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补充规定
全国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于1982年颁布的法规性文件)其主要计算规则如下: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m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m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雨篷按柱外国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北京规划委规定房屋层高超标面积将翻倍计算

北京规划委规定房屋层高超标面积将翻倍计算2006年07月22日12:45 法制晚报开发商拟多建跃层避开“国六条”90平方米占70%新规市规划委发文预防层高超标准面积翻倍算高于4.9米算2倍高于7.6米算3倍专家:可控制变相增加面积但并不科学本报讯(记者陈斯张炎)如果开发商想以修建跃层来规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房产新政,这种开发行为将行不通。
昨日,北京市规划委下发相关文件规定,住宅建筑标准层高超过4.9米,房屋面积将按底层面积的2倍算。
这份名为《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文件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当住宅建筑标准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同样,办公建筑、普通商业建筑的标准层高大于一定的高度时,建筑面积也要按倍数计算。
举例来说,如果一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房子,层高超过4.9米低于7.6米,那么,该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按100平方米计算。
5月底,九部委房产新政一出,就曝出了有开发商修改套型结构以规避新政的问题。
不少企业在设计中,将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成5.8米层高,预留装修跃层空间,使小户型产权房“1变2”。
记者在搜房网对北京市有“跃层”户型的普通住宅项目进行搜索,结果共有80个。
专家解读简单翻倍并不科学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专家组组长开彦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规则的执行可以防止一些开发商“钻空子”,将房子“1变2”。
北京市住宅建筑的标准层高为不低于2.7米。
新规则是指对于4.9米高以上的住宅,计算面积时将底层面积翻倍。
开彦认为,这一规则有可能使跃层的建筑形式消失。
如果通过计算,将底层面积乘以一个系数来计算跃层住宅的面积,比简单的翻倍更加科学。
规定影响开发商利润受挤压中原地产华北区总经理李文杰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市规划委在三年前已下发过类似的规范,这次可以说是重申和补充。
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建筑面积用处比较广泛,从征地开始、工程估算、设计概算、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中、竣工决算、成本分析都需要建筑面积,无论你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咨询公司都需要了解建筑面积相关知识。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
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0.9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0.9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0.45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3.6米的,以3.6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3.3米的,以3.3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1.5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2023新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23新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近年来,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也在不断调整与完善。
为了更好地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提升房屋的使用价值,2023新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被制定出台。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规则的内容和计算方式。
一、总体原则:1.透明公开:开发商应在销售广告、合同和宣传资料中明确标注房屋的建筑面积,并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面积计算数据。
2.精确细致:新版规则要求建筑面积计算尽可能详细,细化到每个功能空间和局部构件的。
3.确保计算公正:建筑面积计算应准确、公正、合理,避免任何形式的误导、虚报和欺诈。
二、建筑面积的计算要素:1.建筑总面积(Building Gross Floor Area,简称BGF):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室内外墙壁、立面、天棚、天井等。
这是确定建筑物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其他计算要素的基础。
2.建筑净面积(Building Net Floor Area,简称BNF):即建筑物在各层扣除共用部分后的净面积。
共用部分包括楼梯间、电梯间、通道等,但不包括公共设施和设备间。
3.使用面积(Usable Floor Area,简称UFA):指购房者实际可使用的面积。
这是购房者最关心的面积,用于确定房间、厨房、卫生间、储藏间等实际的使用空间。
4.公摊面积(Apportioned Area,简称AA):指建筑物非销售部分的面积,包括公共走廊、电梯间、楼梯间、公共设施和设备间等。
公摊面积在销售时不计入购房者的实际使用面积,但需要明确标注在销售合同、宣传资料中。
三、具体计算规则:1. BGF计算:BGF=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其中,建筑面积按照测绘单位勘测计算,准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 BNF计算:BNF=BGF-共用部分面积。
共用部分面积通过实测获取,准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 UFA计算:UFA=BNF-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通过设计方案确定,准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超过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米的,视同户内建筑空间,按规定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低层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二、三层层高大于米的,以米为基准高度,按高度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四、《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中部分条款内容修订如下:第七条第(二)项修订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八条第(二)项修订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米小于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八条第(三)项修订为:“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新版16

jgyj
4
(三)临街建筑底层架空层、底层临街商 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的其他非避难空间(如 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 计入容积率。
jgyj
5
第四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一)因特殊原因(人防、地质、管线等)地下 室整体抬高作为大空间停车使用的,应进行竖向 设计并组织好排水并与相邻地块平接,抬高不超 过2.6米。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 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10
jgyj
(四)单层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分隔成小间的沿街商业 (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5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5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 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高)。 (五)单层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或分隔成 小间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大于4.8米;当 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 高)。 (六)单层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6 米,且不得分割;当建筑层高大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 算,K=h÷3.6(h为建筑层高)。临街分割成小间的商业 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七)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层高可 按功能要求适当加高。
jgyj
9
第六条 建筑层高计算标准 (一)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最低不小于2.9米,但最 高不大于3.2米;当层高大于3.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h÷3(h 为建筑层高)。 (二)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标准层层 高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大于3.6米;当层高大于3.6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 筑面积,k=h÷3(h为建筑层高)。 (三)办公、宾馆建筑标准层层高最低不小于3.2米,但 最高不大于4.2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 筑面积,K= h÷3.2(h为建筑层高)。门厅、大堂、中厅、 内廊、采光厅、会议室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高档 酒店、宾馆除外)
