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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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行政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都随之诞生。而检察制度的产生则要远远晚国家的诞生。检察制度是法律监督的制度,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御史检察制度和吸收西方检察制度进而产生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因此,探讨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文化御史制度检察制度法律监督双重领导

前言

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检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中国的检察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御史制度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检察制度的初始状态。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

检察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中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检察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封建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检察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资本主义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检察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检察制度。②这一制度的产生,对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让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与世界接轨,形成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

①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第24页.

②周其华.《中国检察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中国古代御史制度,又称之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历史根源。御史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商周时期,“御史”一词最早出现于《周礼》。当时,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基本模式,其中便包括了负责监察内外官吏,促进国家法令上下贯彻的御史制度。到了唐代,御史制度进一步发展,实行一台三院制,中央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一直沿袭到宋朝。到了元朝,御史台的地位更加提高,成为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立的三大机关之一。明清两朝,御史台改称为都察院,监督体系更进一步的完善①。

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与现行检察制度相比较,内容更为广泛,但与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点是: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中的监督功能一直被我国检察制度沿用至今。中国古代御史制度可分为三个部分的职权,即:对皇帝的监督,对官吏的监督和对审判的监督。这一监督职能为当今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属性提供了历史依据,也为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检察权的性质找到了历史渊源。御史制度的这三项职权范围,其中的对官吏的监督和对审判的监督成为了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主要内容,在现行检察制度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清末的检察制度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产生阶段,也是在这一时期,检察制度这一概念才正式进入我国,由此取代了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自1906年开始,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革官职、变法修律。1906年底在听取日本法学专家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模式的意见后,清政府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用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局,各检察局置检察长一人,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监督审判和监视判决执行。1907年,颁布《高等以下各审判厅试办章程》,对检察制度又作了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案件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检察官自行发觉,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1909年,颁布《法院编制法》,其中第十一章为“检察厅”专章,规定四级审判衙门分别配制检察厅,其管辖区域与各级该审判衙门相同。1910年颁布的《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则表明清朝末年设计的检察制度对于检察官有权调度司法警察以指挥侦查、批准人犯、押送人犯等非常重视。

通过以上这些法律法令的颁布和法制改革,清末初步构建了现代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它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司法与行政不分,指控与审判不分的传统法制,对于中国司法体制的近代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基本沿用了晚清改制后的司法体制。北洋政府时期,基本沿用了清末的司法体制,将原来的四审查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二审制,在各级审判厅辖区内单独设立同级检察厅,并改变了原来检察厅的一些称谓,例如:总检察厅首长由厅丞该为

①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04.第3页.

检察长,各级检察厅的典簿、录事改称为书记官长、书记官等①。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检察制度初步确立并经一定时期的运行,取得了一些经验,相关的制度也逐步建立。

封建社会被推翻后,清末的检察制度被北洋政府、南京临时政府所沿袭,特别是在北洋政府期间,检察制度的运行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制度也逐步健全。到国民政府时,检察制度的体制有了一定的变化,但其职权内容仍然是以检察公诉为主要内容。检察制度中刑事公诉的职权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了检察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这也是清末检察制度对后来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影响。

红色根据地时期又被称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此时没有独立设置检察机关,而是将检察员配置在法院内部,检察员主要负责告理刑事案件的预审,提起供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仍然实行合署制或配置制,均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察机构。1942年1月因实行精兵简政,边区政府决定裁撤边区的检察处和各县的检察员,以后检察机关的政权由公关机关和司法机关代为行使,这一状况一直沿续到解放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基本沿袭了老根据地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建立人民政权的同时,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借鉴前苏联和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并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从194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到1953年末,我国的检察组织系统已初具规模。至195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基本建立起来。1957年下半年至1966年,随着我国开始的扩大化反右斗争中,左的思想膨胀,检察制度的发展遭受了严重挫折。1966年5月,我国开始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检察制度的发展被中断,机构被撤销,业务实际上被取消。②

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也开始了新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逐步地形成了现行的检察制度。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使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对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以及对诉讼活动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职权;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等等。

三、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既源自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源自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是使检察制度适应中国国情而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全面分析我国检察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部分国家权力,这些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

①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184页.

②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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