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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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积金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全省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的通知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62-2023,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12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 13-162-2023(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2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征求《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征求《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征求《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28
•【字号】闽建筑函〔2023〕81号
•【施行日期】2023.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征求《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形成《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再次征求意见,同时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至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联系人:康章,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8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指导手册》宣传发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办建函[2016]8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6.12
【实施日期】201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指导手册》宣传发放
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建函[2016]8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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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典型案例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典型案例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闽建筑函〔2024〕51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典型案例的通知闽建筑函〔2024〕51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及人员:为进一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现象,规范执业行为,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供相关单位及人员以案为鉴,举一反三。

案例一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基本情况:我厅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李*华违规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实际身份为公职人员。

我厅根据线索调查核实,发现李*华隐瞒了在**县**乡人民政府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对李*华的二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并根据《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对李*华予以信用扣分。

由于李*华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厅将李*华的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理文书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

案例二教师违规“挂证”基本情况:我厅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丰*伟、林*镔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建筑有限公司,实际身份为教师。

我厅根据线索调查核实,发现丰*伟、林*镔隐瞒了在**大学**学院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厅提请住建部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丰*伟、林*镔的一级建造师注册。

处理结果:住建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丰*伟和林*镔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厦房安全〔2022〕21号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厦房安全〔2022〕21号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厦房安全〔2022〕21号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7.24
•【字号】厦住建房安〔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厦房安全〔2022〕21号文件的
通知
厦住建房安〔2024〕3号
各相关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

鉴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房安全〔2022〕21号)的制定依据为上述被废止的2份文件,经研究,我局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厦房安全〔2022〕21号文件。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2024年7月24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工程建设科
技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
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工程建设科技发展,更好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的通知》(闽建科〔2023〕19号),经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推荐,省住建厅审核筛选,现将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专家库专家包括标准化、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等4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原《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名单的通知》(闽建科函〔2015〕76号)同步废止。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专家名单(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闽建办科函〔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9〕3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2019年底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超过60%,2020年底比例达到65%。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9-2020年全省每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万m2以上,每年完成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万m2以上。

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19-2020年全省每年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万m2以上。

提升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2019年应用比例达到30%以上,2020年达到40%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推进绿色建筑提质增效1.加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力度。

认真贯彻《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各设区市应对绿色建筑发展较慢的县(区)进行专项督促指导。

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197),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且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13-298)进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

2019年8月1日之后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应执行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简称“新国标”)。

根据《中国土壤氡概况》的相关划分和城市区域调查(评估)报告,对于整体处于土壤氡含量低、中背景区域,且工程场地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检测;对于整体处于土壤氡含量高背景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地质勘察时应同步委托土壤氡检测,工程勘察资料应包括土壤氡检测报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复查工作现场核查和抽查企业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复查工作现场核查和抽查企业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复查工作现场核查和抽查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闽建办科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复查工作现场核查和抽查企业名单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4〕28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跟踪、复查和2024年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建科函〔2024〕43号)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复查工作现场核查和抽查企业名单公布如下:一、复查工作现场核查方法和抽查企业名单(一)现场核查方法由现场核查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核查,对各项数据指标进行逐项核实评分评价,重点核查研发试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现场核查组审查专家从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技术创新分会专家库中抽取,由2名行业技术专家和1名财经类专业专家组成。

(二)抽查企业名单经随机抽查,下列2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将进行现场核查:福建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二、现场核查时间现场核查时间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前3天以上电话通知相关企业。

三、工作纪律要求(一)审查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查任务。

(二)审查专家应保守被审查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审查结束后不得带走与审查有关的材料,对审查情况和审查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三)审查专家与审查项目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审查期间,被审查对象相关人员不得到专家审查工作地点探访询问。

(四)审查专家不得收取被审查对象的报酬和费用;被审查对象不得向审查组人员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3.31
•【字号】闽建消〔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
闽建消〔202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省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馈。

*******
联系电话:*************
邮箱:*******************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31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塔式起重机安拆手册(2024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塔式起重机安拆手册(2024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塔式起重机安拆手册(202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10.11
•【字号】闽建办建函〔2024〕54号
•【施行日期】2024.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塔式起重机安拆
手册(2024版)》的通知
闽建办建函〔2024〕54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全省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专题行动,现将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编写的《塔式起重机安拆手册(2024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学习。

各地要组织学习推广厦门《塔式起重机安拆手册(2024版)》,开展本地区的监督人员、从业人员轮训,将手册作为从业人员操作指南,列入本地区每年的培训内容,要求建机企业定期开展日常教育培训,长期坚持抓好落实。

