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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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介绍本课程为民法课程,旨在向学生介绍中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规范和重要内容。

通过系统的讲授和案例分析,使学生熟悉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规则,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目标1. 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2. 熟悉中国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3. 能够分析和解决具体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培养法律实践能力;4.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识别、预防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本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通过讲述民法的起源、发展和演变,使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

2. 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介绍民法的基本原理,如平等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等,以及民法的适用规则,如法定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

3. 民法典的结构和核心内容详细介绍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和核心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重要部分。

4. 案例分析和讨论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使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教学方法:1. 讲授法通过教师的讲解,向学生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

2. 讨论法将学生分组,组织讨论特定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提出观点并进行辩论。

3. 案例分析法布置学生阅读指定的案例材料,并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深入理解法律规则的适用。

四、教学评价与考核方式1. 平时表现评价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参与度、小组讨论表现等,占总成绩的20%。

2. 作业与实践评价包括课后作业、案例分析报告、模拟法庭演练等,占总成绩的30%。

3. 期末考试评价采用闭卷考试形式,考察学生对民法基本原理、适用规则和案例分析能力的掌握情况,占总成绩的50%。

五、参考书目1. 黄洪智,杨宝富,杨慧,等. 民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2. 邓中秋. 民法讲义.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3. 王德江. 民法典导论.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六、备注本教学大纲仅供参考,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1(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64学时学分数: 4学分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点: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及其内容。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纲辽宁公安司法管理⼲部学院⾼等职业教育《民法总论与实务》课程教学⼤纲《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纲⼆00七年⼗⽉为了使学⽣更好的完成上述内容的学习,特为学⽣安排了以下实训:实训课安排计划附件:《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纲⼀、课程说明本⼤纲适⽤于⾼职法律事务专业学⽣,总学时为62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纲以杨⽴新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民⼤学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民⼤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学出版社、⾼等教育出版社)、《民法总论》(第⼆版)梁慧星着(法律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纲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个独⽴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学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门独⽴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民法的历史沿⾰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法的历史沿⾰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产⽣、发展起来的。

不同时期所有制类型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民法也是有不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的。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图文稿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图文稿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民法总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二00七年十月为了使学生更好的完成上述内容的学习,特为学生安排了以下实训:实训课安排计划附件:《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本大纲适用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总学时为62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杨立新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法总论》(第二版)梁慧星着(法律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力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大纲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二、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革,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学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课程名称:民法原理与实务适用专业:高职高专法律事务及相关专业1、前言1.1课程的性质《民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中的基础课,该课程前置课程为《法学基础与宪法》,后续课程是《法律咨询》、《民间纠纷调解》、《仲裁代理》、《民事诉讼代理》。

该课程的设置,是为后续课程提供民事法律基础知识并进行初步的民事案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训练。

1.2设计思路:1.2.1课程总的设计思路该课程主要以案例为载体进行教学,在对真实案例中法律现象的识别的基础上进行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训练,从而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熟知民事法律术语,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掌握民法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能够初步运用民法规范识别民事纠纷或民事社会事件中的民事法律现象,从而具备对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的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

首先,在课程内容体系的设计上,基于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岗位所需完成的工作任务,构建了全新的模块式课程内容体系,突出职业性。

本课程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法律的基本知识,按照由普通法到特殊法的部门法逻辑结构展开理论部分;第二部分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则是以基层典型民事案例为载体来重新构建学习内容和设计教学进程,通过民事法律思维训练突出培养学生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真正体现本课程学习的理论必需性、职业针对性,为将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在教学模式的设计上,以培养学生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为重点,采用了案例教学等教学模式,突出实践性。

本课程以培养学生民事法律分析能力为目的,充分运用校内外实训基地,全面开发教学资源,创新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案例教学、角色扮演、“模拟演练与诊所实训相贯通”等教学模式。

使学生能够得到充分职业化的思维操练和技能训练,从而使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相适应。

再次,在考核方式上,该课程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为出发点,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实践教学评价,尤其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状况的评价。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1(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64学时学分数:4学分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点: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及其内容。

教学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事诉讼法》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3(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procedura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刑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识;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管辖、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调解、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民事执行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48学时(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为辅。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教学要点: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作用、性质;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及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和要素、以及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差异。

