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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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总1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脑膜的结构损伤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障碍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眼睑结构损伤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鼻的结构损伤口腔的结构损伤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脾结构损伤肺的结构损伤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肠的结构损伤胃结构损伤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头颈部的结构损伤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骨盆部的结构损伤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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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鉴定标准
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标准将成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新的行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 全身瘢痕面积<5%,但≥1%;
-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²以上);
- 手背植皮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 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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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注意事项
1、鉴定时机 原则上应在伤后6个月以上进行法医学鉴定。 2、法医鉴定时应注意的关键资料 (1)有明确的颅脑损伤史,同时被评定人应有客观临床体征 并与辅助检查、病历记录相符合。 (2)伤后临床治疗的全部病历(住院病历首页、一般病历资 料、手术记录、长短期医嘱、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 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病理资料、其他相关检 查资料,出院小结 ),医疗诊断书。 (3)专科医院或专科医生出具的智力缺损诊断,智商检查报 告。
医疗终结 医疗终结是指人身损伤后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 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医疗终结的原则应为伤者损伤后经采取医疗手段 对伤情进行诊治,而致损伤痊愈、好转或稳定,预后 一般不需再实行特殊治疗。 伤残评定是指伤者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或预后基本 稳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时机不易过早,否则,失去了 鉴定的意义和准确性。
法医鉴定注意事项
1、鉴定时机 原则上应在伤后6个月以上进行法医学鉴定。
法医鉴定注意事项
1、鉴定时机 原则上应在伤后6个月以上进行法医学鉴定。 2、法医鉴定时应注意的关键资料 (1)有明确的颅脑损伤史,同时被评定人应有客观临床体征 并与辅助检查、病历记录相符合。
法医鉴定注意事项
1、鉴定时机 原则上应在伤后6个月以上进行法医学鉴定。 2、法医鉴定时应注意的关键资料 (1)有明确的颅脑损伤史,同时被评定人应有客观临床体征 并与辅助检查、病历记录相符合。 (2)伤后临床治疗的全部病历(住院病历首页、一般病历资 料、手术记录、长短期医嘱、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 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病理资料、其他相关检 查资料,出院小结 ),医疗诊断书。
伤病关系 在评定人身保险伤残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 进行评定。 遇存在伤病关系者(即同一部位或同一功能系统 存在原发疾病或者既往损伤)应先行损伤参与度的评 定,后根据参与度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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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目录前言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3)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3)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3)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3)1.3 意识功能障碍 (4)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4)2.2 视功能障碍 (4)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5)2.4 眼睑结构损伤 (5)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5)2.6 听功能障碍 (6)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6)3.1 鼻的结构损伤 (6)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6)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6)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7)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7)4.2 脾结构损伤 (7)4.3 肺的结构损伤 (7)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7)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7)5.2 肠的结构损伤 (8)5.3 胃结构损伤 (8)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8)5.5 肝结构损伤 (8)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8)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9)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9)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9)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10)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0)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10)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1)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1)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2)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12)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3)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3)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4)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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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目录前言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3)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3)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3)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3)1.3 意识功能障碍 (3)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3)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3)2.2 视功能障碍 (4)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4)2.4 眼睑结构损伤 (4)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5)2.6 听功能障碍 (5)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5)3.1 鼻的结构损伤 (5)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5)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6)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6)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6)4.2 脾结构损伤 (6)4.3 肺的结构损伤 (6)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6)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6)5.2 肠的结构损伤 (7)5.3 胃结构损伤 (7)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7)5.5 肝结构损伤 (7)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7)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8)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8)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8)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9)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9)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9)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0)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0)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10)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1)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1)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2)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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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说明:本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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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公司意外险相关产品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采用新伤残标准,本激活卡使用的是旧伤残标准,为保障您的利益,若按新的标准给付金额大于条款约定的旧伤残标准,我公司将按照新伤残标准为您提供给付服务。
新伤残评定标准在伤残评定等级、伤残数目等方面拓展的范围远大于原标准,大幅增加了您的保障利益。
由此给您带来的困扰敬请谅解,详询95519。
新伤残标准如下:(见本文档附录)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2021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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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欧阳光明(2021.03.07)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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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公司意外险相关产品将于2014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采用新伤残标准,本激活卡使用的是旧伤残标准,为保障您的利益,若按新的标准给付金额大于条款约定的旧伤残标准,我公司将按照新伤残标准为您提供给付服务。
新伤残评定标准在伤残评定等级、伤残数目等方面拓展的范围远大于原标准,大幅增加了您的保障利益。
由此给您带来的困扰敬请谅解,详询95519 。
新伤残标准如下:(见本文档附录)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每级相差10% 。
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 级1.1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 ),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2 级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级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3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级注: 1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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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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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八大类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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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标准经过本人对照平安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核对,不保证没有错漏,请各位同仁另行核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目录前言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3)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3)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3)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3)1.3 意识功能障碍 (3)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4)2.2 视功能障碍 (4)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5)2.4 眼睑结构损伤 (5)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5)2.6 听功能障碍 (5)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6)3.1 鼻的结构损伤 (6)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6)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6)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6)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6)4.2 脾结构损伤 (6)4.3 肺的结构损伤 (6)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7)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7)5.2 肠的结构损伤 (7)5.3 胃结构损伤 (7)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7)5.5 肝结构损伤 (8)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8)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8)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9)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9)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9)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9)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10)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0)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1)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1)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12)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3)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3)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3)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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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公司意外险相关产品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采用新伤残标准,本激活卡使用的是旧伤残标准,为保障您的利益,若按新的标准给付金额大于条款约定的旧伤残标准,我公司将按照新伤残标准为您提供给付服务。
