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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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13]56号

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13]56号

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13〕56号)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住建(建设、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打非治违”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市安委办暨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2013】31号)的贯彻落实。

现决定自今年6月起,用4个月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系列文件精神,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治理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和质量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建筑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成立合肥市城乡建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委主任常先米任组长,市城乡建委副主任史先贵副组长,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质量安全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三、重点内容要以合建【2013】31号文件精神为依据,重点抓住文件规定的十项禁令,确实控制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

2.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合肥市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意见

合肥市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意见

合肥市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意见一、前言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包括大量的违法建设现象。

违法建设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环境,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和社会稳定问题。

为了规范城市建设秩序,提升城市品质,合肥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项针对违法建设的专项行动方案。

二、违法建设的现状分析1. 违法建设的定义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包括擅自占用耕地、拆除房屋、违规建设等情况。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损害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2. 违法建设的影响违法建设行为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和法律纠纷。

在城市化进程中,违法建设可能会造成用地资源的浪费,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违法建设治理的重要性治理违法建设不仅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更是为了维护城市的法制和秩序。

三、治理违法建设的措施和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法律体系,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建设者的违法成本,加大打击力度。

2.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和规划设计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3. 提升公众法制观念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活动,提升市民对法制的认识和法律意识,减少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四、总结与展望治理违法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

合肥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应当从根本上重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使城市建设更加规范有序,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市民,我认为合肥市必须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督管理的强化和公众法制观念的提升,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并实现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1983年11月25日合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城市建设的蓝图,是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的依据。

凡是城市建筑,都应按照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征用土地。

凡有条件结合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旧城改造的规划,合理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筑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按其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军用、民用、集体、个人,市区、郊区,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由建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一切建筑工程,都必须向建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时,应填写建筑施工申请表,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上级批准文件或抄件;(二)平面布置图,比例1/500~1/2000;(三)建筑设计图。

所有设计图纸,必须经国家勘测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国家建筑设计部门批准,并应密切结合周围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建筑管理部门在审批建筑执照时,应认真审查有关文件和建筑设计图纸。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5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5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5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9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及受理投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交易文件(含答疑、变更通知等)发出、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项目考查、合同签订及项目履约等各阶段。

第三条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处理工作;投诉事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处理;投诉事项涉及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可依法投诉。

前款所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竞争主体以外的,与交易项目或者交易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它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合政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组织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38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66件市政府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

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期满,或者现行依据有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情形的,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清理程序。

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5.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6.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7.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8.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0.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1.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13.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14.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16.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17.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1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19.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0.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1.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22.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25.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26.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27.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2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3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31.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32.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34.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36.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37.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3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39.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40.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42.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45.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47.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4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49.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50.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52.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53.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5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5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56.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57.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58.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59.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60.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61.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6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6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66.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67.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68.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71.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72.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21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7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75.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76.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7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80.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8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82.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83.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84.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85.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86.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88.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89.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90.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92.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5.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7.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8.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0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01.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02.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03.关于加强县区开发区人民防空和应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8〕25号)104.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05.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06.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07.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08.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09.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10.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3.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1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15.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6.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1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18.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0.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1.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23.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有效期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12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25.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26.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28.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29.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30.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3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4.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13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3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39.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40.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1.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142.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143.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144.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5.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146.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147.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149.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150.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151.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55.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158.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15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160.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161.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9号)162.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1号)163.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合政办〔2011〕15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5.关于印发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9号)166.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3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4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9.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0.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28号)171.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0号)172.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31号)173.转发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3号)174.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1〕36号)175.关于印发合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37号)176.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7.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39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树木移植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1〕4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9.关于印发合肥市参赛省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3号)180.关于加快推进巢湖市庐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44号)181.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45号)182.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18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19号)184.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2〕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85.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186.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1号)187.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4号)188.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79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合政〔2012〕87号)190.关于合肥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88号)191.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251号)19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2〕254号)194.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2〕1号)195.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2〕2号)196.关于明确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的通知(合政办〔2012〕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意见(合政办〔2012〕15号)200.关于进一步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合政办〔2012〕17号)201.关于做好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18号)202.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24号)203.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04.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30号)205.关于印发合肥市助推中小企业成长“翔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2〕35号)206.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1号)207.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208.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1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9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外来投资者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1号)21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2〕53号)21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58号)21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村一品”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2〕60号)2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12〕6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美好乡村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2〕63号)21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64号)21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11号)22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2013〕13号)22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合政〔2013〕43号)22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22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2013〕110号)22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合政〔2013〕166号)227.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13〕181号)。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妨碍城市安全,影响城市交通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景观和人民生活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

