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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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点:何为再追索权
• 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据金额 、利息以及有关费用后,依据其取得的票据而向其前手继续进 行追索的权利。 • 再追索权 • 与最初追索权所请求清偿的金额范围不同,再追索权要求 前手清偿的是“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 具体包括:一是再追索权人已经支付给持票人的总金额,二是 自己清偿票据债务之日起到前手支付有关金额给自己之日期间 的利息。该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三是再追索权人向其前手发出通知的有关费用。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割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 他人支付(本票、支票、汇票) 5、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记忆
1、依法签发定金额
2、权随票走不可分
请求付款不容易,两个提示分情况
商业汇票按承兑期限分类
以出票日为准--出票后定期付款
以见票日为准--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见票两不靠
出票日 ----定日付款
见票日
提示承兑行使期限
出票日起 一个月内
以见票日为准--见票后定期付款
以出票日为准--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之前
出票日
出票、见票两不靠
----定日付款
如此记忆:过期就失效,起点要记清 一般为2年,到期开始算 汇本见即付,出票后2年 支票时间短,出票后半年
追索因拒绝,半年请抓紧
再追因无辜,减半为三月
再记忆一遍(逻辑图法)
一般票据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支票 再追索权
追索权
• 民事权利与票据权利 • 票据权利丧失 • • • 民事权利丧失
• 3、票据权利的行使: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注意: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 不完全,法律关系不 成立,票据无效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注意: 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 在取决于“特定票据 行为”是否发生
关于基本当事人的理解记忆----本票
• 依法规形式签发票据 出票人 • 将票据交给收款人
• 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 • 又称为票据权利人 收款人
• (1)提示承兑;(只有商业汇票才需要提示承兑:定日付款 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 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 (2)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银行 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商业 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 • (3)行使追索权。
•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主要权利) • (由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该权利); •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偿还请求权) • (由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保证人、背书人向其前手行使)。
权利有2个,顺序有先后;持票请给钱, 不给才追索;保背很无辜,只好向前追
• 2、票据权利时效:
(六)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的相关内容; 包括:
◆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的,否则票据无效(例如:票据种类) ◆相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外其他记载事项,如未记载不 影响 票据效力(例如付款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由当事人选择记载,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 (例如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 2年 a、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从到期日起2年; b、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2年; • 6个月 a、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6个月;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付款起6个月; • 3个月
出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过期就失效,起点要记清
延伸知识点:何为到期日
•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各月份实际天数多少 ,统一按次月对日为整月计算。当签发承兑票据的日期为某月 月末时,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3月2日签 发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为 9月2日;1月31日 签发承兑的期限为1个月、2个月、3个月和6个月的商业汇票, 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 (闰年为2月29日)、3月31日、4月 30日和7月31日。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按票 面金额、票据期限 (月数)和月利率计算。 •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月数,统一按票 据的实际天数计算。在票据签发承兑日和票据到期日这两天, 只计算其中的一天。如3月2日签发承兑期限为180天的商业汇票 ,其到期日为8月29日;1月31日(当年2月有28天)签发承兑 期限为30天、60天、90天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分别为3月2日 、4月1日、5月1日。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 按票面金额、票据期限(天数)和日利率计算。
大家思考,为什么本 票只有2个基本当事人
银行自己签发为本 票,自己签发自己 付
本票的出票人 即为付款人
关于基本当事人的理解记忆----汇票、支票
• 依法规形式签发票据 出票人 • 将票据交给收款人
• 出票人委托其付款 • 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人 • 付款后票据上以前债务责任解除 • 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 收款人 • 又称为票据权利人
死亡、逃匿、 破产、终止
• 3、票据权利的行使:
请求付款不容易,两个提示分情况
提示承兑商汇票,----三种汇票2情况
提示付款全都要,----四种票据4情况
• 4、票据权利的行使地点——银行营业场所或其住所。
营业结 无营业 束时间 场所 为限
• 5、其他附加权利 • (1)保全 • (2)抗辩
持票人(债权人) 债务人
大家思考,为什么支 票、汇票却有3个基本 当事人
汇票当事人之二: 收款人,从出票人处 接受票据并享有向付 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 的人
汇票当事人之一:
出票人,即在票据上
签章,发出票据的人
汇票当事人之三:
付款人,即受出票人委托 并记载于票据上的人
关于非基本当事人的理解记忆
承兑人
• 接受汇票出票人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
