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11803
【发文字号】厅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5
【实施日期】201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7年5月15日,厅发〔2017〕10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
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建立脱贫攻坚分级负责机制,自治区对脱贫攻坚负总责,盟市承担主要责任,旗县承担主体责任,苏木乡镇承担具体责任,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自治区负总责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区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自治区党委、政府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本级财政扶贫资金增长机制,明确自治区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使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对口支援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对贫困旗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旗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持贫困旗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八条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脱贫攻坚的组织实施,开展对盟市和贫困旗
县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