了解诉权的含义、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了解取得诉权的条件、丧失诉权的原因及行使诉权的要求;掌握诉的种类和构成要素;掌握反诉的特征和要件。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201509 - 外传版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201509 - 外传版

《民法总论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一、课程概述(一)课程性质与定位根据学院“适应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司法,服务广西,突出司法技能等专业群特色,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总体培养目标,依据省内司法行政系统和广西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法律事务专业群培养具有法律事务专业群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具备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司法所工作、律师辅助工作、法官助理工作、中小企业法务工作等岗位需要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热爱基层、立足基层、服务基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通过调研论证,前述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包括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常见民事纠纷处理、民事案件代理、常用司法文书写作、制作笔录、以及企业的设立变更、合同拟定、审查与纠纷的处理等,而民事案件分析及提供民事法律意见是从事该职业必须具备的一项关键能力,因而也是法律事务专业群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项核心技能。

《民法原理与实务》对学生分析民事案件、处理民事纠纷及提供法律服务等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

因此,本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我院三年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群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为必修课。

本课程以法学基础理论与宪法为基础,同时服务于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调解技巧与实务、基层法律服务、法律事务专业综合实训等后续职业技能课程。

(二)课程设计思路课程组认真学习领会教高16号文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行业指导作用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制度的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doc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doc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专业:法学(专科升本科,函授、夜大)总学时:102学时(夜大)学分:6 编制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刘青文、刘勇一、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目的民法是全国高校教育1'1学考试法律专业(独立木科段)的必修课。

民法是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一,具有丰富的理论内容,同吋乂紧密结合着生活实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人们对民法及民法学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适合屮国实际的民法典正在积极的拟订Z屮,民法的重要意义已经被人们深深地体会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以及有关法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民法调整的范畴包括了社会牛活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若干方面,是与人们从事日常生活和工作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任何一项民事立法的出现,都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而产牛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牛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这是所有人的共识。

学习民法,可以使我们学会和掌握民事生活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我们进行民事行为;学会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掌握民法知识和理论,对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也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U的和要求是:一、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

二、增强民事活动的法制意识,口觉地运用民爭法律规范参与民事活动,严格依法办爭。

三、锻炼己应用民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目标(考核知识点、考核要点)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考核知识点:(一)民法的含义(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四)民法的渊源二、考核要求:1、识记: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2、领会: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3、应用: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考核知识点:(-)比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考核要求:1、识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2、领会: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依据3、应用: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考核知识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类(三)民事法律关系(四)民爭权利和民爭义务的概念(五)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原则和保护方法(六)民爭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承担方式二、考核要求1、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概念;民击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承扌H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2、领会: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尺事权利保护方式;尺事责任的分类3、应川: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索;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四章自然人一、考核知识点:(一)自然人的民爭权利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的住所(四)监护制度(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考核要求1、识记:自然人和|'|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住所的概念;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人的种类和职责;监护人撤换的条件;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2、领会: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制度的目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意义3、应用: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第五章法人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法人制度的丿力史沿革,了解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程序;学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应具备的条件及法人的分类一、考核知识点:(-)法人的基本要索(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机关(四)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二、考核要求(一)法人的基才:要素1、识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成立的条件;2、领会: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民爭权利能力与民爭行为能力1、识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责任能力(三)法人机关1、识记:法人机关的含义;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领会: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关系(四)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1、识记:法人设立的含义与原则;法人设立的程序;法人变更的概念和种类2、领会:法人终止的原因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一、考核知识点:(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与应具备的条件(二)合伙(三)其他非法人组织二、考核要求(一)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与特征1、识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2、领会: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二)合伙1、识记: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解散和终止的原因2、领会: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分类;合伙财产的归属3、应用: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三)其他非法人组织1、识记:其他非法人纽织的种类;2、应用: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承担原则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考核知识点:(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范围(二)物(三)何价证券(四)智力成果(五)其他客体二、考核要求(一)民爭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1、识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范围(二)物1、识记: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重点: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2、领会:从物;孳息:3、应用: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三)有价证券1、识记:有价证券的主要类型(四)智力成果1、识记:概念和特征;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五)其他客体1、识记:其他客体的种类2、领会:权利成为客体的条件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一、考核知识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意思表示(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尺事法律行为(六)无效的民爭行为(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二、考核要求(-)民爭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1、识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2、领会: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应用: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要式行为;默示行为(二)意思表示1、识记:意思表示的概念2、领会:童思农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农示的分类3、应用: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识记:成立与生效的要件2、领会: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识记: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识记: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概念2、领会: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行为;附否定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民法作为法律的基础,对于培养法律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高等教育中,民法学课程的教学大纲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等方面,探讨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的设计。

