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北京市《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8]113号)、2015年北京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口头通知”、北京市XX管理中心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为落实好XXXX年休假工资报酬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园属各部门要本着鼓励休假、保证工作、统筹安排的原则和本人申请、部门统筹、履行手续的程序,认真组织落实好职工带薪休假的规定,充分保证职工的休假权利。

二、按照工作年限规定休假待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工作满1年,指满年满月计算为1个年度。职工累计工作不满1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者,仍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五、无论连续休假或分段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六、凡调入、新招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满年满月)后,方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七、如职工休完年休假,当年累计病假超过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规定天数,下一年度将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凡职工累计休病假天数符合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本年度仍参加疗养的,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将相应减少。

八、职工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15日前休完。各部门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尽量在本部门的工作淡季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九、职工须在休假前分别按照干部、工人管理权限,提交休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报人事、劳资部门备案。副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正科级由主管园领导批准(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干部按此执行),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各部门职工(助理及以下),休带薪假前需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副科级以上干部休带薪假前需在管理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副处级领导休假,须经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中心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备案;正处级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须经中心主管领导同意,中心主任批准,中心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备案。

十、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休假时,须错开时间安排年休假,

同一时间休年假的人数,要少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一半。

十一、副处级(含)以上干部休年休假,须在当年二月底前提出个人年休假计划申请,经党政负责人审议后,报中心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备案。休假前一周,休假人应报告,填写休假审批表,得到批准后,安排好分管工作,按计划休年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休年休假的,须提前一周申请变更,并按原权限审批、备案。

十二、带薪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享受年休假在十天以上的人员,休假可分为2-3次休完。

十三、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须填写《北京市XX管理中心带薪年休假未休审批表》(见附件一)。并应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不超过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的50%据实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计算方法见附件二)十四、各部门对确定未休年休假的职工,每年4月15日前须填写《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公示表》(见附件三),在全园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人事、劳资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计算、填写未休年假职工的《支付未休年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批表》(见附件四),报XX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十五、每年4月30日前人事、劳资部门将《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公示表》和《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加盖单位印章后集中上报中心组织人事处。

十六、园属各部门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或在执行带薪年休假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由人事、劳资及工会部门核实并上报XX领导班子,责令限期整改,园内公开批评;对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外,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

将对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园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及请销假制度。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北京市XX管理中心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十八、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劳资部门负责解释,原《XXXX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即日起废止。在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与本实施细则发生冲突时,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一:北京市XX管理中心带薪年休假未休审批表

附件二: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计算方法

附件三: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公示表

附件四:支付未休年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批表

Welcome To Download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