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办法试行(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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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做好2015年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做好2015年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5]81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办法(试行)》(皖教人[2010]1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5年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职资格评审条件2015年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仍按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1号)文件执行。

2016年将启用新的资格条件。

目前,省教育厅高校职评改革专家课题组正在就新的资格条件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

新的资格条件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正式颁布实施。

二、若干具体问题规定1.论文检索问题所有参评的三类及以上论文(属于三类论文的本科学报除外),须提供具备国家一级科技查新资质单位出具的检索证明(省内具备资质的单位:中国科技大学图书馆、合肥工业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理工类)、安徽医科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医学类)、安徽省科技情报所)。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的检索系统检索,只提供一个检索结果;同一篇论文被同一检索系统不同版本检索到,以论文发表当年期刊源所在版本为准。

2.EI论文收录问题论文在2009年以前被EI收录的,仅认可有分类号和主题词的收录版;2009年以后被EI收录的论文,分为期刊论文(即检索系统判断为Document type: Journal article〈JA〉)和会议论文(即检索系统判断为Document type: Conference article〈CA〉)。

EI收录的会议论文,在申报时暂按一类论文对待,但在评审时,评审专家将对论文的实际水平进行重点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一类论文水平。

3.代表作鉴定与学术相似性检测问题代表作鉴定及学术相似性检测工作按照学校人事处《关于开展2015年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作相似性鉴定与送审工作的通知》办理。

关于印发《安徽财经大学2013年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财经大学2013年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文件校党字〔2013〕24号关于印发《安徽财经大学2013年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单位、校直属机构:《安徽财经大学2013年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7月26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监督联系电话:3171170(校纪委)、3173111(组织部)特此通知附件:安徽财经大学2013年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实施办法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2013年7月27日安徽财经大学2013年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优化科级干部队伍结构,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全面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科级干部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聘任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二、竞聘职位除后勤集团以外,全校各处级单位内设科级职位均为公开竞聘职位,具体职位和职数见附件1。

三、任职条件与资格(一)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敬业精神。

3.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工作岗位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平级聘任和交流的任职资格现任科级干部,均可根据自身情况应聘相应的职位。

(三)提拔任用的任职资格1.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工作一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可申报副科级职位;2.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正科级职位;3.提任正科级职务年龄不超过48周岁,副科级职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安徽财经大学2016年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分级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2016年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分级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2016年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分级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精神,按照《安徽财经大学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校党字…2010‟30号)相关规定,为建设高水平有特色教学研究型大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在总结过去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和分级聘任原则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坚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和专业化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原级申报、考核聘用,晋级申报、竞聘上岗,梯次晋级、积分排序的办法。

二、岗位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含专任教师、“双肩挑”教师、专职科研人员、辅导员)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含工程、实验、图书、出版、档案、编辑、卫生、会计、审计等系列)。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由国家确定;二级岗位条件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确定;三级至十二级岗位条件由学校确定。

3. 各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额由学校岗位设置与分级聘任领导小组制定、分配并公布。

三、分级聘任人员范围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水平能力的人员。

2、申报人员近三年(2013年度至2016年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申报人员必须是2016年7月1日前在职在岗的三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

4、2016年以后新进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级聘任期限1、此次分级聘任的聘期为3年,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

2、年龄距规定(法定)退休时间不满1个聘期的教职工,聘期至退休时间为止。

五、岗位分级聘任办法(一)基本条件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积极为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服务,完成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

安徽副2023高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副2023高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省副高职称评审条件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安徽省教育厅发布了《安徽省副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明确了副高职称评审的条件和要求。

下面将从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和评审程序等方面介绍安徽省副高职称评审的相关内容。

一、资格条件1.教育背景要求: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位等级,有正规全日制研究生学位等级。

2.教学经验要求:在高等职业院校从事教学工作满6年以上,且至少有4年正式专业技术职务。

3.专业技术成果: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表学术论文、教学论著或有重要技术发明专利。