一、课程目标民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对于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的理解,使其能够运用民法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具体来说,课程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术语,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和法律原理;2. 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能够分析和解释民法的相关问题;3. 熟悉民法的各个分支领域,如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了解其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4.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提高其运用民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民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术语,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法律行为等,以及民法的体系结构和法律原理;2.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介绍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自由原则、等价原则、责任原则等,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3. 合同法:介绍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4. 侵权法:介绍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包括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和损害的赔偿等;5. 物权法:介绍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和债权等。

三、教学方法为了达到课程目标,教学方法应灵活多样,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具体来说,教学方法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讲授法律理论:通过课堂讲授,向学生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提供相关案例和法律文献的分析;2.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运用民法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其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让他们共同探讨和解决民法的相关问题,培养其合作和交流能力;4. 实践教学:组织学生进行实地考察和实践活动,让他们亲身体验和应用民法的知识。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民法总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二00七年十月为了使学生更好的完成上述内容的学习,特为学生安排了以下实训:实训课安排计划附件:《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本大纲适用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总学时为62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杨立新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法总论》(第二版)梁慧星着(法律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力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大纲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二、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革,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学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不同时期所有制类型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民法也是有不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的。

三、民法学的体系和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我国单行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我国民法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民法的一般规定;2.民事主体制度;3.物权制度;4.债和合同制度;5.继承权制度;6.人身权制度;7.知识产权制度;8.民事责任制度。

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一、课程概述民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专业的一门核心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民法基本原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使其能够熟练掌握民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则,并能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准确的分析和解决问题。

本课程涵盖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重要内容,具有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的特点。

二、课程目标(一)知识目标1、学生能够系统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熟悉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法律特征。

3、了解我国民法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渊源。

(二)能力目标1、能够运用民法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2、具备起草简单的民事法律文书的能力,如合同、遗嘱等。

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提高其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素质目标1、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培养学生的公正、公平、诚信等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3、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使其能够在法律实践中与他人有效地合作。

三、课程内容(一)民法导论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分类和特征。

(三)民事主体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制度。

3、法人的分类、成立条件和法律责任。

4、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和法律地位。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五)代理1、代理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代理权的产生、行使和消灭。

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六)物权1、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类型和法律规定。

(七)债权1、债的概念、发生原因和分类。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第一编民法总论1. 民法的概念2. 民法的调整对象3. 民事财产关系4. 民事人身关系※民法与行政法、商法以及劳动法的关系5. 民法的性质6. 民法基本原则(自愿与平等原则)7. 民事法律关系8.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9.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分类)※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10. 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分类)11. 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12. 10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民事责任13. 物(概念,特征,分类)15.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16.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7.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分类)18.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19.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20.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23.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4.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4个设定条件要求25. 代理(概念,特征)27. 代理的分类(看熟)※代理权行使的原则28.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29. 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30. 无权代理(概念,特征,种类,法律后果)31.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名词解释)(2010年考到简答题)32. 时效制度的(概念,分类,作用)33. 诉讼时效的(概念,分类)※37.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8. 期限的概念、意义第二编自然人4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43.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划分)※分类44. 监护的概念45. 监护人的设定46.宣告死亡的条件49. 法人的(概念,分类)※特征50.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法人应当成立的4个实质性条件5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5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特征)53.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54. 合伙企业(种类、概念、特征)55. 人格权(概念,特征)※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内容※62. 收养人的条件第三编物权法63. 物权法的概念64.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6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用)66. 物权的(概念,特征)67. 物权的4个效力※物权的分类里用益物权69. 物权的保护※70. 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71.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72. 善意取得(概念,条件)(2010年考到案例分析题)73.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4. 共有的(概念,特征)75. 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权利和义务)76. 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形式)77.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78. 用益物权的(概述,特征)79. 用益物权的分类81. 担保物权的(概述,特征)82. 抵押权的(概念,特征)83. 质权的(概念,特征)85. 权利质权86. 留置权的(概念,条件,※权利和义务)89. 占有的(概念,分类※看熟)第四编知识产权法(2010年此编未考-其为2009年的范围)90.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101. 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和个人发明)104.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和实用新型)105. 发明的种类(2009年考到选择题)107.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必考】(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专利权人的义务【必考】(1)实施专利发明创造(2)缴纳专利年费(3)按国家要求推广专利※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专利权的民法保护“两个问题都必须要把握”114. 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商标权的期限、续展118.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五种侵权行为※第五编债法总论123. 债的概念,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25. 债的分类(三,六为重点)127. 债的履行(概念,原则)128. 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运用)129. 债的不履行(五类)130. 债的保全的概念131. 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特征,构成条件)133. 保证、抵押、留置、定金134. 定金的概念,分类135. 债权让与的概念,特征137. 债的消灭抵消提存混同141. 合同概述,特征,分类142. 要约的概念,特征,效力143. 承诺的概念,特征,效力144. 缔约的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146.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147. 合同解除的条件1、法定解除2、约定解除150. 违约责任151. 违约责任的形式152. 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153.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看熟”,效力(运用)155. 侵权行为的概述,特征,分类“看熟”156.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重要)157.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大小都可以出,判断:无过错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侵权责任的方式“选择题”158. 特殊侵权责任(职务侵权,尤其是环境污染侵权)注:“※”为较去年范围,今年新增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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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2)》课程教学大纲执笔人:张颖颖审核人:刘张洛编撰日期:2009年9月一、课程概述(前言)民法原理与实务(2)是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基础必修课,属于B类(理论+实践)课程,3学分,计划学时54学时,其中实践课时占18 学时,实践学时占计划学时比例为33%。

