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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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审推荐条件

第四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节能降耗以及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推荐。

(三)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在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效果明显。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年研究开发费用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30%以上。

第三章评审推荐程序

第五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审推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推荐的办法,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申报,下季度首月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六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一份),向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第七条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发文公告,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颁发相应证书。

总结于2015年度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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