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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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远,真诚是中间的通道。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民法

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第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掌握三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民事代理

主要掌握四点: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分类重点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4)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问题

第五,物权制度

重点掌握: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

第六,债权

重点掌握:

(1)债的保全和担保

(2)合同

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因此,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

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概况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具有我国民事基本法地位。因此,主要记住: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都是基本法律,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合同法》,另外,还有《婚姻法》、《继承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原则主要记以下六项原则的标题。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它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我国的民法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特别的情况下,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还可以表现为其他形态,如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特别注意的是,它讲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讲具体的权利。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自然人在整个生存期间,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比如,婴儿一出生,便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同一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年龄以及智力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还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quot;。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只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需要依法核准登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实际上承认个体工商户具有名称权。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独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有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区别于非法人组织,如分支机构。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也是营利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国家管理以及从事文教、科技等项活动的法人。这类法人分为三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自成立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终止时终止,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在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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