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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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本科毕业论文
一、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的必要性
大学生由于年龄、阅历和教育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在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方面存在着法律意识较差、证据意识不强、程序意识缺乏等方面的问题。重视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提高其法律素质,使之适应当代中国法治社会需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可能有人会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专业大学生应当培养的,与非法律专业学生无关。的确,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培养一种高度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而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需要具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思维方式,本文在第二部分要论述的就是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思维方式。
(一)培养法律思维是适应法治社会处理法律问题的需要
法律思维是思维方式的一种。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一般来讲,同一个问题采取不同的思维方式,得出的结论有可能想去甚远。所谓用法律思维方式处理问题就是看一个人思考问题是否以法律为准绳、是否以证据为根据、是否从法律程序出发和是否运用法理分析。郑成良教授指出:“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现代社会,法律思维方式渐入人心,大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在何种岗位上,都应认真学法、模范守法,善于依靠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
(二)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是适应市场经济、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去处理经济生活中的问题,不仅可避免纠纷的发生,还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大学生现阶段就是要积极投身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作为和谐社会建设重要参与者,大学生能否用法律思维处理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进程。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有助于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律生活
现代社会将是一个高度法律化的社会,法律将渗透到国家、社会、个人生活各个领域。许多过去被认为与法律无关的社会领域,已逐渐被纳入法律调整或控制的领域。在社会生活越来越法律化的情况下,要从容面对社会生活中各种法律问题,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必须培养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问题。有人认为,普通公民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帮助处理法律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除无偿的法律援助之外,能否获得法律服务取决于我们的经济状况,且律师的服务通常是事后的,很难在事前和事中提供帮助。如果事前和事中思考和处理得当,很多法律问题就不会发生。因此,社会的法律服务不能取代自己必要的法律能力。
二、大学生应当培养怎样的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是一种区别政治思维、伦理道德思维等其它思维的一种思维方式。同一问题,不同的思维方式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经常讲到的一个案例,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法律有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对某些刑事案件,过了一定的年限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在债权债务保护方面,虽然从道义上说借钱就得还钱,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既没叫债务人还钱,也没有向法院起诉,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但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与道德思维、政治思维等其他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具有许多显著特征。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
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以事实为依据
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主观臆断。这里的事实又不同于日常生活事实,日常生活事实是一种实实在在发生了的客观事实,而处理法律问题需要法律事实,也即案件事实。所谓案件事实就是能够被一定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它有可能与客观事实相符合,有可能不相符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查清案件事实就必须找到相应的证据。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法律上的证据又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个要件,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因此,以法律的思维方式处理法律问题首要的就是要从能够被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出发。
(二)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查清后,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问题。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我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当然,我们可以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但在修改或废除之前,仍须遵守或执行。
(三)以程序为灵魂
法律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人们在处理法律问题的时候应当是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怎么做这些事情。如不按照既定的程序行事,就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如,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未经仲裁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有权驳回。法律程序不仅可以指引我们做出合法的行为,也是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可能和客观事实不相符,实体正义就不能得到实现。如此,只能退求其次,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程序正义。一个案件裁判得是否公正,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标准,不仅为当事人所知,而且还能为一般公众所察觉,这就是程序正义。
(四)以法理辩是非
以法律思维处理法律问题不仅要以讲事实、讲法条、重程序,还要讲法理,要运用法律的原理和精神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就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找不到现成的法条加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会根据立法的精神来裁判,根据法律的精神和法的一般原理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法和理密不可分,理是法的有效补充,与法律精神一致的理均可以为处理法律问题提供参考。因此,培养法律思维,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还要理解法律背后的精神。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一)改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
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大学生要学习法律知识,更要掌握法律原理,这两部分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因此,大学生法律课的任务既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又要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和原理,深刻理解法律背后的精神,这要求我们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进行改革。首先,高校要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认真研究大学生要掌握的法律法规,可以考虑将本科生的法律基础学习设置为两个学年,专科生设置为一个学年。其次,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标转变到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教育上来。第三,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既要讲清楚法律规定,又要使学生明白法律背后的精神和原理。第四,改革教学方式,树立“学生是主体,教师起主导”的观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化为积极主动地求学;大量地采用“案例教学法”。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郎代尔曾经说过:“有效地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