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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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吉政明电[2010]1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6

【实施日期】2010.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明电[2010]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0年7月6日

吉林省取消政府还贷

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收费桥隧和在建二级收费公路项目,下同)收费相关人员安置、债务偿还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思路:政府主导,各负其责;锁定债务,逐年偿还;依法安置,确保稳定。

(二)工作原则:

1.人员安置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分级消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由项目法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员安置工作的落实。

(2)创造条件,多渠道安置。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拓宽人员安置渠道。

(3)依法办事,稳定第一。人员安置工作既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又要考虑当前经济和就业形势,把妥善安置人员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

2.债务锁定和偿还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锁定债务。以正式签订还贷协议作为锁定债务基准日,由省审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对债务单位进行审核确定。

(2)省地联动,分别承担。扣除中央撤站专项补助资金外,剩余债务由省政府另行制定偿还方案。

(3)制定计划,逐年偿还。依据债务余额锁定情况,分别制订具体债务偿还计划,逐年偿还。

二、人员安置途径和债务偿还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人员安置的主要途径。

1.对现有一级公路收费站(特别是计重收费的收费站)人员配置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安置部分人员。

2.在拟调整的治超站中安置部分人员。

3.在农村公路升等为省道需增加的养护人员中安置部分人员。

4.在农村公路管养单位中安置部分人员。

5.各地事业单位出现空编时,原则上先行安置撤站事业编制人员。

6.新增高速公路的治超、收费岗位,原则上适当放宽年龄限制,通过考试、培训、体检合格后,录用邻近或途经市(州)、县(市、区)撤站人员。

(二)债务锁定和偿还工作的主要内容。

1.锁定债务余额。由省审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进行全面审计、核实,锁定债务余额和里程,并向省政府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2.签订还贷协议。各级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扣除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外,由省、市、县三级承担,具体还款方案另行制定。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债务人按照稳定第一、国家补助资金与地方还款资金同比例返还、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原则和次序制定本级债务偿还方案,并报省政府核准备案。经省政府核准后,由各级政府按本级具体债务偿还工作方案,与债权人签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的还款协议,明确还款金额、

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包括签订再贷款协议)。

3.规范管理偿债资金。对中央补助及地方配套资金本着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原则,由省审计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4.收费站资产处置按照《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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