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条款对比解读 培训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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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低价恶性竞争问题,授权评审委员会拒绝不合理的低价投标 。
第二部分 主要调整内容
激活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解决实践中突出的问题
11
一、激活邀请招标
对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了程序改良
一是增设了供应商来源情形,即允许采购人从财政部门 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 二是为防止采购人滥用权力,规定按照推荐方式或者从 供应商库中抽取方式的,备选供应商不得少于拟随机 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同时,第六十九条规定,采 购人应当将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 结果同时公告。
修订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突出问题
• 针对采购效率低的问题,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程序要求做 了一系列调整;
• 针对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质次价高等问题,规定了采购人经市 场调查和成本测算后在预算内提出最高限价、明确了采购人可以 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细化了采购人对提出采购需求、落实 采购政策(第五条)、推进信息公开、组织履约验收方面的主体 责任等。
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
修订原则
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内修订
2. 对18号令规定较原则、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细化或 修改: 如1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的规定。 18号令第四十八条关于选定专家需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
规定等。
修订原则
二、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三、合理降低交易成本
• 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 品(第二十二条);
坚持“科学立法” ,细化《政府采购法》并兼顾与其它法 律法规的衔接
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第七条); 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 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 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
的要求,对摆样评标、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 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 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视同串标行为的认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修订必要性及原则 主要调整内容 条款对比解读
2
第一部分 修订背景及原则
3
修订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 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加快新一 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 深刻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 任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 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18号令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部 门规章,亟需进行修订。
二、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 设定最高限价。(第十二条)。 • 邀请招标中的潜在投标人推荐(第十四条)。 • 投标人资格审查(第四十四条)。 •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自行选定专家(第四十
八条)。 • 多个投标人采用同品牌产品且报价相同或评审得分相同的情
况以及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况下,自主选择(第三十一条,第 六十八条)。
•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
• 采购单位应当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支付超期资金 占用费(第三十八条)。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届满,获取文件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 期限。(第十八条)
• 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不再要求必 须报告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修订原则
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内修订
1.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 如1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表述与《政府
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 18号令第五十三条关于性价比法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18号令第五十四条关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的规定
• 规范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情形的范围(第四十七条) • 明确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的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明确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方法(第五十九条) • 明确出现分值汇总错误等4种客观错误情形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
成不合法等4种非投标人过错导致废标情形时,可以重新评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缩短采购代理机构送评标报告的时间(第六十八条)
修订的必要性
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 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政府 采购制度改革,《办法》需要落实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加 强履约验收等措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 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修订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框架Hale Waihona Puke Baidu,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 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修改。
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
抽取的规定。鉴于小额零星的货物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采购不属于招标 方式规范的范畴,且下一步拟将此类项目与建设电子卖场统筹考虑,删除原 18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实施后,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应纳 入政府采购管理。为此,《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 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部分 主要调整内容
激活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解决实践中突出的问题
11
一、激活邀请招标
对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了程序改良
一是增设了供应商来源情形,即允许采购人从财政部门 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 二是为防止采购人滥用权力,规定按照推荐方式或者从 供应商库中抽取方式的,备选供应商不得少于拟随机 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同时,第六十九条规定,采 购人应当将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 结果同时公告。
修订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突出问题
• 针对采购效率低的问题,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程序要求做 了一系列调整;
• 针对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质次价高等问题,规定了采购人经市 场调查和成本测算后在预算内提出最高限价、明确了采购人可以 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细化了采购人对提出采购需求、落实 采购政策(第五条)、推进信息公开、组织履约验收方面的主体 责任等。
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
修订原则
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内修订
2. 对18号令规定较原则、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细化或 修改: 如1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的规定。 18号令第四十八条关于选定专家需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
规定等。
修订原则
二、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三、合理降低交易成本
• 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 品(第二十二条);
坚持“科学立法” ,细化《政府采购法》并兼顾与其它法 律法规的衔接
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第七条); 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 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 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
的要求,对摆样评标、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 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 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视同串标行为的认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修订必要性及原则 主要调整内容 条款对比解读
2
第一部分 修订背景及原则
3
修订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 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加快新一 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 深刻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 任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 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18号令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部 门规章,亟需进行修订。
二、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 设定最高限价。(第十二条)。 • 邀请招标中的潜在投标人推荐(第十四条)。 • 投标人资格审查(第四十四条)。 •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自行选定专家(第四十
八条)。 • 多个投标人采用同品牌产品且报价相同或评审得分相同的情
况以及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况下,自主选择(第三十一条,第 六十八条)。
•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
• 采购单位应当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支付超期资金 占用费(第三十八条)。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届满,获取文件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 期限。(第十八条)
• 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不再要求必 须报告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修订原则
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内修订
1.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 如1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表述与《政府
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 18号令第五十三条关于性价比法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18号令第五十四条关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的规定
• 规范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情形的范围(第四十七条) • 明确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的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明确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方法(第五十九条) • 明确出现分值汇总错误等4种客观错误情形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
成不合法等4种非投标人过错导致废标情形时,可以重新评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缩短采购代理机构送评标报告的时间(第六十八条)
修订的必要性
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 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政府 采购制度改革,《办法》需要落实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加 强履约验收等措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 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修订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框架Hale Waihona Puke Baidu,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 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修改。
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
抽取的规定。鉴于小额零星的货物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采购不属于招标 方式规范的范畴,且下一步拟将此类项目与建设电子卖场统筹考虑,删除原 18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实施后,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应纳 入政府采购管理。为此,《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 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