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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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物权法》两部法律全都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无任何例外, 专属国家所有。但是这一规定在法学界却有着很大的争议。
首先, 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范围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仅在总则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了“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本法的保护范围。显而易见, 本法中所定义的野生动物并非指所有的野生动物, 仅仅是保护少量的珍稀物种。无论是从立法执法角度, 还是从保护生物多样性角度来看, 其范围都过于狭窄。模糊而宽泛的定义不能很好地起到立法作用, 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也使得执法者在很多情况下束手束脚, 无所适从。不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其次,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不完善。
例如, 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所有权、人工饲养野生动物子二代所有权、稀野生动物尸体或产品所有权等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 对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或其领养问题进行相关立法, 确立清晰明了的程序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要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包括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及野生动物
主要栖息地。只有确保了了野生动物的继续生存繁衍, 才能
进一步探讨其所有
权的归属
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和徐国栋教授认为, 野生动物所有权专属国家所有并不妥。主张有限先占制度, 即处在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不属于人类的控制范围就不是所有权的客体, 那么它也就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属于无主物。任何人不能对其享有物权,包括国家。从民法学和法理学角度来讲, 国家不得成为对无法直接支配的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者。
笔者认为, 应建立以国家所有为主, 先占制度为辅, 兼以不断完善立法的多元化野生动物所有权制度。目前中国野生动物资源笼统的由法律规定无可例外皆属国家所有, 在理论或实践中都存在一定问题, 因此,修改完善野生动物所有权立法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