出票 1、资格(1)银行资格 一、出票: (2)使用人资格A本名B资金C名章 2、 不得(1)空头支票 (2)无效支票 3、九不准 4、填写11要求 5、专人签发
不准更改收 款人姓名
1、不准更改签 发日期;2、不 准签发远期支票
签发用途弄 假的支票
1、不准更改大 小写金额;2、 不准签发空头 支票
•票据权利
• 不过权利的实现,可要麻烦多了。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 1、权利有2个,顺序有先后;持票请给钱,不给才追索;保背 很无辜,只好向前追
• 2、过期就失效,起点要记清
• 3、请求付款不容易,两个提示分情况 • 两个附加权利 • 时效与时间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6、票据权利的抗辩情形: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 (2)以欺诈、胁迫或偷盗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 (3)明知有前两种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4)明知票据的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 由而取得票据; (5)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6)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见票日
到期日之前
提示付款行使期限
• 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 • 银行汇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 向付款人 • 本票:出票日起两个月内 • 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
向承兑人
先承兑, 再付款
这是必须的!!!!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 2、票据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 承兑人(付款人)消失的
背书人
• 转让票据时,在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持有人
• 被记名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
被背书人
保证人
汇 票 当 事 人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C(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持票人)
X (付款人) (承兑后为承兑人)
•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 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 补救方式: • 1、挂失止付 • 2、公示催告 • 3、普通诉讼
动作大汇总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签章 记载 补救
基本知识点串串烧
• 汇 • 支 • 本 • 出收付 • 保背兑 • • • • 请付追索 提示付兑 保全抗辩 付款偿还
盖好印鉴支票存 放别人处
Biblioteka Baidu九不 准
非本行支票 帐号户名不符 ;简写;已经 清户
未填;不当 改未预留印
破损;字迹不清 ;墨水
印鉴不符;模糊 ;印油
有缺陷
顺序编号 全称 年份完整
更 改 印 鉴



准 确 填 写
大写正确
付款行名称 本单位帐号
小写规范
延伸知识点:何为到期日
•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可向承兑人收取票据款。 • 商业汇票自承兑日起生效,其到期日是由票据有效期限的长短 来决定的。 • 票据的期限一般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
延伸知识点:何为到期日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月数,统一按票 据的实际天数计算。在票据签发承兑日和票据到期日这两天, 只计算其中的一天。如3月2日签发承兑期限为180天的商业汇票 ,其到期日为8月29日;1月31日(当年2月有28天)签发承兑 期限为30天、60天、90天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分别为3月2日 、4月1日、5月1日。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 按票面金额、票据期限(天数)和日利率计算。
第三件事情
弄清他们的动作
(四)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 为。 • 票据行为包括: • 出票 • 背书 • ---转让背书 •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质押) • 承兑 • 保证
转让背书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 盖章的行为;如缺少当事人的签章,会导致票据无效 或票据行为无效 1、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不合规时票据无效 2、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不合规时签章无效 3、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不合规时签章无效 4、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不合规时签章无效 5、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不合规时签章无效
3、自行、委托均可付 4、无因证券可转让
小知识点
1、票据法规定的是狭义票据 2、要式证券 3、我国票据为记名票据 4、记名票据必须背书后才可以转 让
第一件事情
认识这些人
• 主要角色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 配角 承兑人(主债务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 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F(保证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汇票基本当事人:A、B、X
汇票当事人之四:
承兑人,即受汇票出票人 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 务的人
汇票当事人之四:
被背书人 汇票当事人之四: 背书人
第二件事情
弄清他们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的票据世界
• 对于一些人而言,他们可以向人要钱。
•票据权利
• 对于另外一些人而言,他们只能无条件向人付钱
分类
• 保背兑出 • 记签补救
人物
关系
下面我们需要利 用这些基本的知 识点去研究一个 个具体的票据
动作
第四件事情
他们手上到底拿的啥东东?
(一)支票
• 定义(即特点):1、委托给金融机构(委付证券) • 2、见票无条件付款 • 种类:

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 • • •
画 线
转账支票
支票的动作
• • • • • • •
•票据责任
先学习简单的票据责任
• 票据的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 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 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 1、付款义务(由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承担); • 2、偿还义务(由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担)。
某个承诺 引发的血 案!!!
• 对于另外一些人而言,当出现某些条件,他们有权利向人要钱 。
第四节
• • • • • 一、票据概述 二、支票 三、商业汇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种类及特征
•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 在我国,票据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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