新伤残评定标准在伤残评定等级、伤残数目等方面拓展的范围远大于原标准,大幅增加了您的保障利益。
由此给您带来的困扰敬请谅解,详询95519。
新伤残标准如下:(见本文档附录)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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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科学、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对因意外事故、工伤、职业病或疾病导致的人身损害进行评估和鉴定,并据此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和理赔金额的规范和指导。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伤残鉴定标准是中国保险行业领域的权威标准,对于保险理赔和维护被保险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伤残鉴定标准的发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其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助。
标准的出台有利于减少纠纷,提高理赔效率,保护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过程是公开、透明和专业的,依托科学、医学和法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广泛意见的汇集,确保了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鉴定程序、伤残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划分和伤残鉴定报告等内容。
伤残鉴定程序主要包括病史调查、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专业评定等环节,确保对被保险人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
伤残程度评定是根据被保险人的损伤程度、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状况等因素,依据科学的评定方法和量化标准,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
伤残等级划分是根据伤残程度评定结果,将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分为不同等级,以便于确定相应的理赔金额。
伤残鉴定报告是鉴定机构根据伤残鉴定程序和评定结果,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伤残鉴定标准的发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施价值。
首先,标准的出台为伤残鉴定提供了科学、规范的依据,避免了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了标准化的结果。
其次,标准的严格实施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和争议,提高理赔效率,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此外,标准的推行还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和公信力。
然而,伤残鉴定标准的局限性也需要引起重视。
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标准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2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23](https://img.taocdn.com/s3/m/ccff8187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2c.png)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功能障碍或健康状况受损时进行评定的相关标准。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伤残评定标准直接关系到他们能否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分析,以期让读者对该标准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背景介绍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伤残评定时,将其分为多个等级,并据此确定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额。
这些等级通常包括全残、三级伤残、二级伤残、一级伤残等。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不同比例的保险赔偿。
伤残评定标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意义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评定标准,使其在获得保险赔偿时更加公平公正;另也可以规范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伤残情况的评定,避免出现主观性较大的评定结果。
三、伤残评定标准的内容伤残评定标准包括了对被保险人进行伤残等级的具体划分以及相应的评定标准。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被保险人的功能障碍程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
而具体的评定标准则包括了一些量化指标,如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精神功能障碍程度等,并根据这些指标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
四、伤残评定标准的审定程序伤残评定标准的审定程序通常由保险公司的专业评定人员进行评定,一般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其他证据。
在评定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严格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并要求复查。
五、伤残评定标准的意义与现实应用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人身保险行业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也可以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
在现实应用中,伤残评定标准可以有效地引导被保险人关注自身健康状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也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更科学、客观的依据,减少因主观因素产生的保险纠纷。
人身险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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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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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人身伤残评定标准China Insurance Disability Standard目录前言 (1)标准正文 (3)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3)1.1脑膜的结构损伤 (3)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3)1.3意识功能障碍 (3)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2.1眼球缺失或视功能障碍 (4)2.2视功能障碍 (4)2.3眼睑结构损伤 (5)2.4耳廓结构缺失或听功能障碍 (5)2.5听功能障碍 (6)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6)3.1鼻的结构缺失 (6)3.2口腔的结构损伤 (7)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7)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7)4.1脾结构缺失或损伤 (7)4.2肺的结构缺失 (7)4.3胸廓的结构损伤 (8)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8)5.2肠的结构缺失或损伤 (8)5.3胃结构缺失 (9)5.4胰结构缺失或代谢功能障碍 (9)5.5肝结构缺失 (9)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9)6.1泌尿系统的结构缺失或损伤 (9)6.2生殖系统的结构缺失或损伤 (10)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1)7.1头颈部的结构缺失或损伤 (11)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11)7.3上肢的结构缺失或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 12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12)7.5下肢的结构缺失或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 137.6四肢的结构缺失或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147.7脊柱结构损伤 (14)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15)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6)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6)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7)附表 (18)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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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公司意外险相关产品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采用新伤残标准,本激活卡使用的是旧伤残标准,为保障您的利益,若按新的标准给付金额大于条款约定的旧伤残标准,我公司将按照新伤残标准为您提供给付服务。
新伤残评定标准在伤残评定等级、伤残数目等方面拓展的范围远大于原标准,大幅增加了您的保障利益。
由此给您带来的困扰敬请谅解,详询95519。
新伤残标准如下:(见本文档附录)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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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前言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3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3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3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31.3 意识功能障碍 3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42.2 视功能障碍 4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52.4 眼睑结构损伤 5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5 2.6 听功能障碍 5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63.1 鼻的结构损伤 6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6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6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6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64.2 脾结构损伤 64.3 肺的结构损伤 6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6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75.2 肠的结构损伤 75.3 胃结构损伤 7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75.5 肝结构损伤 7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8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8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8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9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9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10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0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0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1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11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2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2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3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4级注: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级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7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8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8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9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9级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10级注:视力和视野级别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最好矫正视力最好矫正视力低于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低视力1 0.3 0.12 0.1 0.05(三米指数)盲目3 0.05 0.02(一米指数)4 0.02 光感5 无光感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
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级双足十趾完全缺失8级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8级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8级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9级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9级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9级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级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10级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10级注: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