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二十章 保管仓储合同 合同法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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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者瑕疵使保管人 受到损害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在保管人于合同成立时已知或应知保管物 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情况下,寄存 人得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 保管人因过失而不知上述情形时,寄存人 仍不能免责。
• (3)声明义务
• 当寄存人寄存的物品为货币、有价证券或 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应向寄存人履行声明 义务,并经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
• 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 返还, 因此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寄存人应予以 补偿。
• 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原物生有孳 息的,保管人还应返还保管期间的原物孳 息。
• 但在消费保管合同中,由于保管物为种类 物,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故而 仅负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返还 寄 存人的义务。
• 2、寄存人的义务
• (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 保管合同为有偿时,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 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该保管费为保管人 为保管行为的报酬。
• (2)告知义务
•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 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 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由于寄存 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寄存人未尽声明义务的,保管人仅须按照 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
•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保管物受到意外 毁 损灭失或者保管物的危险程度增大时,保 管人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寄存人。
•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 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 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
• 合同没 有规定返还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 时返还,寄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
• 如果保管合同规定有返还期限,则保管人 非因不得已的事由不得提前返还。
•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保管而给付报 酬,此时,保管合同得为有偿合同。
• 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学者 中有不同的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在无偿保管中,保管合同 为单务合同;在有偿保管中,保管合同为 双务合同。
•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管合同就是双务合同, 而不以保管的有偿、无偿为转移。
•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即使在无偿的 保管中,寄存人仍须负担支付保管人为保 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 例如,保管人将保管物擅自转由第三人保 管时,即使保管物系因意外而毁损、灭失, 保管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但若保管人能够 证明即使不让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可避免 损害发生的,保管人可不负责任。
• (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 务
• 保管人有权占有保管物,但不得使用保管 物,也不能让第三人使用,但经寄存人同 意或基于保管物的性质必须使用(亦即保管 物的使用属于保管方法的一部分)的情形除 外。
• 三、法律特征
•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第一,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 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 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
• 第二,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双务合同。
• 在我国,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 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 以无偿为原则。
• 二、历史沿革
• 1、保管合同制度发端于罗马法,罗马法上 称其为寄托,包括一般寄托和特殊寄托。 一般寄托须为无偿,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且受寄人只能持有标的物,而不能取得标 的物的占有,更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 学者称之为空虚交付。
• 2、特殊寄托包括必要寄托、变例寄托和争 讼寄托三种。
• 4、德国法则与罗马法的规定不同,德国法 上规定了一般寄托和不规则寄托,并就旅 客在旅游中携带的物品,规定了旅店主人 的责任,即法定寄托。
• 第三,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 第四,保管wk.baidu.com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 四、效力
• 1、保管人的义务
•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 除非另有交易习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 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 保管凭证的给付,并非保管合同的成立要 件,也非保管合同的书面形式,仅是证明 保管合同关系存在的凭证。
• 5、我国学界一向将寄托合同称为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包括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保管合 同,但在我国原有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一般 保管合同,而只在《经济合同法》中规定 了仓储保管合同。
• 《合同法》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在规定仓储合同的同时对保管合同也一并 加以明确规定,保管合同因而成为独立的 有名合同。
• 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注意到特定 场合下的保管合同所具有的间接有偿性。
商业经营场所对顾客寄存物品的保管即属 此类,此时不论其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 保管人都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 第二,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 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 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 保管人擅自让第三人代为保管的,为违法 的转保管,对于保管物因此而发生的损害, 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 (2)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 第一,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依保 管合同应负的主要义务,保管人对保管物 的保管应尽相当的注意。
• 在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重大过失 时,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
• 在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应尽善良管 理人的注意,即应负抽象轻过失的责任。
• 如果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其使用也不 为保管物的性质所必要,擅自使用保管物 或者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则无论保管 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向寄存人支付相 当的报酬,以资补偿。
• (4)危险通知义务
• 所谓危险通知,是指在出现寄存人寄存的 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 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二十章 保管、仓储 合同
•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 一、概念
•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 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 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为保管人,或称受寄 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 品保管的一方为寄存人,或称寄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