根据政府职能的分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主、次干道和未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拆除;已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背街小巷和居民住宅区的违法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拆除;影响煤气、石油、供水、供电、防洪、公路交通等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制止和拆除。

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土地、房地产、工商、公安、监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和维护城市规划,并有权检举和控告违法建设行为。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合建质安[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合建质安[2008]104号)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委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市公用建设监察大队、市燃气管理处: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推动我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精神,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建委决定在全市建设行业内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推动和促进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扭转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生产粗放管理的现状,推动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打击的重点根据市政府“打非专项行动”的部署,突出打击以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施工生产活动的;二是建设项目安全距离不足、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三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三、职责分工此次“打非专项行动”,按照“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建筑施工及城镇燃气“打非专项行动”。

委属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督促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行动,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包河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暂行办法

包河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暂行办法

包河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暂行办法【字体:大中小】【2007-12-20】【作者/来源区市容局政宣科】【阅读:145 次】【关闭】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河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巩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合发〔2006〕3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设的认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它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4、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按照合发〔2006〕31号文件规定,违法建设的界定由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国土、房产等内容的,国土、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

查处过程中涉及综合协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

二、工作目标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区查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杜绝违法建设增量;对城中村和危旧小区内的存量违法建设,按照市区两级关于城中村和危旧小区改造的有关部署安排,逐步消化解决,最终实现全区城市规划区内无违法建设目标。

三、责任主体1、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区、街道(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直接责任主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道、镇分管负责人及城管执法中队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正文:---------------------------------------------------------------------------------------------------------------------------------------------------- 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政府令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8年1月5日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原则,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统筹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主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推进依法行政信息平台,运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法行政,为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4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完好,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用停车场、城市车辆冲洗厂、规划道路红线内街头空地、路肩、路名牌、排水明沟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污水管道、明渠及堤坝、各类水泵站、涵闸、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广场、街头游园、绿地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含三县)行政区城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对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合肥市市政养护管理处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由城建局(委)具体负责。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对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为强化市政设施管理,市政管理部门可组建市政设施管理监察队,将政治思想素质良好,执法水平高的市政设施管理人员选报市建委审批,由市建委发给统一执法监察证。

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条新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市政管理部门必须按设计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施工部门须将图纸、文件、技术资料等交市政管理部门存查。

第六条凡需破挖和占用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手续,再问市政管理部门交纳破挖、占用费。

其标准由市政管理部门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新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两年内不准破挖,因特殊情况必须破挖的,除按本条上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外,须双倍交纳破挖、占用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做货物堆场和摆摊设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拆违后困难群众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拆违后困难群众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拆违后困难群众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5•【字号】合政办[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拆违后困难群众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5]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全市拆违工作的顺利推进,做好拆违后困难群众的再就业和经营户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再就业和安置。

各级、各部门在依法做好拆违工作的同时,要把拆违后困难群众的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紧、抓好,帮助该部分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和安置经营,尤其要做好因拆违引起的特困群体的救助及就业安置工作。

二、广开门路,多渠道解决再就业和安置。

一是盘活存量资产,充分利用现有闲置的门面、市场、厂房、仓库等安置就业,从事经营;二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方便群众生活的客观要求,规划建设若干个拆违就业援助一条街或农贸市场安置就业、经营;三是大力挖掘各类岗位进行安置就业。