北京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补充规定正文:---------------------------------------------------------------------------------------------------------------------------------------------------- 北京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建筑物外墙中为预制墙板时,其建筑面积按墙板主墙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如墙板有凸出的艺术性装饰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条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指挥部等以及附着建筑物外墙的入口(沉降缝为界)的建筑面积,按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通道端头出口部分包括楼梯踏步与通道相接外(见附图一)图示A×B范围,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沉降缝以外的通道,图示C范围,不计算建设面积。
如通道头为竖向爬梯出口的(见附图二) 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条用深基础作地下架空层超过2.20米的,设计包括门窗、地面抹灰及装饰的,按架空层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仅留洞口不做地面抹灰及装饰的不计算建设面积。
第四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论其高度如何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图书馆的书库,有书架层的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无书架层的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全部凹阳台以凹进部分净空(包括栏板厚在内)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半凸半凹的阳分别以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但住宅工程首层平台(非悬挑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突出墙面的眺望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两个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有围护结构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但架空通廊的屋面层和底层作为通道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北京01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无论其高度如何,均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按高低跨相邻处结构外边线为界线。
2、多层建筑物按分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结构的外围水面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建筑物外墙为预制挂(壁)板的,按挂(壁)板外墙主墙面间的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指挥部等及附属建筑物外墙有出入口的(沉降缝为界)建筑物,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面面积计算。
人防通道端头出口部分为楼梯踏步时,按楼梯上口外墙外围水面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上架空层,层高超过2.2m,设计包括安装门窗、地面抹灰装饰者,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者,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面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设计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自然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附属烟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m的,按技术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技术层层高虽不超过2.2m,但从中分隔出来办公室、仓库等,应按分隔出来的使用部分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000]369号《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2000]369号《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f5abd1287c24028905fc30d.png)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绘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本规定提交预售商品房面积测量报告和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二、商品房预售面积的测量,由本市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申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该幢楼房的分摊公用建筑部位及面积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再变更。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亦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四、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面积测量报告及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转交权属登记部门。
五、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二OOO年九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十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一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京建法[2014]5号文
![京建法[2014]5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374548986bec0975f465e210.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及补充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设计概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根据《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计价办法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及补充规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工程,均执行本通知。
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费、模板租赁费、其它材料费、机械费和其它机具费为基数,按本通知附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
四、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的人工市场价格应当执行《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其中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已包含在综合费用中。
五、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中的定额缺项应当按以下原则和方法计价:(一)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中缺项的内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项目进行组价,人工乘以1.05系数;机械乘以1.10系数。
(二)市政工程、绿化、庭园工程概算定额中缺项的内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项目进行组价,人工乘以1.10系数;机械乘以1.06系数。
(三)属于概算定额缺项的项目,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与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如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补充与该项目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六、建筑工程中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脚手架工程、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和调整。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88.03.28•【字号】京房经管字[1988]095号、京价涉字[1988]第28号•【施行日期】198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房经管字(1988)095号、京价涉字(1988)第28号1988年3月28日)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房管一、二公司、房修一公司: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号文件精神,正确执行《北京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现将《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为贯彻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号文件精神,正确执行《北京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特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一、调整租金的范围1.凡承租公房用于生产、营业的单位及个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除外),不论哪种所有制性质,均应按新定标准交纳租金。
2.根据上述规定,“三产”用房、租赁承包企业用房、个体连家铺面房和原系非工商用房现已改作生产、营业使用的房屋,均按新标准核定租金。
3.具有营业性质的文化事业用房(如文化馆、俱乐部、影院等),在1984年已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核定租金的,现暂仍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执行;过去一直按工企租金标准(58标准)缴租的,这次也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核定租金。
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用房,自1988年1月1日起,一律参照京政发〔1988〕2号文件中“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议定租金”的原则执行。