民法原理与实务(2)课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和法学观点放在突出地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阐述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同时对古今中外的民法学理论,采取批判的借鉴原则。

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

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学员能够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则,处理好各种民事关系,正确认识、分析和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做到学以致用。

二、教学内容描述第三编物权法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1 、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明确各种具体的用益物权的特点和行使的法律要求。

[ 重点名词]1 、用益物权2 、土地承包经营权3 、建设用地使用权4 、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6 、特许物权[ 重点问题]1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2、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经营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设立和内容。

5、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和内容6、地役权的特征、取得和内容。

7、特许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第十三章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1 、掌握抵押物的范围和抵押合同的效力;2、掌握质押权和质押合同的效力;3、掌握留置权的特征、适用范围。

[ 重点名词]1、担保物权2 、抵押权3 、共同抵押权4 、浮动抵押权5 、最高额抵押权6、流押7 、质权8 、动产质权9 、权利质权10 、留置权[ 重点问题]1、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和属性。

2、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3、抵押财产的范围和限制。

4、抵押权的登记制度。

5、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范围。

6、抵押权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效力。

7、抵押权的实现。

8、质权的特征。

9、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对质权人的效力。

10、权利质权的种类及其设定。

11、权利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12、留置权的特征。

13、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4、留置权对留置权人和债务人的效力。

15、留置权实现的程序和条件。

第四编债权法第十四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债权的概念及特征;2、掌握债权法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 重点名词]1、债2 、债权法[ 重点问题] 债权的法律特征(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第十五章债权的发生和分类[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债的发生根据;2、掌握债的主要类型。

[ 重点名词]1、附条件之债2 、附期限之债[ 重点问题]1、债的发生根据。

2、债的分类。

3、附条件之债对“条件”的要求和条件的分类。

第十六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无因管理及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2、掌握不当得利及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 重点名词]1、无因管理2 、不当得利[ 重点问题]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2、无因管理的权利义务。

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

第五编继承法第十七章继承与继承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继承权及其法律特征;2、掌握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3、掌握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 重点名词]1、继承权2 、遗产[ 重点问题]1、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2、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3、遗产的范围。

第十八章法定继承[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法定继承的含义及特征;2、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3、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 重点名词]1、法定继承2 、代位继承3 、转继承[ 重点问题]1、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3、我国《继承法》第14 条的规定。

4、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5、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6、遗产分配的原则。

第十九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遗嘱的有效要件;2、掌握遗赠的法律特征;3、了解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4、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 重点名词]1、遗嘱继承2 、遗赠3 、遗赠扶养协议[ 重点问题]1、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2、遗嘱的五种形式及各种形式的有效条件。

3、遗嘱的实质条件。

4、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要求。

5、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

6、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第二十章遗产的处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其法律意义;2、掌握继承权丧失条件;3、掌握继承权的接收和放弃。

