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工商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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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标准工商处罚标准是指对于违反商业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所进行的处罚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商处罚标准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首先,对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市场主体进行罚款处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一般会处以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责令停产停业,严重者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对于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于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行为,一般会处以罚款并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拒绝履行产品质量承诺、强制捆绑销售等行为,一般会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总的来说,工商处罚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进行处罚的标准。
对于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市场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商业法规和规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希望广大市场主体能够加强自律意识,遵纪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工商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工商行政处罚情况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8330b696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aa.png)
工商行政处罚情况说明一、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明确处罚标准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并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比如,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对违反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将根据违法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
例如,对于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于经营欺诈、非法经营等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采取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三、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工商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合法、公正。
工商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一些地区还设立了监督机构,监督工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保证执法权的正当行使。
四、加强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整治为了预防和整治违法行为,工商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中加大了监督执法力度。
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心理威慑力度等。
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经营风险意识,增强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能力,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工商行政处罚是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合法、公正的处罚程序,能够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同时,也需要更多地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市场主体的经营合规能力,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行政处罚法2023解读
![行政处罚法2023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6e4d1ff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3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3解读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是对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惩戒。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实和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是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
不同的行政处罚具有不同的惩罚力度和效果,适用于不同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这是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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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 或者依据当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应当立案 #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同时附上相关的
人的申诉 " 控告等途径发现 " 查处违法行为 # 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材料 $ 检举材料 " 申诉材料 " 控告材料 "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 部门移送的材料 " 当事人交代的材料 " 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 以下简称局长 ! 含副 告等 % ! 局长 ! 下同 % 批准 ! 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第十 五 条 第十六条 立 案 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 集"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 不得少于两人 # 办案人员 调取证据 ! 必要时 ! 依照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可以进行检查 # 在调查取证时 ! 应当出示办 案 人 员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及 县 级 以 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 调查 " 取证的 ! 必须出 具 书 面 委 托 证 明 ! 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 第十八条 据& 一% 书证 ’ $ 二% 物证 ’ $ 三% 证人证言 ’ $ 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 应当收集以下证
第二章
第 四条 除外 % 第五条
管
辖
行政处罚 由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 含县
级# 下同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 法律 $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县! 区" 市! 地$ 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 $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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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但又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而这个行政制裁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https://img.taocdn.com/s3/m/a04114e8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9e.png)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一、通知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通知批评的行政处罚方式。
二、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中获得的违法所得,可以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
五、责令停产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六、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七、撤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八、限制或禁止参与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限制或禁止相关当事人参与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九、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给予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附件:本文涉及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2.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包括国家对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
3.国家有关规定:指国家制定的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性文件。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c3ac03c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06.png)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对违法所得的定义进行阐释,明确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在违法所得的计算方面设置兜底条款,未做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
如果确定得当,对制裁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如果确定不当,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或第三人的相关利益。
不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违法所得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学术界对于违法所得内涵的解释也大相径庭,导致了执法人员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对于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产生的资金流入流出,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着违法所得应否计算、能否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困惑,以下,笔者从梳理法律法规、违法所得内涵、行政执法实践三个角度出发,简单谈一下对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看法。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范冲突和危害后果(一)规范冲突在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对违法所得做出确定并予以执行。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
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种类:1.获利说。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利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https://img.taocdn.com/s3/m/274d6fe4f121dd36a32d82c0.png)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工商行政处罚有哪些内容
![工商行政处罚有哪些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2c446241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4e.png)
⼯商⾏政处罚有哪些内容⼯商⾏政处罚有哪些内容(⼀)事项名称: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为;2、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在中国设⽴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为;3、对未经登记擅⾃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为;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为;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为;6、对经销进⼝商品⽆合法凭证的⾏为;7、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为;8、对利⽤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合法权益的⾏为;9、对违反商标使⽤管理规定的⾏为;10、对侵犯商标专⽤权的⾏为;11、对⾃⾏发布或代⾏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告或者从事其他违法⼴告活动的⾏为;12、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为;13、对订⽴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或者商标专⽤权质押合同,未向⼯商⾏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者商标专⽤权出质登记的⾏为;14、对价格、收费违法⾏为。
