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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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明确我校教师的教学工作职责,培养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促进教学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师德修养
第一条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指导教育和教学工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人才做出贡献。
第二条教师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教师要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既要教书,又要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不断充实知识容量,注意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熟练运用教育科学理论,努力掌握教学工作规律,不断增强教育、教学工作能力。
第四条加强师德修养,在思想品德、言行举止、文明治学等方面起表率作用。
二、任课职责
第五条获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必须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程或两门以上普通(含两门)课程的讲授工作;根据工作的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程和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等教学工作;指导青年教师开课。
获得中级职称的教师,必须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实践等教学工作;指导青年教师开课。
助教与见习助教,必须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社会实践;根据工作需要,可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但专业课程开课前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写出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继续担任主讲任务:
1、在思想性或科学性方面多次出现严重差错。
2、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履行教师职责。
3、教学效果差,又无明显改进。
三、课程教学
第七条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指导文件,各门课程均须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内容和各章节教学的基本要求。在教学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大纲所定的内容,如需变更,需报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课程的教材要严格挑选,应选用体系上有较好的科学性、系统性、内容上有较好的思想性、先进性和权威性的教材。专业课程教材应能够反映本学科发展现状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最新成就,并有一定的前瞻性;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获奖的高职高专教材,和能够反映先进技术发展水平、特点鲜明并能够满足高职高专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教材;有一定数量水平较高的自编特色教材。
选用教材时,应由教研室征求主讲教师意见后确定。任课教师应明确推荐与教材相配套的参考书目,并通知图书馆和学生。
第九条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校历,拟定课程教学计划,从整体上考虑各章节的课时分配、教学重点、难点、章节之间的关系、提高学生能力的措施、作业次数、教学形式和要求、考试的形式和要求、课的类型、所需的教学设备。课程教学计划一式四份,经教研室主任审定,系主任批准,分别送教务处、系、教研室各一份,自留一份。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了解该课程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及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了解学生的基础、接受能力和存在的问题;参照大纲,深入钻研教材,阅读有关的文献资料,选择教学法,明确重点和难点,科学合理地编写每一次课的教案。
第十一条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语言生动、活泼,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深学生对课本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适当介绍学术界动态和科技新成果。
第十二条教师上课时,要组织好课堂教学,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及做好听课笔记。
第十三条教师上课时,要注意发音准确、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合理。
第十四条每门课的第一次课,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考核方式,并介绍本门课的学习方法等。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要注意听取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学的正确意见,根据课程的特点积极尝试教学内容、形式和方法的改革。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要注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学会使用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增强教学效果。有关教辅人员应主动配合、加强服务,促进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四、学生作业
第十七条课外作业是教学工作的重要部分,在教学活动总量中占有一定的时间比例。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作业次数,合理布置作业,并指导督促学生认真完成。
第十八条课外作业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要紧密地与课内讲授内容保持有机联系,使课内外教学互相促进,有利于学生掌握知识和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作为考核学生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无故不按时完成作业或缺交作业次数达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教师应向系主任报告并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成绩考核、考试资格,对无故缺交作业的,任课教师应报请教研室主任并经系主任批准酌情减少该门课程的成绩。
五、课外辅导
第二十条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己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规划,使学生逐步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阅读参考书和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和学习规律,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要定时下班辅导、答疑。
第二十二条辅导教师要详细了解教学进度,在辅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主讲教师要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意见,并提出改进教学的具体措施,以增强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辅导为主,如有必要,也可适当安排集体辅导。辅导活动在期初的重点是帮助学生尽快适应本课程的教学;期中的重点是帮助学生牢固掌握教学内容;期末的重点是系统复习,总结提高。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围绕课程学习而组织的课外兴趣小组,任课老师应热情地给予关心和指导。
六、技能教学和专业实习
第二十五条技能课包括计算机上机课、英语语音课、珠算课、书法课及实验课、劳动实践课等。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系、教研室应根据技能课的教学目的设计教学方案,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第二十七条技能课的任课教师或实验指导人员应认真指导,严格要求,要在上课前让每个学生了解课程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用具)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操作规程,上课过程中,教师或实验指导人员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决学生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课后应认真批阅学生的习作(作业)或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
第二十八条现代教育中心、各系应制定实验室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需要和实验室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经常参加技能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的动手操作能力。
第三十条专业实习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环节。实习指导一般由专业课教师担任。负责实习指导的教师必须按照实习计划所规定的实习目的、内容和时间安排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实习指导计划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后报系主任批准后实施。指导教师必须按计划进行指导。
七、考试考查
第三十一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须由任课教师评定学期成绩。各学期的考试考查课程已在专业教学计划中体现的,不得擅自改动。确需调整的,应在期初由教研室提出,报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试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考核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检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型多样、题量适度、难度适当,注意不出偏题怪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