4.岗位要求:具有讲师职称,并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

二、申报材料1.个人简历:包括教育、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成果等。

2.教学经历:详细列出教学任务和教学反思等。

3.学术成果: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教学论著和技术成果等。

4.成果材料:提供发表论文、教学成果和获奖证书等。

5.推荐信:由校内外专家推荐信。

三、评审程序1.个人申报: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向学校提出副高职称评审的申请。

2.材料初审:学校组织专家初审申报材料,初审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

3.面试:由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面试,考察其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能力。

4.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由学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评审结果确认:公示期结束后,学校组织评定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安徽省副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副高职称评审的条件和要求。

在申报副高职称时,教师们需要充分准备,准确了解评审要求,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成绩。

学校也需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评审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希望通过这样的不懈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整体素质,为学校的发展注入更多更好的人才资源。

安徽省副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副高职称评审的条件和要求对于教师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副高职称的评定标准直接关系到教师职业发展的方向和个人的职业发展规划。

安徽省高校职称资格评定条件

安徽省高校职称资格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其中,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类教师或公共课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专利1项以上。

(五)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七)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八)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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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论文分类表
表2 科研课题分类表
表3 科研奖励分类表
表4 成果推广分类表
表5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表6 教学成果分类表
表7 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分类表
表8 教学效果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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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高校教师专业技术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4月17日印发主动公开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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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年度考评方案

安徽财经大学年度考评方案

安徽财经大学年度考评方案(征求意见稿)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程序和指标体系要求,通过考评提高各单位和个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成效。

二、工作机构及时间安排(一)成立学校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年度考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部、人事处)、教学科研单位考评工作组、非教学科研单位考评工作组、考评大会工作组。

(二)各工作组的职责分工1、教学科研单位考评工作组(1)教学科研单位考评工作组具体负责对全校14个教学学院(部)、2个研究机构共16个单位的考评工作。

(2)教学科研单位考评工作组组成人员为:组长:副组长:成员:秘书:2、非教学科研单位考评工作组(1)非教学单位考评工作组具体负责对全校18个党政机关、管理单位,3个教辅单位,后勤集团、医院共计23个单位的考评工作。

(2)非教学科研单位考评工作组组成人员为:组长:副组长:成员:秘书:3、考评大会工作组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组建。

(三)考评工作时间安排考评工作从年月日开始启动。

各单位的具体考评时间由考评工作组另行通知。

年月日前教学科研单位考评工作组和非教学科研单位考评工作组的所有考评工作必须结束。

年中考评大会于学期结束前召开,具体时间和地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单位工作考评办法(一)单位考评总成绩的确定1、教学科研单位考评成绩=考评工作组评议得分×70%+考评大会评议得分×20%+校领导评价得分×10%+奖励得分-违纪得分。

2、非教学科研单位考评成绩=考评工作组评议得分×60%+考评大会评议得分×20%+校领导评价得分×20%+奖励得分-违纪得分。

(二)考评工作组考评办法教学、科研单位考评参照《年度教学学院考评工作组考评实施办法》(详见附件一)、《年度科研单位工作考评评议表》(详见附件二)和《年度科研工作考评办法》(详见附件三)进行考评;非教学科研单位考评参照《年度非教学科研单位考评评议表》(详见附件四)进行考评。