(⼆)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三)⾏政处罚程序:⼯商(物价)⾏政管理机关在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送达《⾏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商(物价)⾏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给予公民罚款5千元以上,对法⼈和其它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等⾏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当事⼈不在场的,⼯商(物价)⾏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四)权利义务:(1)当事⼈的权利和义务:当事⼈在收到《⾏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陈述和申辩,⼯商(物价)⾏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的申辩⽽加重处罚;当事⼈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商(物价)⾏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不承担⼯商(物价)⾏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工商行政处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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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罚款,责令该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11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其分公司名义的
54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法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未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方的
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第十一条
55
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的,或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53
持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
没收假照和非法所得,罚款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
限期补缴,罚款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61
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
收缴营业执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62
个体饮食业户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的
警告,罚款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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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不做进一步的违法行为。
2.罚款:对违法行为主体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惩罚其违法行为。
3.责令停产、停业、停建:限制违法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强制其整改。
4.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取得的利益没收,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5.暂扣或吊销执照:暂时停止或者取消违法主体的执照,限制其从事相关活动。
6.行政拘留: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违法主体进行短期拘留。
7.责令公开道歉:要求违法主体公开承认错误,并向社会公众道歉。
8.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还可以有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
1.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这包括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
2.行政许可文件:对于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行政许可文件中通常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措施。
3.执法规范:行政机关可能会根据特定的执法规范来行使执法权,这些规范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文件。
4.规章制度:行政处罚的依据还可能包括各种行政规章和制度,这些规章和制度是由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依据可能会因国家、地区、行业和具体法规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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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是指政府对违反商业经营行为的主体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繁多,依据也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介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一、罚款处罚罚款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一种常见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1.违反商标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2.提供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4.违反反垄断法规定,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除罚款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还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2.提供虚假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的;3.未按照规定报备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强制措施,可以有效遏制违法经营行为,限制其经营活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意味着企业将被撤销营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1.三年内违法两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投诉处理的;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3.销售发票、收据等票证,提供虚假记载的。
吊销营业执照是运用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对于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政府将采取这样的措施予以打击和惩戒。
结语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繁多,依据详细,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除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常见方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措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经营行为,以避免面临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风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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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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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30•【文号】工商法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08]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文书》)。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部分文书进行了修订。
10年来,《试行文书》在指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正在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试行文书》在种类划分、栏目设置和具体适用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应当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为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3月,总局在广泛听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文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力求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以下简称《修订文书》)更加权威、全面、实用,方便基层执法。
现将《修订文书》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修订文书》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与行政处罚文书并列,各自相对独立。
行政处罚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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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的分类有哪些⾏政处罚的分类汇总本⽂介绍了⾏政处罚的分类,包括⼈⾝⾃由罚、⾏为罚、财产罚、训诫罚⼀系列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免费法律解答。
1.⼈⾝⾃由罚⼈⾝⾃由罚是指⾏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政处罚。
它是⾏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种处罚。
⼈⾝⾃由罚主要形式是⾏政拘留。
⾏政拘留是由《⾏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种⼈⾝⾃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由的处罚形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政拘留的期限⼀般为1⽇以上15⽇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
⾏政拘留处罚合并执⾏的,最长不超过20⽇。
2.⾏为罚⾏为罚亦称能⼒罚,是⾏政主体对违反⾏政法律规范的⾏政相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为能⼒或资格的⼀种处罚措施。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由于这是⼀种⽐较严厉的⾏政处罚,因此⾏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政处罚决定时,应适⽤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指⾏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作出的暂停⽣产或经营的⾏政处罚。
如产品质量法规定:⽣产不符合保障⼈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产。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第⼀,这是⼀种对⾏为资格的处罚,适⽤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产或经营的⾏业。
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获得的权利资格,⽽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的⽣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进⼯作。
被处罚⼈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整顿,纠正违法,改进⼯作,从⽽达到恢复⽣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政机关暂时或在⼀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为是⾏政处罚⾏为,⽽不是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类型及相关执法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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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类型及相关执法责任要求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类型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侦查等工作,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处理治安案件、交通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的部门,执法责任主要包括打击虚假广告、侵权行为、监管市场秩序等方面。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等方面。
4.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等工作的机关,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征收税款、查处偷税漏税等方面。
5.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监管等工作,执法责任主要包括查处侵权盗版、整治淫秽色情物品等方面。
6.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部门,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处理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方面。
7.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关系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执法责任主要包括查处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等方面。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部门,执法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
二、执法责任要求1.法律依据: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和法规进行执法活动,制定相关执法规则,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公正廉洁:执法机关应当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履职: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定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保障权利:执法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诉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公正。