三、出台政策,扶持再就业和安置。

一是对因拆违而需重新安置的经营户,从重新安置之日起1年内,减免各类行政性收费;二是税务部门要充分考虑拆违对中小经营户的影响,根据经营变化情况,重新核定有关基数,尽量减少经营户的损失;三是持有下岗失业证的人员,除继续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有关再就业援助政策;四是对各个区为盘活存量而进行改造所需的投入,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因拆违引起生活困难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低保政策的,市民政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做到应保尽保。

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通知的精神,于2005年8月25日前,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理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移交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桥梁及各出入口道路的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道钉、减速带、防撞桶和智能交通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手井)等部分。

(三)工作原则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坚持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原则,按职责范围划分落实。

二、责任分工(四)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交通发展状况,提出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衔接建设项目布局,审核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卫办[2005]226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卫办〔2005〕226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优化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结合全市卫生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统一思想。

近几年,我市违法建设势头上升,大量的违法建设不仅严重影响了合肥的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而且严重影响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扰乱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要把查处违法建设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检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下定决心,全力以赴,打一场查处违法建设的攻坚战。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抽调专门人员,成立组织,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不折不扣地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下达的拆除违法建设任务。

各单位要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强有力的宣传工作,要把查处违法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到每一位职工,尤其是重点抓好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查处违法建设正反典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带头拆违。

各单位要根据全市拆违工作的整体部署,认真制订本单位查处违法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定期反馈报告制度和监督考核办法,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4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完好,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用停车场、城市车辆冲洗厂、规划道路红线内街头空地、路肩、路名牌、排水明沟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污水管道、明渠及堤坝、各类水泵站、涵闸、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广场、街头游园、绿地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含三县)行政区城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对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合肥市市政养护管理处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由城建局(委)具体负责。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对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为强化市政设施管理,市政管理部门可组建市政设施管理监察队,将政治思想素质良好,执法水平高的市政设施管理人员选报市建委审批,由市建委发给统一执法监察证。

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条新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市政管理部门必须按设计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施工部门须将图纸、文件、技术资料等交市政管理部门存查。

第六条凡需破挖和占用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手续,再问市政管理部门交纳破挖、占用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9日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小额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额工程,是指我市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

第三条建立小额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

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市城乡建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小额工程建设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市监察局应会同市城乡建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全市小额工程招投标过程、施工管理过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等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条小额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小额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手段,保证小额工程建设依规合法实施。

(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二)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及资金拨付工作,对资金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审计范围内的工程结(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行为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四)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五)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联动监管和处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完善全市行政执法案件公众参与机制,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公开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提交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群众公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公议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会同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应当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群众公议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群众公议团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群众公议团,是指由公众代表组成,参与行政处罚案件民主公议的团体。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一〕出具或提供虚假数据、结论、报告等文件的;
〔二〕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竞争的;
〔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同一工程工程的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投标人〕的委托,或者接受同一工程工程的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委托的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配合调查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方法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那么
处分阶次
档次
违法情形
处分标准
199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方法?第四十八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建筑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不按照标准履行职责,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发生质量、平安事故一起〔含一起〕以上的,
处以2900元的罚款,并建议发证机关撤消其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严重的
不按照标准履行职责,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在重大质量平安隐患,并拒不整改的
处以2000元的罚款,停止其执业资格一年
处以7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2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经纠正改正的
处以6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3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配合调查的
处以5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新版《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新版《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新版《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4.23
•【字号】合建法规[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新版《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通知
(合建法规〔2014〕2号)
各相关单位:
自我委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阳光运行工作以来,我们积极探索,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各项规定,通过四年执法实践,我们发现原有的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了一些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处罚阶次的划分:
处罚阶次的划分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中对安全事故划分。

1、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甲等处罚阶次):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及重大事故。

2、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情形(乙等处罚阶次):造成较大事故。

3、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情形(丙等处罚阶次):造成一般事故。

4、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情形(丁等处罚阶次):没有造成事故。

二、修改调整原自由裁量量化处罚标准中罚款比例。

在过去的处罚标准中,罚款金额多以合同价款为基数,忽略了违法情形的轻重,经过调整,现罚款金额随着违法情形的加重和合同价款的增加而增加。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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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2005年07月28日
【字号:大中小】
1982年10月19日
为贯彻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城市建筑管理,制止违章建筑,特制订本办法。

