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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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 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 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 待证事实的证据。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 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表述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比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都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来证明待证事实 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都属于实 物证据。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据的概念
我们认为,基于目前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有必 要对将证据与证据材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1. 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实; 2. 证据材料,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收集到欲 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二、与证据概念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第四节 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在中国民事诉讼的传统理论中,主导观点认 为,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 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 律后果。
它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 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 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 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 结果的不利。
二、举证责任的负担
举证责任的负担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由谁来负 责提供证据。 在此基础上,近现代就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产生 了许多种学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有: 待证事实说、盖然性说、利益均衡说。 我们倾向于消极事实说与利益均衡说两者的结合。 即在举证责任的负担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存在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之争时,主张积极事 实者承担担举证责任; 2,不存在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之争时按利益大 小确定举证责任; 3,当事人对案件某一事实的举证难易程度分明 时,有易举证者举证。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 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 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 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 结论。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 所作的客观记录。
根据上述认识,待证事实主要包括下列几个 方面: 1.当事人主张的具有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上意义的事实。 3.证据事实
三、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事 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即这些事实属于不需要证 明的事实。 1.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 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根据证据资料的外在 表现形式和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而对证据所划 分的类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种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 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 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它视听信息来 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 等信息材料。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理论界有两种主 要的观点: 1,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有两个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 2,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其中,后一学说是通说,我们采通说。
(一)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 内有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 当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的客 观事实。 (三)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证据应 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以非法百度文库手段或 未依法定的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不可以作为民事 诉讼证据;二是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 用法定形式的,作为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事实材 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定形式。
证据方法:指在诉讼中可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证据能力:指某种有形物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方 法的资格。即具有证据能力的有形物,方可作为 证据方法在法律上适用。 证据资料:是指法院通过调查证据方法而感知的 资料。 证据价值: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资料对案件事 实认定的影响力。 证据原因: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 属实形成心证的原因。
(二)学理上对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 分为本证与反证。 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 证。如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 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即为本证。 而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 反证。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 生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 所谓的第一手资料。 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 称传来证据。
第三节 待证事实
一、待证事实的概念
待证事实,又称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 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二、待证事实的范围
待证事实的范围,是指哪些事实属于待证事实。 作为待证事实的事实应当是: (1)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包括与案件的实体 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无关的 事实不是待证事实; (2)是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事实。民事诉讼是解决 纠纷的,法院作出判决,需要对有争议的事实予 以确定,无争议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证明,因此 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属于待证事实; (3)是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基于一些公理和 常识,法律上规定一些事实不需要证明,这些事 实不属于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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