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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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
摘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是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再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后,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用地。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是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本人通过对周边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情况的调查研究发现,一些不法人员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养殖业之机,以规模化畜禽养殖为名非法占用土地,现就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提出几点看法和意见。
关键词: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意见
中图分类号:s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202-1
1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存在的问题
1.1 养殖用地规模达不到要求
大多数农村养殖还处于分散型和小规模的养殖,但在备案申请时都是以大规模养殖办理审批手续的,养殖数量和种类不符合要求。
1.2 监管力度不够
个别乡镇领导干部为了自己政绩,只抓经济建设,盲目发展养
殖业。养殖用地备案审批之后,不加强批后监管,没能够充分发挥养殖作用,而闲置荒芜,造成土地严重浪费。
1.3 个别养殖户借规模化畜禽养殖名义借机圈占土地
建永久性建筑,改变土地用途,做为宅基地、收粮仓储用地等。一些未批先建、不符合乡村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不了审批手续,借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来掩盖其违法占地性质。
2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一些人就利用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骗取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鼓励利用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一些人就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形式来骗取批准,然后改变用途作为他用,把养殖用地变成工业用地、住宅用地,个别乡镇、村领导为了眼前利益鼓励和默许一些企业和老板假借本村村民的名义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
备案,在日常巡查不注意的偏远地方进行别墅、饭店、休闲房建设。
2.2 养殖户达不到规模
农村的养殖业大多都是为了增加点家庭收入而自发形成的,达到规模的非常少,只是家庭式的养殖。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在鼓励发展养殖业的同时,缺乏养殖用地严格审查的办法和措施,只要农村村民通过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就进行备案,对养殖项目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没有进行严格的考察和论证。
2.3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不到位
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批准后,相关审批部门放松了跟踪管理工作。让用地者有可乘之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便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
2.4 基层广大干部(乡镇、村组干部)忽视了经济发展和土地紧缺的矛盾
广大干部只为发展经济,轻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顾及土地的利用条件,对养殖户的随意占地行为视而不见,隐瞒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更有甚者,村组干部带头乱圈乱占土地。
2.5 国家加大动态卫片遥感监测力度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使一些违法用地行为无藏身之处,一些国土所所长就把已成现实的违法用地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形
式来审批,掩盖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来降低土地违法的比率。
3 通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加大土地法律法规、国情国策的宣传力度
拓宽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依法依规用地、自觉互相监督用地的意识,形成人人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良好氛围。
3.2 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国土部门、畜牧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国土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加强养殖用地审核备案后的跟踪监管,不得建设
硬化地面和砖混结构的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畜牧部门要监督养殖户是否达到规定的养殖数量和标准。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是否按照复垦协议约定,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3.3 要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动态巡查力度
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级分工负责、按期进行备案养殖用地的巡查,严禁将违法用地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进行备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用途、扩大用地规模的,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因经营不善停业、倒闭的养殖业户要及时收回养殖用地使用权,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3.4 切实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营者要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养殖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