2017-2019安徽财经大学专业技术岗位教学科研积分评定表

2017-2019安徽财经大学专业技术岗位教学科研积分评定表
附件2
安徽财经大学专业技术岗位教学科研积分评定表
加减分项目
级别
加减分值
备注
教育教学
研究项目
国家级
重点、一般、自筹项目负责人得分依次为200、100、80分,前5名合作者得分分别为负责人分值的0.5、0.4、0.3、0.2、0.1
1.项目分类标准参见附表
2.项目负责人立项与结项时分别获得一半分值
3.项目参与人凭结项证书或验收报告一次性获得积分
科研奖项
一类
参照国家级教学研究成果奖
奖项分类标准参见附表
二类
参见省级教学研究成果奖
三类
参见校级教学研究成果奖
科研课题
一类
负责人200分,前五名参与人得分分别为主持人分值的0.5、0.4、0.3、0.2、0.1
1.科研课题分类标准见附表
2.项目负责人立项、结项时分获一半分值
3.项目参与人凭结项证书或验收报告一次性获得积分
2.其他未列教师序列荣誉称号如师德先进个人、劳动奖章获得者等政府奖,国家级加100分,省级加60分,校级加20分
省政府特殊津贴
100分
省级优秀教师
80分
省级模范教师
80分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100分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50分
校学术带头人
40分
校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20分
注:1.备注中所指“附表”为安徽省教育厅最新职称评定文件所列附表。
80分
1.出版社分类标准参见附表4
2.如系多人合著,按照撰写字数分配分值
二类出版社
40分
其他
20分
智库成果
三级
120
智库成果最80
五级

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2006年4月6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2006年6月8日校长办公会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并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每届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19—25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科研处长兼任,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六条各教学及校属研究单位可设立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5-9人,各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分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委员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根据学校学科设置和发展规划,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术委员候选人名单,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调整、批准,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根据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委员。

2017-2019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2017-2019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文件校党字〔2017〕72号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经2017年9月29日党委常委会审议修订)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职级晋升、聘任、奖惩以及绩效工资分配等工作提供依据,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一)考核年度内受聘学校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不含外聘人员、临时用工和返聘人员)。

年薪制教师按聘任合同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二)因工作需要,已履行借调手续,被外单位借调工作或选派到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挂职锻炼以及从事支教等工作的,由对方单位提供考核材料,由校内所在部门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年度在外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由校内所在部门负责考核。

下半年调入我校工作的,由原调出单位提供考核材料,校内所在部门确定考核等次。

(三)本考核年度新接收的各类人员(未参加过工作及尚未转正定级的其他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四)在批准期限内的公派出国人员,由本人所在部门督促其本人提供年度学习工作总结,并由所在部门确定考核等次。

(五)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教职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一)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科研积分按安徽财经大学专业技术岗位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执行;廉,主要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

为加强对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各类职称评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技术职称、农业技术职称等各类职称评审。

三、评审标准。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称评审的法律法规规定;2.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3. 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实际业绩;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四、评审程序。

1. 申报资格审查,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经组织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2. 专家评审,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3. 公示,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4. 确定评审结果,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确定评审结果。

五、评审结果。

1. 评审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职称证书;2. 评审不合格人员,给予申诉机会,经复核后再次确定评审结果;3. 无法申诉或再次申诉不合格的人员,不予颁发职称证书。

六、监督管理。

1. 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2. 定期对评审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审制度。

七、附则。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八、结语。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公平公正,促进人才培养和选拔,为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希望全省广大申报人员遵守本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积极参与评审工作,共同推动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荐安徽省高等学校学术成果鉴定专家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荐安徽省高等学校学术成果鉴定专家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荐安徽省高等学校学术成果鉴定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皖教秘[2012]268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荐安徽省高等学校学术成果鉴定专家的通知(皖教秘〔2012〕268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高等学校学术成果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各科类专家学者作用,我厅拟组建安徽省高等学校学术成果鉴定专家库。

现就专家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一)学科类1.热爱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水平较高,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敬业、合作精神,为人正派。

2.熟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科高校推荐专家要求具有高校教师教授职称,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高职高专院校推荐专家要求从事相关教学、科研工作6年以上,获得副教授职称2年以上。

院系领导和学科专业教师均可申报。

(二)管理类1.热爱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水平较高,为人正派,公正廉洁。

2.熟悉教育教学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行政管理工作5年以上,在本校具有良好的声誉。

遴选范围为:分管教学或科研的校级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评建办、高教研究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推荐名额1.各高校根据自身学科实际和师资队伍情况推荐学科类专家。

