (出口地银行) 指示
汇出行 (进口地银行)
托收业务
出票人(drawer):出售货物并向开证行或买方出具汇票。 受票人(drawn on):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者,一般是开 证行,偶尔有些不规范的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受票人。
信用证业务的适用范围
信用证主要用于保护出口方的利益 ♦ 出口方在交易中处于主动地位,卖方市场; ♦ 出口方对进口方的资信不了解、没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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