5.效率高效:执法机关应当高效履行执法职责,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执法案件,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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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简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 复杂的案件。
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00号令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工商行政处罚的种类
![工商行政处罚的种类](https://img.taocdn.com/s3/m/7764ef28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c1.png)
工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工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工商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商业经营行为管理法律法规的主体实施的强制性制裁措施。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工商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方式和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商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警告是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主体作出的最轻的处罚形式。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二、罚款罚款是工商行政部门常见的处罚方式之一。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类型和情节,可以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的金额交纳罚款。
三、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是对严重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当发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消费者权益时,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段时间,以进行整改和惩处。
四、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对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当发现违法行为涉及重大犯罪或危害国家安全时,工商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终止其经营活动。
五、其他处罚措施除了以上常见的处罚方式外,工商行政部门还可以采取其他一些处罚措施,如责令勒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暂扣违法物品等。
这些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旨在惩戒违法行为主体并恢复正常经营秩序。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商行政处罚案例分析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法行为:指违反商业经营行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主体:指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3. 违法行为主体:指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4. 警告:是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主体作出的最轻的处罚形式,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5. 罚款:是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常见处罚方式,违法行为主体需按规定金额交纳罚款。
6. 责令停业整顿:是对严重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用于整改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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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提示:1、分类标准。
本《一览》中:按照学理研究,结合立法规定,将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分为市场进入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市场经营行为三类。
其中,违反登记法规等行为规范的归入市场进入行为违法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为规范的归入市场竞争行为违法类;其他归入市场经营行为违法类。
2、编排凡例。
本《一览》中:项目内容用“/”隔开,按类别依序分别为“序号”、“违法行为”、“处罚种类”、“法律依据”。
其中:行为规范法律条款没有作为项目内容列入;移送涉嫌犯罪程序未单独列出;(先行)责令改正没有作为处罚种类列入;违法行为中未再区分表述“情节严重的”。
3、项目依据。
本《一览》中:“序号”的编列方式,参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07—01发布实施的GS1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行政执法数据规范》。
“违法行为”名称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条款的具体表述。
“处罚种类”主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简称,其中的“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章,未包括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规定;为节省篇幅,“法律依据”未标注公布机关和公布令号,但个别执行解释标注了文号。
4、价值评估。
本《一览》可以作为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件时,对违法行为定性的参考或者索引,但不保证没有遗漏,也不保证有些罚则因法律修订而调整或取消。
具体引用、表述应当注意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市场进入行为违法类所谓市场进入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进而从事市场经营、市场竞争的活动。
1.1市场主体名称1.1.1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收、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2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3 /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没收、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4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5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6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适当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7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没收、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
1.1.8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
1.1.9 /个体工商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情节严重/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
1.2公司制企业法人1.2.1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司法》第19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
1.2.2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司法》第19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
1.2.3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司法》第19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
1.2.4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罚款/《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0条。
1.2.5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罚款/《公司法》第210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
1.2.6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罚款/《公司法》第20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
1.2.7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罚款/《公司法》第20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
1.2.8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公司法》第206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
1.2.9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公司法》第20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5条。
1.2.10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0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9条。
1.2.11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0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9条。
1.2.12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罚款/《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
1.2.13 /公司成立后无政党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12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2条。
1.2.14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罚款/《公司法》第212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
1.2.15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
1.2.16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逾期仍未办理/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
1.2.17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关闭、罚款/《公司法》第213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3条。
1.2.18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14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4条。
1.2.19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
1.2.20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8条。
1.2.21 /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顾群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
1.3非公司制企业法人1.3.1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没收、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1.3.2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1.3.3 /擅自改变主要鞥及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仍不办理/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1.3.4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1.3.5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1.3.6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不改正/警告、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1.3.7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1.3.8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1.3.9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警告、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1.3.10 /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4条。
1.4企业集团1.4.1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罚/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
1.4.2 /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处罚/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
1.4.3 /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罚款、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1.4.4 /应当办理边等登记而不办理/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1.4.5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
1.4.6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
1.4.7 /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
1.5合伙企业1.5.1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罚款、撤销登记/《合伙企业法》第93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
1.5.2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罚款/《合伙企业法》第94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