推荐限额为:本科高校每个学科推荐3-5人;高职高专院校每个专业大类推荐3-5人。

2.管理类专家推荐名额为各高校推荐1-2名校级领导;4-6名部门负责人。

3.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

三、有关要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专家推荐工作,认真遴选专家,做好专家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专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省教育厅将在各高校推荐的专家中遴选符合条件的同志成立安徽省高校学术成果鉴定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开展鉴定工作。

各高校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表格(可在安徽教育评估网http://下载中心下载),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20日前将表格(见附件)邮寄或传真至安徽省教育评估中心,同时发送电子表格至****************.cn。

大学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高等教育管理系列中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高高校高级管理人才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列职位设置及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应用技术大学、技工院校和地方应届高校担任高等教育管理系列的高级职务的评审资格。

三、职务设置本系列设置以下职务(按照先后顺序排列):(一)副教授,高校中级职称,享受丰厚的、相对稳定的职业待遇,可以担任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的导师。

(二)教授,高校高级职称,享受优厚的职业待遇,可以担任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的导师,是学科中的顶尖人才。

(三)教务副主任,主管及承担本院系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责任,是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管理者。

(四)学院副院长,对学院的管理、规划、经营、服务等工作全面负责,是学院的重要领导者。

(五)学院院长,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经济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全面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和发展规划。

四、资格条件(一)副教授1.拥有高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与副教授职位相当的职称,有较高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师德师风;2.主导承担了本系列高级职务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并发表过2篇以上高质量的论文,其中至少1篇被公开发表,同时,课程评价满意度评价较高的情况下、实践教学较多情况下可以放宽以上条件;3.有一定的团队管理和业务推进经验。

(二)教授1.拥有高校正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与正教授职位相当的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良好的师德师风;2.主导承担了本系列高级职务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并发表过5篇以上高质量的论文,其中至少3篇被公开发表,并且能够充分证明学术成就已经达到了该职务任职要求的情况下、实践教学较多情况下可以放宽以上条件;3.有一定的团队管理和业务推进经验。

(三)教务副主任1.拥有高校副教授或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7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2.在教学管理、课程建设、质量评价、学风建设等方面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管理经验;3.有一定的团队管理和业务推进经验。

安财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2019版

安财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2019版

安财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2019版(总3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安徽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高素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以及安徽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以及师资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发挥职称评聘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条对符合本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基本素质要求(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高校教师师德规范,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身心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从下年起延迟申报:1. 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 任期内有三级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二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任期内有一级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申报。

