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完整篇.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1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建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处长、主管副校长、校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相关(补充)协议及相关工程审计报告。

三、工程款支付基本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款项支付,领款人应持以下证件及资料到指定财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开户行及帐号。

(二)施工单位变更领款人时,应重新到基建和财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工程款支付程序

(一)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在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到基建科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二)施工单位到基建科办理工程款支付款手续时,应携带工程专用发票办理签字支付手续。

(三)财务部门确认手续完整后,方可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四)在支付工程尾款时,须由学校审计处审定,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基建科再按规定办理结算款支付手续。

(五)工程保修款依据合同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期限及金额进行留置;保修期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基建处核准在保修范围内报修工程全部修复后,办理工程最终结算手续。

五、公开公示

本管理制度在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网(网址:http://10.10.10.10)上公布。

六、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七、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建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处长、主管副校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纪检监察审计处)。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合同的管理办法

(一)基建合同的范围

学校授权基建科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基建合同的签订

1、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跟踪审计等项工程前期合同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基建科负责起草,由经办人送分管处长进行审核,分管处长审定签字并加盖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章后生效。

2、《施工合同》由基建科按格式文本合同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初审,主管处长审定签字并加盖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章后生效。

(三)基建合同的管理

1、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文本(正本)送基建

科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资料管理员按规定存档。

2、经办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3、对于合同变更的要重新签订书面补以协议。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

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争议若需要进行诉讼解决的,必须与学校法律顾问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进行。

四、公开公示

本管理制度在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网(网址:http://10.10.10.10)上公布。

五、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六、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1第2页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建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处长、主管副校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接收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办法

(一)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