二、强化建机安拆现场管理。

各地要督促建机、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紧盯建机安拆环节(含顶升加节、降节和附着),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强化安拆作业全过程监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三、巩固深化专题行动成效。

各地要按照建机安拆作业专题行动要求,认真总结,复盘分析对本地区建机安拆作业监管重点、难点,通过业务交流、观摩学习、现场培训、专项检查等形式,进一步规范建机安拆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附件:塔式起重机安拆手册(2024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闽政办[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2013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雨水利用设施设计安装情况的通知-榕建科〔2019〕7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雨水利用设施设计安装情况的通知-榕建科〔2019〕7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雨水利用设施设计安装情况的通知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雨水利用设施设计安装情况的通知榕建科〔2019〕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雨水利用设施设计安装情况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8]105号)要求,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雨水利用设施设计安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负责牵头做好雨水利用设施设计安装的贯彻执行工作,不得以造价、工期等为由明示、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标准,并应将雨水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委托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的要求,认真做好大型公共建筑雨水利用设施设计工作。

三、请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全面梳理、统计2018年度经审查合格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落实设计安装雨水利用设施情况,并将加盖公章的实施情况汇总表于2019年2月1日前报送我局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四、自2019年起,请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立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安装雨水利用设施情况台账,按季度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并将加盖公章的实施情况汇总表分别于3月29日、6月29日、9月29日、12月29日前报送我局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专此附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安装雨水利用设施情况汇总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2019年1月28日——结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厅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厅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厅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闽建综[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厅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闽建综[2014]5号)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建筑产业现代化是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工程建造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

为加强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名单及职责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龚友群厅长副组长:王海副厅长林增忠总工(常务副组长)成员:施建元建筑业处处长薛依强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林敏勘察设计处处长陈义雄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处长洪榕城乡规划处处长王明炫政策法规处处长刘天良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柳文定住房保障处处长黄立强省质安总站站长鄢飞省造价总站站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造价总站,由鄢飞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建筑业处、房管处、保障处、工程处、设计处、科技处、质安总站各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厅领导小组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编制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起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四)协调、督促落实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具体事项;(五)指导检查各地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六)收集建筑现代产业化发展情况信息,做好宣传工作;(七)完成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0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全省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登记系统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全省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登记系统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全省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登记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闽建办科函〔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全省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登记系统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3号),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工作,推动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全过程数据共享和有效利用,保障工程勘察质量,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岩土系统”)。

经研究,决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开展试运行,2021年10月15日起正式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闽开展岩土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企业应当在现场作业前3日内,登录省住建厅网站→“网上办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岩土勘察信息登记”,如实填报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作业相关信息(省外入闽勘察单位还应当在登记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信息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省外信息登记”进行企业入闽登记)。

岩土系统正式启用后,原“福建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事前备案系统”不再受理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登记。

二、岩土系统登记的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勘探设备及勘探信息、原位测试信息和室内试验信息。

工程勘察企业完成进场前、作业中及退场后的全过程信息登记并上传《项目承诺函》后,从岩土系统中生成并下载《福建省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登记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共同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442 -2023,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J/T 13-442-2023(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8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闽建〔2019〕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等三份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三份文件为过渡期试行政策,立足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旨在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平稳移交承接。

从调研情况看,执行中仍可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和衔接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

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组织做好文件实施评估工作,聚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收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参建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的意见建议, 7月至10月期间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实施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书面反馈省厅。

建设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省厅提出意见建议。

谢谢你的观赏联系人;邮箱: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3.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31日附件1谢谢你的观赏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闽建办房函〔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闽建办房函〔2024〕13号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22〕6号,以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拟于2024年4至6月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2024年1月1日前已在省厅、福州或厦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评价步骤(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选定房屋征收行业(网址:https://220.160.52.164:8813/gaia/login.html#/),在“房屋征收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块,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附件中的“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对本地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对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并组织对其单位进行复核。

2024年5月31日前,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汇总表》(详附件)报送省厅房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3]5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3]5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3]59号)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2011年以来,我厅每年在全省部署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通过全面规范与重点提升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以创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为抓手,树立优秀物业服务项目典型,培养一批品牌物业服务企业,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物业服务业发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扶持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现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贯彻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级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限时办结、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对我厅下放的有关外省(市)物业服务企业来闽备案、企业申请核定物业服务企业一级、二级资质初审等,要开展合规性梳理和业务培训,纠正初审变相、变味,落实属地核查核实责任。

二、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一级资质时,其物业管理项目中应有一个及以上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两个及以上获得“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规定。

三、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二级资质时,其物业管理项目中应有一个及以上获得“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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