3. 谎报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年申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皖人社发〔2018〕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职称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省辖市、县市、区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第六条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条件、程序、方式,以及申报材料、时间、地点,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社会公布;申报、评审职称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评审标准条件及有关规定;第七条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各级别、各系列专业职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外省的,原取得的职称证书一般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由调入地职称管理部门予以确认使用;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申报职称人员,须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破格申报职称应在该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并另行填写破格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聘用合同或聘任文件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确认意见;5.任现职以来存入个人档案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6.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7.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或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及实例材料;8.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9.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用人单位审查;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撰写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评审表中;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第十一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第十二条符合我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规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且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第三章受理第十五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对口受理本系列专业评审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并负责审核;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交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补办,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评委会组建单位不予受理: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二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文件要求的;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的;五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申报的;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第十七条提交评委会的评审材料,应有评委会组建单位同意送评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章;第十八条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第四章考试第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根据该系列专业专业特点、职业属性以及岗位需求,对非以考代评系列专业职称,可实行考评结合,对申报评审人员进行必要的综合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测试申请人实际学识和能力水平;第二十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及考试形式、内容、合格标准、由授权组建评委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接受职称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第二十一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多种形式,不设置补考程序;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第五章评审第二十二条各级评委会应按照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主动、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三条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一评委会组建单位拟定考试、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日程,通知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参加评审会;考试、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按管理权限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二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经审核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记后,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论文或著作水平鉴定,组织相关知识考试;论文或著作水平鉴定,由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负责评价;必要时,可另请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统一送审,申报单位和个人送审结果无效;按有关规定申报人须进行答辩的,或专业学科评议组、评委会认为申报人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通知申报人到场答辩,不按时答辩的不予评审;三召开评委会前,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组织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有关材料包括笔试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成绩分别送达评审委员;四专业学科评议组根据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分组审阅申报人材料,提出初步评议意见;不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委会,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在审阅申报人材料时,发现不完整、不齐全的,要及时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不得擅自要求申报人补充材料;五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先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专业学科评议组长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最后由评委会各位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报人,不得进行复评;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评委会会议,除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六评委会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含评委发言摘要和评审讨论情况、投票结果、申报人评审未通过的原因、对一些专项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第二十五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审核批复;评委会组建单位向职称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一评审情况综合报告;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见附件;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五有关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职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将拟批准人员姓名、单位、取得职称名称、级别等内容,在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来信来访,对有投诉举报的评审通过人员应及时要求评委会组建单位或相关单位认真核查;经查证属实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通过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评审通过经公示和复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职称证书;不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或未经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的评审通过人员,其评审结果无效;第二十八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接到批复后,应及时将文件转发至提交单位,并将申请人评审材料清理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批准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未通过人员的材料凡涉及有组织审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意见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不予退还本人;第二十九条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对年度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将总结报送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六章委托评审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一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二不具有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权限的;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委托评审的;第三十一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出具委托评审函:一我省不具备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以及不设立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设立的高评会代评;二省直单位及省辖市、县市、区无相应系列专业中、初级评委会的,分别由省直单位、同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三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规定受理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第三十二条委托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由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第七章转评与破格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第三十五条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第三十六条申请转评人员,应出具岗位变动后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情况等材料;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有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第三十八条因所在单位整建制变更名称和岗位属性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职称直接申报;第三十九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职称;第四十条破格申报职称的,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第四十一条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转业安置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按照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的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评审职称;第八章异地职称确认第四十二条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对从外省流动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外省通过社会化评审方式取得的原职称证书,一般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认;第四十三条省外来皖人员申请确认的职称应与其在省外取得职称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第四十四条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职称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原有职称依然有效,按照相关规定确认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第四十五条申请职称确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原省外取得的职称,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过评定程序,并被具有职称管理权限部门核准的职称;二来皖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第四十六条申请职称确认需提交如下材料:一职称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原件一份,同时出具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或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或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四原职称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1份,军队转业安置人员提供任职命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1份;五国家规定考评结合取得的职称证书,还需提交原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六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见附件一式3份;七从中央驻皖单位调入我省地方工作的,还须提供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本行业系统或单位开展相应职称评审的文件或依据;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一来皖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在省外申报职称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三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四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出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第四十九条职称确认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并填写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实,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三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申请的职称级别,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非公有制单位的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四具有职称确认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换发我省职称证书;取得职称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该职称之日起计算;异地或军队职称经确认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第九章纪律与监督第五十条参加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的,应予主动回避;参加抽取评审专家名单的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人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对参与评审、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一条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评审委员会擅自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评审委员会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限期整改,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五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巡。

安徽财经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校政字[2009]96号为充分肯定我校广大教师和教育管理工作者的工作业绩,大力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改进教学、管理和服务质量,推动我校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队伍,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学校决定开展评选“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工作,并在每年的教师节期间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优秀教师评选范围及评选条件(一)评选范围学校各教学院(部)从事教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在职专任教师。

(二)评选条件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

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2.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受到学生好评,学生评教不低于85分,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承担本科教学工作,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所在教学、科研团队工作并做出一定的成绩。

6.近3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及评选条件(一)评选范围学校各处级单位从事党政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在职教育管理人员。

(二)评选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良好,纪律严明,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真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3.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在学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高校文科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高校文科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高校文科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近年来,高校文科职称评定逐渐成为教育界热门话题,备受关注。

那么,高校文科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是怎样的呢?
首先,高校文科职称评定条件主要包括:职称评审条件、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社会服务等方面。

其中,职称评审条件是评定职称的基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具备高校教师的基本素质;在本领域学术水平上有较高的成就;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有一定的成绩。

