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正确认识惩戒在教育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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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正确认识惩戒在教育中的作用
惠东县盐洲中学高远明
摘要:在赏识教育大行其道的今天,惩戒教育广受批评。但是教育的强制性特征决定了教师不能放弃惩罚这一利器。“赏”意味着对遵守规则的鼓励,并激励其再现;“罚”意味着对违反规则行为的追究,并阻止其再生。“赏”为学生养成良好的品德提供了强大的内在动力,“罚”又为其施加了有力的外在压力,两者结合,缺一不可。我国的教育法规赋予了教师为维护教学秩序而进行惩罚的权力,却没有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希望国家在这方面尽快立法,使老师在运用惩罚手段时有法可依,摆脱困境。
关键词:惩戒教育立法
近来,由教育惩戒引发的几例恶性伤害案,经媒体的大肆炒作,引起了公众对教育惩戒的责难。面对教育惩戒,许多教师产生了“在雷池边行走的恐惧”,试图放弃惩戒,从恐惧中解脱出来,但是教育的特征决定了教师必须坚持惩戒,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一、惩戒是合理的,其育人作用是其他教育手段不能代替的
教育过程中的诸种约束性力量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是难以从根本上超越的,是由教育的本性以及教育过程中的单面权力控制的性质所使然。同时,也是因为教育只是现存社会结构中的一个亚单元,并不能摆脱整体社会的种种控制特征。当整个社会需要惩罚来维持秩序的时候,要求教育绕过惩罚,就像人们要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
不现实。“违法必究”既然是我国的执法原则,那么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也应当受到惩罚。这是符合社会要求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违规学生所毁坏的,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形象,而是整个学校的秩序及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他所造成的恶果也不仅仅为其个人所承担,而且还要由整个集体去承受。在此意义上,他无疑是全体学生的权益的“剥削者”。“剥削者”必须被剥夺,他理所当然地应受到惩罚。
处罚对培养学生遵守纪律的习惯具有独特的作用,是其他教育手段不能取代的。英国哲学家穆勒曾说过:“美德是可乐的,无德是痛苦的,必须把为善自然会有的快乐或为恶自然会有的痛苦指明,并这个道德深印在个人的经验上,才可以引起美德的意志。”就学生遵守规则的良好品德的形成来说,“赏”意味着对遵守规则的鼓励,并激励其再现;“罚”意味着对违反规则行为追究,并阻止其再生。“赏”为学生养成良好的品德提供了强大的内在动力,“罚”又为其施加了有力的外在压力,两者结合,缺一不可。假如对违规者不追究,或处罚得不痛不痒,就不足以形成对违纪者的切肤之痛,并根植于心中,难以成为生活中应有的经验,遵守规则的外在压力就不复存在,一切规则就不可避免地被学生视为软弱之物,一旦它与身身的自由与私利相冲突,便视之如敝履,弃之不顾。
“小时偷针,大时偷金”的故事启示我们,对学生的违规行为不批评教育,不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就是对学生违纪的纵容,学生会患上无视法纪的“慢性病”。这样的学生走上社会后,容易触犯法规,到时受到严厉的制裁,将悔之晚矣。
二、应尽快立法,规定合法的教育惩罚形式
虽然举起惩罚的武器要冒极大的风险,但面对违纪行为,教师有时别无选择。教育法规赋予了教师为维护教学秩序而进行惩罚的权力,却没有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随着一切体罚、变相体罚、心罚、罚款以及劝退、停课等惩罚手段的禁止使用,教师在面对学生迟到、旷课、不做作业、扰乱课堂纪律等现象时,不知所措,动辄得咎。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洛崖初中学生何风无心向学,打架斗殴,打乱课堂秩序,偷窃东西,闹得校园鸡犬不宁,师生意见极大。学校多次教育无效,只得劝他休学7个月。上级教育部门认为该校的做法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责令学校撤销对何风的处分,让何风复学。何风复学后,没有丝毫悔改,有些学生只有转学躲避。
让何风休学固然与现行法规相抵触,可是何风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他该承担什么责任,该如何处罚,有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使教师在处理时十分为难。如果教师对违纪学生置之不理,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责任由谁来负?如果教师必须采取处罚措施,该运用什么方式才合法?这样的问题似乎没有人去过问,与国外的做法截然不同。在美国,学生如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在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投票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罚款。如果在我国,老师碰到学生类似违纪问题而处罚学生,往往会被告上法庭,狼狈不堪。
由于无法可依,教师只能跟着公众舆论的调子乱舞。但是众口难调,教师就像抬着驴子行走的爷、孙一样不知所措。例如,公众普遍赞同惩罚,反对伤害。教师能否实现公众的愿望呢?难!因为惩罚不同于其他教育方式的显著特征就是造成受教育者肉体或精神的一定的痛苦,形成一种外在压力,迫使其改正错误。正如人们用手去摸火,火焰会灼痛人们的手指,这种体验将使人们一生不会再去抚摸这种橙红色抖动着的精灵。古往今来,虽然惩罚的方法五花八门,但即使被告人们广泛认同的巧罚,也不能避免伤害性。如果我们承认惩罚的合理性,就必须承认一定程度的伤害的合理性。当然,这种伤害以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不能超越法律这条底线。但这条底线在哪呢?希望国家在这方面尽快立法,使老师在运用惩罚手段时有法可依,摆脱困境。
参考资料:
1.周浩波《教育哲学》
2.《教师法制宣传教育读本》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