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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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本合作社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
愿的原则, 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 加入自愿, 退出自由,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第三条本合作社由樊前进、杜银良等2人发起,于2008年2月28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第四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合作社名称:## 县三力种植养
殖专业合作社第六条住所:## 县赵屯镇万楼行政村第三章宗旨和服务范围
第七条本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
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第八条服务范围:新品种水果种植的技术培训、病虫害的防治与牲畜养殖等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
第四章合作社的设立方式第九条合作社的设立方式:新建第五章合作成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合作成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合作成员大会会议记录;
(三)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六)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作社的剩余财产;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合作成员实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
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合作社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覆行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三)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五)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六)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覆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死亡的;
(四)被合作社除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3 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会议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覆行成员义务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六章合作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决定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八)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5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理事会不能覆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覆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7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由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参加或者减少成员会费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中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 名成员组成,设会长一名、设理事长一人,监事长一人。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审查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十)对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会费、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理事各项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10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表决。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前十本合作社成员股金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室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设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检查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为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