其次,高校文科职称评定流程主要分为五个环节:申报、初审、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和领导决定。

具体来说,职称评定流程如下:首先,申报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并提交至人事处。

其次,人事处进行初审,确认申报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第三,人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转交专家评审组。

第四,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人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初步评定结果。

第五,部门审核,确认申报人是否符合职称评审条件,并将审核结果报领导决定。

总之,高校文科职称评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申报、初审、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和领导决定五个环节,才能最终确定职称评定结果。

希望通过本文对高校文科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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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皖人社发〔2018〕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职称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

全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省辖市、县(市、区)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关于做好2016年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安徽财经大学文件校政字〔2016〕90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各院(部)、相关处级单位: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6〕9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16年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推荐标准条件按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1号)或《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皖教人〔2016〕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6〕99号)执行。

二、评审推荐岗位职数岗位职数是我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基本依据,根据2016年8月30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拟评审推荐教授10人、副教授24人、讲师37人,其中高级职称职数指标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及岗位余额情况分配至学科,讲师职数指标分配至各学院(部)(见附件1)。

个人须在申报的学科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同或相近的基础上,进行对岗申报。

三、评审推荐导向坚持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为依据,以师德、学识、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优先推荐师德高尚、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教学科研一线业务骨干;优先推荐留学归国的高层次人才、出站博士后人员及为学校、地方发展服务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四、评审推荐具体规定1.博士学位教师直接认定讲师问题。

为了给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职称评审推荐的激励导向作用,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博士学位教师,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的,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2.关于专职辅导员职称问题。

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专职辅导员单独设组,单独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坚持辅导员工作实绩、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具体根据《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皖教人〔2016〕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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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地开展我院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规范评审程序,根据《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皖教人〔2016〕1号)(以下简称《省资格申报条件》)和《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校党字〔2017〕72号)中附件2《安徽财经大学专业技术岗位教学科研积分评定表》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文学院高级职称须符合《省资格申报条件》及学校等关于职称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三条教授、副教授评审推荐人选按参评人员积分高低进行排序。

参评积分由任现职期间的科研积分、教学积分、公共服务贡献和职龄、学位评分四部分加权构成。

其中:教授:科研积分占60%,教学积分占30%,公共服务贡献占5%,职龄、学位评分占5%。

副教授:科研积分占50%,教学积分占40%,公共服务贡献占5%,职龄、学位评分占5%。

第四条参评人员的每项得分按以下规则计算:排名第一者得100分,第二名及以后各名次得分参照第一名按比例计分,即:第二名得分/第一名得分×100;第三名得分/第一名得分×100,依次类推。

参评人员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为:教授:科研积分×60%+教学积分×30%+公共服务贡献×5%+职龄、学位评分×5%;副教授:科研积分×50%+教学积分×40%+公共服务贡献×5%+职龄、学位评分×5%。

第五条参评人员的科研积分包括科研论文、著作、科研课题、科研奖励的累积加分。

(一)科研论文参照学校期刊目录认定相关文件进行认定。

其中:校定权威一级每篇120分,校定权威二级每篇100分,校定重点每篇80分,校定核心每篇40分。

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期刊全文转载的论文只计分一次,以最高级别计算。

一般期刊包括列入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的其他刊物、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和集刊、普通全日制大学学报、CSCD扩展期刊、除SCI、SSCI和EI之外公开出版的外文期刊论文,每篇20分;普通全日制学院学报每篇10分。

一般期刊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

合著论文,第一作者计分,其他作者不计分。

(二)著作(不包括译著)得分参照《安徽财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校政字〔2011〕119号)中附件《安徽财经大学关于出版社类别的标准》进行计算。

在一类出版社出版的著作80分,二类出版社40分,其他出版社20分。

如系多人合著,按照撰写字数分配分值,合著者得分=参与撰写的字数÷总字数×主编的所得分值,例如:参与撰写6万字,专著总字数是30万字,是一类出版社出版,算法是:6/30*80=16分)。