一、合肥地区各项建设都必须服从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安排。

合肥地区所有单位(包括国家和省属驻肥单位、驻肥部队)和个人,在市区、郊区的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包括军用、民用,永久性建筑、临时设施,地面建筑、地下工程),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布局的要求进行安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各项建设都应在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经审核批准发给《建筑执照》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执行。

二、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
1、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施工者;
2、未按《建筑执照》批准内容,擅自挪动位置、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
3、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的立面、造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市容观瞻或危及安全者;
4、建筑施工中搭盖的临时工棚、料库,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改作他用或转让者;
5、擅自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公共绿地和国家已征用的土地上圈墙占地、挖沟埋架设杆线和搭设售货亭、棚以及其他生活、生产用房者。

三、违章建筑的处理:
1、违章建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论建成与否,均应限期拆除:
(1)侵占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公共绿地和国家已征用的土地者;
(2)对城市规划、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市容观瞻以及对周围单位和居民有严重影响者;
(3)占压市政工程或公共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管理者;
(4)占用城市河岸、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危及城市或住宅区安全者;
(5)在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内,私自建房搭棚、圈墙占地破坏建设规划
2、建章建筑对城市近期(五年左右)规划无影响,但与远期(二十年左右)规划有抵触者,违章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暂缓拆除。

经审查批准,可发给《暂缓拆除许可证》。

但在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章乱建房屋紧急通知》(即合政[1981]
350号文件)下达后搭建的违章建筑,应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的一次性罚款,方可发给《暂缓拆除许可证》。

暂缓拆除的违章建筑,今后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违章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期限无偿自行拆除。

3、虽属违章建筑,但与城市远期规划无抵触者,违章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补领建筑执照。

经审查批准,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的一次性罚款后,可补发《建筑执照》。

4、违章建筑对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周围单位、居民直接造成的经济
损失,由违章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5、本办法公布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再搞违章建筑。

违者从严处理,加倍处罚。

单位违章者,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视违章建筑情况及其本人处理违章建筑的态度,处以十至三十元罚款(个人承罚,不准报销);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个人违章者,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违章建筑物及建筑物资、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承包违章工程,违者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准在我市承包建设工程。

四、处罚的执行:
1、违章建筑一经查觉,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发出《违章建筑处理通知书》。

违章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对违章建筑应停止使用,正在施工的立即停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突击抢工,违者从严处理。

对已发《违章建筑处理通知书》的未完工的工程,银行要停止拨款,施工单位要停止施工,建材部门要停拨材料。

违章单位或个人的上级单位,要主动配合规划管理部门做好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工作。

2、应立即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

违章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限期一周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

逾期不拆者,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人力强行拆除,所拆物料予以没收。

对个别违章单位或个人不服从处理,阻挠执行任务,蓄意煽动事端,危害公共安全,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违章罚款,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填发“罚款通知单”,书面通知违章单位或个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或银行交纳,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百分之五。

违章单位拒不交纳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按章交纳;如仍拒交,超过一个月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司法部门裁决后,银行代扣。

个人罚款,通知其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内扣交。

4、今后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办理拆迁手续时,基建单位和房管部门应查验建筑物的《建筑执照》。

对无照建筑或未按执照批准内容擅自扩大面积以及暂缓拆除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计算恢复面积,不予补偿和安置。

无理刁难者,可强行搬迁。

五、城郊结合部位的违间建筑处理,应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郊结合部干道两侧建筑管理的通知》(即合政[1981]430号文件),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六、处理违章建筑的主管机关是城市规划管理处。

市规划管理处负责全市规划管理工作,直接处理合肥地区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所有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违章建筑。

各市区城建管理局和郊区基建局,负责处理所辖区的居民、社员和个体工商业者的违章建筑,协助市规划管理处处理本辖区内各单位的违章建筑。

七、本办法与我市过去颁发的有关通告、通令、布告一并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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