[ 重点问题]1、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时间的推定。

2、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及放弃的方式及效力。

3、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4、遗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5、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第六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章侵权行为和侵权归责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掌握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调整功能;3、掌握侵权民事责任及其适用原则;4、掌握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

[ 重点名词]1、侵权行为 2 、侵权责任法3 、过错责任原则4、过错推定原则 5 、无过错责任原则[ 重点问题]1、侵权行为的特征。

2、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8 种)。

3、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的基本构成。

4、各归责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二章侵权责任构成和抗辩事由[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侵权责任各构成要件及其应用要点;2、掌握侵权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的种类。

[ 重点问题]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责任的各种具体抗辩事由。

第二十三章侵权行为与责任形态[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一般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2、掌握特殊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3、掌握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4、掌握与有过失及其责任形态[ 重点名词]1、共同侵权行为2 、共同危险行为3 、与有过失4 、过失相抵[ 重点问题]1、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

2、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4、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5、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6、与有过失的特征。

7、过失相抵的特征和构成。

第二十四章具体侵权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责任;2、掌握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3、掌握侵害动产的侵权责任;4、掌握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 重点问题]1、侵害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2、侵害动产的主要表现。

3、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十五章侵权损害赔偿[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及其适用;2、掌握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特点;3、了解其他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方法。

[重点名词]1、侵权损害赔偿2 、损益相抵3 、精神损害赔偿[重点问题]1、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

2、对人身伤害赔偿的主要赔偿范围。

3、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5、精神利益损害在客观上的三种表现形式。

6、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

三、主要教学内容和课时分配:四、实践教学描述①实训内容及学时数②实践环节基本要求:民法原理与实务(2)课程的实践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采用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结合真实案例分析理论,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提高他们的实务能力,并通过模拟真实民事案例,培养学生独立解决民事案件的能力。

该门课程实践教学主要在校内进行,需要多媒体教室,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到校外进行民事案例观摩。

每阶段的实践项目完成后,均需要参与的学员提交一次实践报告。

③主要仪器设备及消耗材料民法原理与实务(2)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主讲教师根据课程进度和学生学习情况,提供符合实际情况、有典型代表的案例供学生实践。

主要需要的设备有:电脑、多媒体投影设备,学生讨论和模拟案例的场地及桌椅。

五、本课程与该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民法原理与实务(2)属于民法的基础课程,其与民法原理与实务(1)课程共同构成法律事务专业民法教学的内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所以民法教学的目的,既要能让学生熟练掌握与运用民事基本法律和理论,同时也是为后面学习其他部门法奠定扎实的基础。

六、考试大纲(考核要求)。

民法原理与实务(2)课程属于考试课,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平时成绩由书面作业成绩、课堂讨论成绩、实践成绩等综合构成。

期末考试采用闭卷形式,卷面总分100 分,考试参考时间90分钟。

本着对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考核的原则,针对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该课程考核内容可参考下列“考试内容要点”命题:第三编物权法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重点名词]1、用益物权2 、土地承包经营权3 、建设用地使用权4 、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6 、特许物权[ 重点问题]1、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2、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经营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设立和内容。

5、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和内容6、地役权的特征、取得和内容。

7、特许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第十三章担保物权[ 重点名词]1、担保物权2 、抵押权3 、共同抵押权4 、浮动抵押权5 、最高额抵押权6、流押7 、质权8 、动产质权9 、权利质权10 、留置权[ 重点问题]1、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和属性。

2、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3、抵押财产的范围和限制。

4、抵押权的登记制度。

5、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范围。

6、抵押权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效力。

7、抵押权的实现。

8、质权的特征。

9、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对质权人的效力。

10、权利质权的种类及其设定。

11、权利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12、留置权的特征。

13、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4、留置权对留置权人和债务人的效力。

15、留置权实现的程序和条件。

第四编债权法第十四章债权概述[ 重点名词]1、债2 、债权法[ 重点问题]债权的法律特征(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第十五章债权的发生和分类[ 重点名词]1、附条件之债2 、附期限之债[ 重点问题]1、债的发生根据。

2、债的分类。

3、附条件之债对“条件”的要求和条件的分类。

第十六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重点名词]1、无因管理2 、不当得利[ 重点问题]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2、无因管理的权利义务。

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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