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程序文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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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程序文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控制程序
1 目的
本程序按照《条例》、《容规》、《监规》等法规的要求,规定了本厂(公司)监督检验和顾客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产品安全可靠并满足顾客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的驻厂(公司)监检、用户检查等
的管理。
3 职责
3.1本厂(公司)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和顾客检查工作
由质保工程师和检验责任师负责。
3.2质保工程师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质管科及各系统责任师予以配合。
3.3 顾客检查由供销科人员予以配合。
4 程序
4.1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4.1.1 本厂(公司)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
质管科负责对监检单位资格进行确认。
4.1.2 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
进行。监检是在本厂(公司)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
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本厂(公司)的自检。
4.1.3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4.1.4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
对本厂(公司)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4.1.5在制造压力容器产品前,质管科负责向监检单位报检。
4.1.6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质管科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监检员应在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本厂(公司)自检后,对相应的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确认。
4.1.7 质管科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
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执行《文件和资料控制
程序》。
4.1.8 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
知书》,质管科应及时登入《质量信息一览表》,并按照《质量改进控制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4.1.9 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钢印的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
4.1.10 在监检过程中,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本厂(公司)可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4.1.11 监检联络员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4.2其他授权检验
4.2.1本厂(公司)接受顾客或顾客委托的第三方检验单位对压力容器产品
进行监督和检验,并对顾客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处理。
4.2.2 顾客在合同中约定的检验点,检验责任师应提前通知供销科,由供销
科的业务人员负责联系顾客。
4.2.3 检验责任师对顾客和第三方的检验应于配合,提供相关的检验资料和
便利条件。
5 文件
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质技监局锅[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QB/XXGL03-2006 质量改进控制程序
QB/XXGL06-2006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6 质量记录
ZL/GL-05信息一览表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