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再生育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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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再生育申请表
说明:此表由申请人夫妻如实填写。一式二份,县、乡镇(街道)各存档一份。
须带材料
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夫妻(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夫妻双方近期二寸照三张及以下证件及材料:
(一)身份、户籍证明。申请人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一方或双方为华侨的,可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替代;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可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居民的身份证明材料替代。
(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结婚证原件。一方或双方此前有过婚史的,还需提交此前婚姻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丧偶的,还需提交此前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派出所出具的因死亡注销的户籍证明
(三)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1.一方为外省户籍的,一般需提供外省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对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确有困难的,可由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
2.一方或双方子女中有依法收养的,还应提供子女收养登记证;一方或双方子女中有死亡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
3.以符合《省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由申请再生育的,还应提交设区市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鉴定结论证明。
4.以符合《省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对相关证件、材料和再生育申请表内容无误后,应将递交的证件原件退回给申请人。需要复印保存的证件复印件与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一起存档。
开通网上再生育申请的地区,申请人可通过网络形式递交再生育申请材料,在领取审批结果时,将相关证件及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审批。委托办理时,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