三、下列用房仍按其原租金标准执行1.原系公益事业用房,现未改变使用性质的,仍执行原标准(58标准)不变。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b825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e3.png)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规划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日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最新gbt5035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新

G B T50353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四月十五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木规范是在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反映出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建筑面积计算的影响,考虑了建筑面积计算的习惯和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同时与《住宅设计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内容做了协调。
本规范反复征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过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应用本规范,对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条文进行了说明。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 ,以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胡晓丽王彭林徐余泉王诲宏李艳海白洁如徐佩清李学范朱连目次1 总则2 术语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2000年9月26日〕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09-9-30 8:33:56 评论:0条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是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标准商品房销售行为,近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作了修订,自今年9月29日起执行。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标准》(GBJ96—86)第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标准或按专用建筑设计标准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心中有间房,计算不会忘;平顶和坡顶,要点要分清;有顶有围护,面积参照房;有顶无围护,顶盖减半做。
1、平顶坡顶单层房单层房:外墙勒角上,结构外围水平面;平顶房:2米2及以上计全,以下就折半;坡顶房:净空1米2,颠倒过来2米1折半,以下不算,以上算全。
2、橱窗门斗和三廊(挑廊、檐廊和走廊)、还有架空走廊(隐含有盖)有围护,按围护,水平面积照房算。
有盖无围护,结构底板水平面折半算。
3、有盖无围护,两棚三站台,顶盖水平投影面折半。
同样算法还有场馆看台,室外楼梯顶层不要算。
4、阳台很特殊,不讲顶盖、底板和围护,只讲水平投影面折半。
5、门厅、大厅的回廊,舞台控制房,计算基数按底板,面积照房算。
类似还有围护结构倾斜房,计算基数按底板,面积照房算。
6、楼顶有围护,两间一机房,面积照房算。
7、楼内梯间、五井、垃圾囱,另加有结构三库,面积计算按层数。
8、吊脚楼、深基础,设计利用是条件,有围护照房算,无围护按其利用算一半。
类似多层坡顶和看台,空间不用就不算。
9、地下室不要漏了有顶盖的出入囗,外墙上囗外边线,不含井层墙所围水平面。
10、单层内楼房,有围护按围护,没有围护按底部。
1.建筑面积(S建筑面积)和首层建筑面积(S首层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本身也是一些分部分项的计算指标,如脚手架项目、垂直运输项目等,在一般情况下,它们的工程量都为S建筑面积。
S首层建筑面积可以作为平整场地、地面垫层、找平层、面层、防水层等项目工程量的基数,如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曾经把平整场地的工程量按S=1.4S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室内净面积(S室内净面积)。
室内净面积可以作为室内回填土方、地面找平层、垫层、面层和天棚抹灰等的基数。
利用这个基数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如果地面是做块料面层时,地面面层的工程量S应在S室内净面积的基础上,加门口处的块料面积;二是,天棚若为斜天棚,则应在室内净面积的基础上乘坡度系数。
3.外墙外边线的长(L外墙外边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建筑物外墙中为预制墙板时,其建筑面积按墙板主墙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如墙板有凸出的艺术性装饰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条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指挥部等以及附着建筑物外墙的入口(沉降缝为界)的建筑面积,按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通道端头出口部分包括楼梯踏步与通道相接外(见附图一)图示A×B范围,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沉降缝以外的通道,图示C范围,不计算建设面积。
如通道头为竖向爬梯出口的(见附图二) 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条用深基础作地下架空层超过2.20米的,设计包括门窗、地面抹灰及装饰的,按架空层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仅留洞口不做地面抹灰及装饰的不计算建设面积。
第四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论其高度如何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图书馆的书库,有书架层的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无书架层的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全部凹阳台以凹进部分净空(包括栏板厚在内)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半凸半凹的阳分别以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但住宅工程首层平台(非悬挑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突出墙面的眺望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两个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有围护结构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但架空通廊的屋面层和底层作为通道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建筑物楼内无楼梯只有室外楼梯的(包括疏散梯)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楼内有楼梯时室外的楼梯(包括疏散梯)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首层室外楼梯底有围护结构并加以利用者,利用部分计算建筑面积,其利用部分的顶盖楼梯不再重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室外钢楼梯宽度在六十厘米内的,包括休息平台在内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突出外墙的附墙烟囱、垃圾道、竖风道等均分层计算建筑面积。
但不依附于外墙、有沉降缝的靠墙烟囱按独立烟囱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各种变形缝、沉降缝宽度在三十厘米以内的抗震缝均分层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跨不同的建筑物之间变形缝、沉降缝、抗震缝的面积,并入低跨建筑面积内。
宽度在三十厘米以外的抗震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同一建筑物有高低层的高层利用低层屋顶做通道的,通道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无论其高度如何,均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变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震怒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按高低跨相邻处结构外边线为界线。
2、多层建筑物按分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结构的外围水面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建筑物外墙为预制挂(壁)板的,按挂(壁)板外墙主墙面间的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指挥部等及附属建筑物外墙有出入口的(沉降缝为界)建筑物,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面面积计算。
人防通道端头出口部分为楼梯踏步时,按楼梯上口外墙外围水面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上架空层,层高超过2.2m,设计包括安装门窗、地面抹灰装饰者,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者,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面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设计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自然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附属烟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m的,按技术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技术层层高虽不超过2.2m,但从中分隔出来办公室、仓库等,庆按分隔出来的使用部分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独立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封闭式职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凹阳台按其阳台净空面积(包括阳台栏板)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 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两个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没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样)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9、各种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0.3m以内者,均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时,其面积并入低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