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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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提示:

1、分类标准。本《一览》中:按照学理研究,结合立法规定,将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分为市场进入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市场经营行为三类。其中,违反登记法规等行为规范的归入市场进入行为违法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为规范的归入市场竞争行为违法类;其他归入市场经营行为违法类。

2、编排凡例。本《一览》中:项目内容用“/”隔开,按类别依序分别为“序号”、“违法行为”、“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其中:行为规范法律条款没有作为项目内容列入;移送涉嫌犯罪程序未单独列出;(先行)责令改正没有作为处罚种类列入;违法行为中未再区分表述“情节严重的”。

3、项目依据。本《一览》中:“序号”的编列方式,参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07—01发布实施的GS1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行政执法数据规范》。“违法行为”名称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条款的具体表述。“处罚种类”主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简称,其中的“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章,未包括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规定;为节省篇幅,“法律依据”未标注公布机关和公布令号,但个别执行解释标注了文号。

4、价值评估。本《一览》可以作为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件时,对违法行为定性的参考或者索引,但不保证没有遗漏,也不保证有些罚则因法律修订而调整或取消。具体引用、表述应当注意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市场进入行为违法类

所谓市场进入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进而从事市场经营、市场竞争的活动。

1.1市场主体名称

1.1.1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收、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2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3 /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没收、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4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5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6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适当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7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没收、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

1.1.8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

1.1.9 /个体工商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情节严重/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

1.2公司制企业法人

1.2.1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司法》第19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

1.2.2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司法》第19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

1.2.3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司法》第19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

1.2.4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罚款/《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0条。

1.2.5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罚款/《公司法》第210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

1.2.6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罚款/《公司法》第20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

1.2.7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罚款/《公司法》第20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

1.2.8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公司法》第206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

1.2.9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公司法》第20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5条。

1.2.10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0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9条。

1.2.11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0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9条。

1.2.12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罚款/《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

1.2.13 /公司成立后无政党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12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2条。

1.2.14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罚款/《公司法》第212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

1.2.15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

1.2.16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逾期仍未办理/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

1.2.17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关闭、罚款/《公司法》第213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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