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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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注意区分年度与任期考核的基本指标的区别。(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的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3)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3)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无权优先受偿。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

照》。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投

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股权转让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属于对投资者的要求: 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引进技术,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

中外投资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

应当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债务的承继方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其同意该债权、债务承继方案。

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协议、合同和章程”的重大变更,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合营: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1)合营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1)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1)合营企业:4年(2)合作企业:不超过3年

“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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