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实施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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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1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促进复垦资金渠道多元化

《条例》和《实施办法》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明确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应当由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因此,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应当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激励措施。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在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前提下,建议根据湖南地区特点,进一步研究并补充完善激励措施,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社会资本进行复垦,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技术扶持,给予优惠政策。

具体做法可以是:(1)在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投资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为吸引社会单位或个人资本的进入,可由政府补足复垦资金的差额,使社会投资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2)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积极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投资用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政府对投资企业或个人在有关费用收取、用地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做好科学规划与设计,以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与复垦后土地使用权捆绑打包或配套建设用地方式,形成政府引入、企业出资、社会融资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弥补复垦资金的不足。

2加强土地复垦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方案编制单位及人员管理

土地复垦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当前,从事土地复垦管理工

作的基本上都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土地复垦专门机构从业人员,因此,对这些专门从事土地复垦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格外重视,他们对土地复垦的认识、对国家有关政策的熟知程度、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程特点的熟悉程度直接关系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并将对土地复垦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考虑到以上各种因素,应针对土地复垦管理人员的现状逐步建立起相应的人员培训制度,对下面各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复垦专门机构从事土地复垦管理的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以期提高土地复垦管理人员对最新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认识和掌握程度,增强土地复垦责任感。同时,逐步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土地复垦管理机构的上下联动机制,上一级部门加强对下一级部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下一级部门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汇报本区域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情况。

土地复垦方案是土地复垦管理中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提高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质量需要从源头抓起。建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实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格审查或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从业人员构成、数量、专业结构等情况。杜绝个人或无资格单位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业务,清理整顿存在从业人员和资质“挂靠”现象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和人员,并要求予以重新登记审查。二是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格和人员数量、专业结构、管理机制、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并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3加快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化建设和系统研发

《条例》第七条已明确指出“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并且我国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已在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和动态监测、土地资源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土地资源管理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促进了我国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通过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在土地复垦管理方面的应用,加强国土资源系统的内部管理,不仅是缓解土地复垦管理人员不足的有效办法,更是对土地复垦制度建设的有益补充。但湖南地区土地复垦监管信息化尚未步入正轨。因此,加快湖南地区土地复垦动态监测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研发是贯彻《条例》的重要抓手之一。在建设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管理系统过程中,注意要与现有“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采矿权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结合。同时还应研究制定土地复垦监管指标体系及土地复垦信息报备细则,为土地复垦动态监测系统研发和土地复垦方案跟踪管理提供依据。

4加快开展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调查评价工作

在《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责任主体,并分别以单独一章的内容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调查评价、复垦实施管理、验收、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目前,湖南这方面工作开展较为缓慢,对部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依靠国家投资或社会资金进行了复垦,尚未对全湖南地区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开展过摸底调查,土地损毁面积、程度、权属和分布情况不详。因此,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应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加强组织领导。建议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责成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开展全省地区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全区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

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工作方案或有关调查技术规范,摸清家底,建立损毁土地现状数据库,为后期土地复垦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

在开展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调查评价工作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地区的损毁土地现状、经济实力等因素,分清轻重缓急,划分重点与非重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先易后难,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和完成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现状调查评价工作。

5理顺土地复垦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关系

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有联系也有区别,若两方案选择合并编制方式,容易出现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两方案的法律法规依据、编制技术规范依据、编制单位资质要求、编制人员专业要求等均有不同,两方案关系实质是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两项工作的关系,两项工作在国土资源的业务主管部门也不一样,两方案合并编制容易出现土地复垦方面的内容深度水平不够问题。二是土地复垦费制度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有区别,两者的征收依据、缴纳主体、用途、征收标准、使用方式、返还标准、约束手段等均有差异,两方案合并编制容易造成国土资源部门和矿山企业对土地复垦费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区别关系的认识和理解不一。如一些企业或国土资源部门认为缴存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就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不用再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从而土地复垦资金不能安排落实。

因此,建议湖南省级以下审批采矿权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审查管理参照国土资源部的管理模式,将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分开编制、分开审查,执行各自的标准规范,土地复垦由土地复垦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质环境由地质环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方案编制单位编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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