(三)科研课题分类参照《省资格申报条件》之规定。

一类课题每项计200分,二类课题100分,三类教育部课题80分,三类其他课题70分,四类课题40分,五类课题20分,其中四类课题累计加分不超过70分、五类课题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

项目负责人立项、结项时分获
一半分值。

申报副教授者参与三类以上课题需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项目参与人凭结项证书或验收报告一次性获得积分,前3名合作者得分分别为负责人分值的0.5、0.4、0.3;其它科研课题仅负责人计分。

申报教授者,参与课题和主持五类课题均不积分。

(四)科研奖励分类参照《省资格申报条件》之规定。

获一类特等奖每项200分,一等奖16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60分;二类特等奖100分,一等奖8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

三类特等奖40分,一等奖32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2分。

排名第一者得分,其他人员和其他类别奖励不计分。

申报教授人员科研积分占总分的60%,申报副教授人员科研积分占总分的50%。

第六条参评人员的教学积分包括教研论文、规划教材、教研项目、教学成果奖和教学效果的累积得分。

(一)教研论文得分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科研论文得分方法计算。

(二)国家级规划教材80分,省级规划教材40分。

规划教材记一次最高等级分值,不累计计算。

规划教材的负责人为第一主编,如系多人合著,按照撰写字数分配分值,合著者得分=参与撰写的字数÷总字数×主编的所得分值,例如:参与撰写6万字,规划教材总字数是30万字,是国家级规划教材,算法是:6/30*80=16分)。

(三)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参照《省资格申报条件》之规定。

国家级重点项目计200分,国家级一般项目计100分,国家级自筹项目计80分,省级重点计140分,省级一般70分,省级自筹56分,校级重点
计40分,校级一般计20分,校级自筹计16分。

校级类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

项目负责人立项、结项时分获一半分值。

申报副教授者参与三类以上项目需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项目参与人凭结项证书或验收报告一次性获得积分,前3名合作者得分分别为负责人分值的0.5、0.4、0.3;其它教研项目仅负责人计分。

申报教授者,参与项目和主持三类以下项目均不计分。

(四)教学成果奖参照《省资格申报条件》之规定。

国家级特等奖每项计200分,一等奖16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60分;省级特等奖100分,一等奖8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校级特等奖40分,一等奖32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2分。

多次获奖的取最高值,做一次计算。

得分只计算主持人,参与人不计分。

(五)教学效果参照《省资格申报条件》之规定。

获一类教学效果每项计50分,二类教学效果40分,三类教学效果30分,四类教学效果20分。

其他教学效果不计分。

同类赛事取最高值,只做一次计算。

教师联合指导只认定前两名,分值按2:1分配。

申报教授人员教学积分占总分的30%,申报副教授人员教学积分占总分的40%。

第七条参评人员的公共服务贡献依据其参与学校和学院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以及学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填写《文学院公共服务贡献个人陈述表》,由以学院院长为组长的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成员组成的学院职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公共服务贡献进行审议和打分,满分100分。

本项考核得分占总分的5%。

第八条任现职时间,每年加5分;硕士学位加20分,博士学位加50分。

本项考核得分占总分的5%。

第九条学院教学、科研秘书对参评人员的得分初审后,职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参评人员的最终得分进行复审,按照参评人员的得分高低向党政联席会排序推荐。

党政联席会对职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的排序再次进行审议,最终确定排序推荐人员。

经参评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学院将参评人员的具体得分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如有异议,由学院职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和党政联席会进行复核审定。

第十条排序在后的几种情况:代表作鉴定结果为1个A,2个B;代表作鉴定结果为3个B;代表作鉴定结果为1个及以上C;代表作文字复制比超过20%。

第十一条暂缓或不予推荐的几种情况:近三年内有三学期学生评教排最后两名者,暂缓一年推荐;近三年有课堂教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申报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予推荐。

第十二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学校实行的教学型教授、副教授的评审推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仅用于文学院高级职称的评审推荐排序,由学院职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职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文学院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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